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妥善处理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 号)文件及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我县《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
二、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等7部门联合下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工作
1.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工作。
2.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问题。
3.按时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
(二)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
1.强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
2.按照“先保后征”的原则加强征地前置审批和欠费清缴。
3.切实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切实履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责任
1.压实主体责任。
2.强化部门协同。
3.加强宣传引导。
(四)建立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县人民政府成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县政府办公室、县自然资源局、县征拆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审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为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县政府办协助常务副县长工作的副主任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四、《实施办法》的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2年8月印发的《新宁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新政办发〔2022〕14号)文件同时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