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4年04月24日 来源:新宁县司法局 作者:新宁县司法局 【字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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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妥善处理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 号)文件及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我县《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

    二、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等7部门联合下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工作

    1.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工作。

    2.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问题。

    3.按时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

    (二)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

    1.强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

    2.按照“先保后征”的原则加强征地前置审批和欠费清缴。

    3.切实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切实履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责任

    1.压实主体责任。

    2.强化部门协同。

    3.加强宣传引导

    (四)建立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县人民政府成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县政府办公室、县自然资源局、县征拆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人社局、公安局、财政局、税务局、审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为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县政府办协助常务副县长工作的副主任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四、《实施办法》的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28月印发的《新宁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新政办发〔202214号)文件同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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