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新宁县委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宁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发〔2019〕2号)、《关于调整新宁县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有关涉改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新编发[2022]4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职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进行行业管理。
(二)依法依规归集应用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各类资金。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保修金等建设类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专项资金的征收和管理,具体负责城乡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管理和使用;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的调研;组织城市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查;指导、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综合统计和内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和直管公房的管理与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和资金监管;负责县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承担城市新建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和监管职责。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监管、综合协调和组织综合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城市供水设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负责城市排水许可审批;负责拟订全县海绵城市、地下管线管廊等建设项目的计划编制并督促指导实施;参与重点工程建设监管。
(五)承担城市设计和建筑勘察设计行业管理的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负责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及其备案;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及构筑物抗震设防、消防、防雷的设计监督管理;负责勘察设计业的资质管理和参与相关注册执业管理。
(六)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职责。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商品房资本金监控、商品房预售许可及预售资金监管;负责白蚁防治管理;负责全县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全县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安全生产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负责建设行业各类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情况的检查监督;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建设行业权限内行政许可的审核、许可、报批及动态管理;负责全县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预评估;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管理建设工程交易活动;负责对房屋装饰装修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县属直管公房房屋安全鉴定,指导乡镇房屋安全鉴定;负责对全县工程建设领域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八)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县建制镇、集镇、村庄的建设和管理。负责乡村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和初步设计审查;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县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管理;指导重点(示范、特色)镇审查报批和建设;负责城镇建设档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及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县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拟订全县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民用和公共建筑节能管理;负责建筑节能材料使用的监管工作;负责绿色建筑、绿色建材标识评价工作;组织建设行业新技术开发利用,管理行业科技成果及推广应用;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十)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行业资质和信用信息管理。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职工队伍、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承担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管理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资质、信用信息管理和和各类专业机构设立、更名的初审工作。
(十一)负责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和依法行政工作;负责检查监督建设行业各类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情况;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普法宣传教育。
(十二)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负责受理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稽查;负责县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和管理;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指导县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
(十三)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十四)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负责县内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调查与上报;负责县本级设计概算的审查;负责县本级招标控制价的备案;负责县本级竣工结算备案。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人秘综合股(加挂审批服务股牌子)
承担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政策研究和综合调研工作,组织和参与重大调研及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重大经济技术政策;负责综合协调、督查督办、文电处理、史志编纂、网站管理、政务公开、媒体宣传、舆情管理、文书档案、机要保密、绩效考核及12345热线等工作;负责会议、重要活动及公务接待等工作;负责来信来访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负责安全保卫、文明创建和后勤服务等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负责进驻市民服务中心窗口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批、服务等工作的综合协调与管理;负责单位窗口人员的考勤和业务管理工作。
负责研究制定人才培养和职工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负责局机关和本系统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各类保险基金政策核实、人事档案管理、人事统计等工作;负责组织建设、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综合治理、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负责脱贫攻坚工作;负责群团组织的管理;参与干部离任审计;负责党组中心组学习、机关考勤;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负责编制本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资金计划与管理工作;参与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负责组织直管项目的预(决)算审查;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收费的集中收取;负责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及其他专项资金征收和监管;负责统计汇总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所属单位及社团组织的财务工作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工作人员各类保险基金的征收及缴纳;负责局机关的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并监督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组织、审核、拟定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配合相关涉诉部门参与行政应诉、行政调解和仲裁工作;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事前合法性的审查;负责监督指导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管理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指导本系统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
(二)建筑工程管理股(加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牌子)
贯彻、执行建筑业的法规和政策,拟定建筑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建筑市场专项整治;负责建筑业各类注册执业管理的初审;负责权限内建筑业企业(含预搅拌混凝土企业)的资质设立、更名、初审及动态管理;组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和建设内各类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建筑业统计工作。
制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相关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落实工作;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建筑起重设备产权备案,监管项目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监督检查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建筑类机械设备的检测监管;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和管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三类人员”的考核和审核上报;负责监督指导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扬尘治理、环境保护;负责建筑市场不良记录管理上报;负责监管项目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管理、建设工程质量、预搅拌混凝土质量、装配式预制构件质量、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检测、造价、监理、预搅拌混凝土企业人员注册和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负责组织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参与或组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制定建设工程消防相关政策,负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相关工作;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则制度的宣传贯彻、制定和监督执行;负责受理建设领域的招投标投诉。负责房屋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及物业管理服务等招投标活动备案和现场监管。
(三)建筑科技管理股
拟定全县建筑科技计划和勘察设计咨询业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全县工程建设设计标准的监管、编制和推广;负责组织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和重大设计变更技术审查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和备案工作;参与建设工程并联竣工验收;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工作;负责设计安全生产管理和设计质量事故的处理工作;负责全县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工作;负责施工图审查及机构管理和施工图审查费用支付初审工作;组织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和注册执业申报工作。
负责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负责建筑节能材料使用的监管和组织建设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和备案工作;负责绿色建筑、绿色建材推广和申报工作;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负责建设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科研和技改项目和装配式建筑的初审、上报及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项目和示范工程;负责民用及公共建筑节能管理。
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拟订全县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县本级竣工结算备案。
(四)城乡建设管理股(加挂新型城镇化办公室牌子)
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方针、政策,编制全县新型城镇化建设发展规划,起草制定新型城镇化建设指导性文件;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点项目的计划编制及申报;组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计划立项、设计方案审查、组织实施、建设监管,并参与竣工验收等工作;参与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审查;指导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指导城市“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负责城市建设统计工作。
负责城市排水许可审批;负责指导全县建制镇、集镇、村庄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村镇垃圾污水处理、农村“双改”、农村危房改造等工作;组织历史文化名城(村、镇)、重点镇、特色镇、美丽乡镇(村)、宜居村庄、中心镇、传统村落等的审查报批;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集镇给排水工作;指导农村建房通用设计图的推广;指导农村工匠培训工作;指导农村厕所“革命”;协调推进东部城镇群、西部生态圈建设;负责村镇建设统计工作。
(五)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股
负责贯彻执行全县住房保障政策,组织编制全县城镇保障性住房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保障性住房资金计划的安排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管理;指导、监督公租房的分配和运营管理,负责私房落实政策工作;负责组织县属直管公房房屋安全鉴定,指导乡镇房屋安全鉴定;负责全县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县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申报和监督管理,指导县内城市棚户区改造;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县住房保障信息系统;承担县保障房和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县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负责拟订全县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产业政策和规划制度;拟订房地产监管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住宅产业化、资本金监管、商品房预售、资本金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房地产中介、住宅建设、房屋面积测量、白蚁防治的规章制度、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的初审和监督管理;负责建立房地产信息数据库、组织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负责房地产租赁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指导房地产专业执业资格、职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房屋交易工作。
负责全县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培育、规范物业管理服务市场;拟订全县物业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规定;负责县本级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县本级物业保修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监督指导全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参与县本级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对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进行确认。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股级职数5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名,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出一减一。
第六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2年12月2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