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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能职责
             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主要职能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计划及产业政策;参与研究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融合工作,提出工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设;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加强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维护企业稳定工作。


  (三)负责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日常经济运行调节,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监测分析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经济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统筹协调解决工业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设。


  (四)拟订全县制造强县的发展战略,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指导产业和信息化融合,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整合。


  (五)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国防动员有关工作;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推进工业行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推进产学研结合和科研成果产业化;编制和组织实施技术改造规划,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


  (六)负责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制订全县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全民创业;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七)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承担工业企业的节能考核和监察工作;组织推进清洁生产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八)负责指导、协调生产、供应工业经济运行保障要素如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和原材料等经济运行;研究拟定全县电力工业的行业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和经济技术政策,实施电力行业管理和监督,依法依规负责全县电力工业的行政管理;负责指导生产企业的物流外包工作,促进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


  (九)统筹推进经济和社会领域信息化工作;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推进全县信息化建设;协调全县公用通信网、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其他专用通信网的规划和建设,促进网络资源共享。


  (十)拟订全县信息安全发展战略、规划,指导、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重点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协助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


  (十一)负责电子信息通信产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拟订相关行业规划、重点专项规划、产业政策,推动产业发展、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电子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


  (十二)负责推动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动软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软件服务外包;指导、协调技术开发和相关产业发展;依法监督管理信息服务市场。


  (十三)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的综合协调和管理,组织推进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及军民融合工作,承担县委军民融合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承担全县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重大事项及国防科技重大工程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国家在县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其他专项的管理工作,落实全县国防科技工业相关的财税优惠政策,承担全县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监督管理。


  (十五)承担全县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和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承担核事故应急管理职责;指导协调并监督检查县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安全生产、保密、保卫和维护稳定工作;承担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军队装备管理部门交办的任务。


  (十六)指导、协调全县工业、信息化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人才开发与培训工作。


   (十七) 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拟订全县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县级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拟订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监督实施,牵头组织全县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全县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统筹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


   (十八) 牵头建立统一的县级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县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


   (十九) 编制县级重大科技项目计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牵头县级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科技金融结合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二十) 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建设。


   (二十一) 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全县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县科技保密工作。


   (二十二) 拟订科技对外交流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国际和区域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指导相关部门和地方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负责引进国外和国内智力工作。拟订全县重点引进外国专家总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国外和国内顶尖科学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国内外专家联系服务机制。管理全县引进外国专家工作和计划审定、项目实施;拟订出国(境)培训总体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十三)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围绕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建立公开统一的县级科技管理平台,减少科技计划项目配置中的重复、分散、封闭、低效现象。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统筹县内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二十四)  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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