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能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进行行业管理。
(二)依法依规归集应用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各类资金。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保修金等建设类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专项资金的征收和管理,具体负责城乡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管理和使用;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的调研;组织城市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查;指导、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综合统计和内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和直管公房的管理与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和资金监管;负责县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承担城市新建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和监管职责。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监管、综合协调和组织综合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城市供水设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负责城市排水许可审批;负责拟订全县海绵城市、地下管线管廊等建设项目的计划编制并督促指导实施;参与重点工程建设监管。
(五)承担城市设计和建筑勘察设计行业管理的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负责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及其备案;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及构筑物抗震设防、消防、防雷的设计监督管理;负责勘察设计业的资质管理和参与相关注册执业管理。
(六)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职责。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商品房资本金监控、商品房预售许可及预售资金监管;负责白蚁防治管理;负责全县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全县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安全生产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负责建设行业各类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情况的检查监督;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建设行业权限内行政许可的审核、许可、报批及动态管理;负责全县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预评估;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管理建设工程交易活动;负责对房屋装饰装修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县属直管公房房屋安全鉴定,指导乡镇房屋安全鉴定;负责对全县工程建设领域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八)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县建制镇、集镇、村庄的建设和管理。负责乡村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和初步设计审查;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县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管理;指导重点(示范、特色)镇审查报批和建设;负责城镇建设档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及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县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拟订全县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民用和公共建筑节能管理;负责建筑节能材料使用的监管工作;负责绿色建筑、绿色建材标识评价工作;组织建设行业新技术开发利用,管理行业科技成果及推广应用;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十)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行业资质和信用信息管理。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职工队伍、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承担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管理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资质、信用信息管理和和各类专业机构设立、更名的初审工作。
(十一)负责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和依法行政工作;负责检查监督建设行业各类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情况;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普法宣传教育。
(十二)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负责受理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稽查;负责县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和管理;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指导县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
(十三)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十四)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负责县内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调查与上报;负责县本级设计概算的审查;负责县本级招标控制价的备案;负责县本级竣工结算备案。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