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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有关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和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事业融合发展,编制实施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事业的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三)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活动,指导全县重点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和文物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制定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地,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按权限负责文化、淋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领域的行政许可,复议和监督工作,指导监督本行业的学会、协会等社团工作。
(五)管理全县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重点扶植具有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参与组织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六)组织、指导全县文化、旅、广播电视、体育、文物的公共服务,指导公共文术产品的生产:指导社会文化事业和文化艺术普及工作,推进全要文化水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推进文化、旅游、广电视、体育、文物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广电视、体育、文物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组织开展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及其传承人的申报、评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性文化遗产展示活动。
(八)统筹规划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产业,组织实施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产业发展。
(九)指导推动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市场发展、对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市场。
(十)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全县文艺演出、文化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文化艺术品经营活动、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市场等进行监管;承担“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拟订全县文物和博物馆发展规划,协调指导全县文物和博物馆安全防范工作,指导全县文物安全责任落实、保护管理、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人才培训等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和文物安全督察职责,协同有关部门对全县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国家级和省、市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申报、审核、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全县不可移动文物、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进行监督管理;审核、申报并配合建设工程的考古勘探、发掘项目;审查申报考古勘探抢救性发掘项目;协调和指导利用文物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
(十二)拟订全县国际旅游市场开发规划,组织全县旅游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拟订我县开拓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市场的措施并指导实施;协调和指导全县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依规对旅行社、旅游饭店、乡村旅游区等实施许可监督管理,负责监测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经济运行和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
(十三)负责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节目进行业务指导,监管指导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安全传输覆盖、监测、安全播出工作;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县性重大宣传活动.
(十四)拟订全县文旅广体系统人才队伍建设、人才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十五)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负责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协调、组织、配合各行业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负责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建设;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十六)统筹协调全县体育事业和竞技体育发展,组织参加和承办国家级和省、市、县级体育竞赛;研究和平衡全县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建设。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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