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新宁县委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新宁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发〔2019〕2号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县退役军人事 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退役军 人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和 县委关于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 责是 :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 委县政府关于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 作政策法规和决策部署,拟订全县退役军人事务发展规划和 政策,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 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 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全县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退役军人的特殊保 障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协调落实全县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 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县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贯彻落实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 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全县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 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全县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并指导实 施。
(八)负责全县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 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拟列入全县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 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关于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措施的落实;开展全县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加强退役军人思 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 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 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