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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能职责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宁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和市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和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

(二)组织编制本辖区环境功能区划和水功能区划,执行环境保护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监督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三)统一监督管理本辖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核与辐射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生态保护和修复、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四)按照建设项目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审核审批本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加强建设项目污染防治“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管理,指导建设项目开展验收工作。

(五)依法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环境监管责任,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六)会同相关部门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监督管理污染减排项目和节能工作的实施,配合上级开展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工作。

(七)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工作。负责本地执法监测工作,同时按要求做好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和应急监测等相关工作。

(八)依照省、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生态环境方面的群众来信来访、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的调查处理。

(九)负责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生态环境科技、环境统计、环境应急管理、污染源调查、排污许可证发放等工作。

(十)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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