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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能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基础教育地方教材,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制定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

(五)统筹指导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

(六)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订全县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政策,负责统计和监测全县教育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港澳台以及国外政府和组织对我县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指导、管理全县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七)落实好教育扶贫的相关政策,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及贫困、边远地区的教育援助。

(八)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德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以及国防教育等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党建、宣传、统战和群团工作,指导和协调教育系统的稳定工作,指导教育系统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九)依据《教师法》规定,在职责范围内,主管全县教师工作;贯彻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县内各级各类学校编制标准;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十)统筹管理各类高中、义务阶段教育的招生考试、学籍工作、学前教育工作;制定并审批各类学校的招生计划,指导大中专毕业生开展就业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全县教育督导工作。

(十二)统筹管理全县语言文字工作,制定全县语言文字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广普通话和规范字及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三)负责县直教育单位干部管理工作,指导县直教育单位干部思想教育及有关培训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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