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第一批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湘财农〔2024〕132号)、《中共邵阳市委组织部邵阳市财政局邵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全市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邵组〔2019〕12号)、《中共新宁县委办公室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宁县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资金到位情况和项目实施实际需要,针对2024年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资金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政策,把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作为基层党组织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着力破解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难题,提升党组织凝聚服务群众的能力。
二、目标任务
通过资金投入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进一步加大对村级集体经济的输血力度,增强村级集体经济的造血功能,提高村级组织自我保障和服务群众能力,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组织力,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三、实施范围
扶持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2个村,安山乡露石村、清江桥乡红星村(具体资金明细见附件1)
四、实施时间
2024年6月至2024年12月底。
五、资金规模及来源
安排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100万元,资金来源《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第一批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湘财预〔2024〕132号)文件。
六、责任主体
县级责任主体:县农业农村局
乡镇责任主体: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直接责任主体:项目所在村村委会
七、项目实施与管理
(一)项目由村“两委”选定,经各乡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由所在乡镇统一上报县农业农村局。本项目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决策机制。对项目村能自建的工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成立理事会组织自建;对村无能力自建的工程,按照有关规定,选定施工单位。
(二)项目实施主管单位要做到项目内容明确具体,资金流向清晰,责任分工明确,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强化监管措施,理顺监管职责。项目村理事会,全面负责本辖区的工程质量监理,严把材料进场查验关,全程跟踪施工工序,确保工程质量。
(三)项目实施应制订进度计划,按照规定时间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建设,本批项目完工时间控制在2024年12月10日止。
(四)项目实行预结算评审。具体程序按照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通知》(新政办〔2024〕6号)、《新宁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新宁县财政投资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新财办〔2024〕23号)、《新宁县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扶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执行。
八、项目验收
(一)中央财政衔接资金项目验收实行终身负责制,谁主管、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
(二)实施单位按照设计要求项目实施完毕,经村申报、乡(镇)预验,由乡镇出具书面报告向县级申请验收,县相关部门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由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组织部联合验收。
(三)验收人员应按照计划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进行实地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参与验收的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村、乡镇申报验收必须及时、准确、真实、规范。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九、资金拨付
财政局根据《新宁县2024年第一批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实施方案》政府批准的本方案下达资金指标,县农业农村局按程序审批后,县财政局将中央衔接资金拨付到县农业农村局财政专账,县农业农村局再把资金拨付到各项目实施单位。
十、资金报账
项目村到县农业农村局报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需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施工合同;
2.工程完工验收单;
3.工程竣工决算书;
4.预结算评审结论;
5.财政部门监制的资金拨付申请单;
6.合法会计原始凭证(含村级扶贫资金台账复印件);
7.工程承包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
8.项目施工前和竣工后同一位置的图片资料等;
9.公告公示标识牌所在项目实施地点醒目位置照片;
10.“四议两公开”资料;
11.另根据项目责任主体单位要求,需提供《财政资金项目竣工结算形成资产移交表》;
12.税务发票;
13.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十一、资金管理
(一)县农业农村局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建立项目资金使用专账,严格资金报账程序,实行专账封闭运行,做到专款专用、不挤占挪用。
(二)严格项目公开公示制度。按有关文件要求,县农业农村局将《新宁县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扶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竣工完成情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长期公示;项目所在村在村政务公示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将公示情况拍照存档,作为上级主管部门抽查验收的依据。
(三)严格执行“村帐乡代管”“四议两公开”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每年的村集体经济收入分配方案必须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经村“两委”、党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联席会审议通过可实施,村委会做好项目资金使用台账和项目管理台账。
(四)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工程项目按照要求预留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账务处理列“其他应付款”,期限为壹年,不计息,保质期到期后,经验收合格后予以退付。
十二、项目和资金监管
实施的项目必须进入项目库,县农业农村局按程序办理项目入库手续,并按财农〔2022〕14号和湘财农〔2022〕6号文件规定落实县农业农村局资金项目指导监督管理责任,凝聚资金使用管理合力。聚焦项目储备、项目实施、绩效管理等重点环节,提升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水平。
十三、项目绩效目标
(一)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湖南省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湘财绩〔2020〕6号)文件要求,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绩效目标,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好用好此资金。在实施项目时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搞好绩效自评,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二)经济效益。项目实施后,将使2个项目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向上申报项目要求达到逐年增收。
(三)社会效益。项目完成后,为全县其他村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树立了标杆,起到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十四、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作为直接责任人,要主动履行职责,加强指导村级集体经济项目推进,解决具体问题。村党组织书记作为具体责任人,要带好班子、凝聚力量、选准项目,积极稳妥组织实施。确保项目施工进度和工程建设质量,并督促项目施工单位搞好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要求督促承建方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在施工过程中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依规施工。
(二)县农业农村局要做好项目资金报账相关工作。
(三)项目完工后,经验收合格后,县农业农村局、项目乡镇、村三方在《财政资金项目竣工结算形成资产移交表》上签字盖章,以示完成资产管理、使用交接手续。
(四)为保障竣工验收后的项目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和长期有效发挥作用,压实乡镇党委属地监督责任,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项目所在村委会要加强项目的后续管理、维护、安全监管等工作,落实管护责任,避免“重建轻管”。
十五、违规使用省级衔接资金责任追究
对存在违规违纪使用中央衔接资金,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停止执行项目,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出具虚假验收报告、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附件:
1:新宁县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扶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建设项目明细表
新宁县农业农村局
新宁县财政局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