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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XNDR-2024-01001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新政办发〔2024〕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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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NDR-2024-01001
新政办发〔2024〕8号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4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妥善处理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 号)文件及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制订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工作
(一)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工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年满16周岁且为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要按照“人地对应”的原则,切实做好新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身份认定工作,建立村(社区)初审、乡镇复审、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和村(社区)公示、县公示的“三审两公示”工作机制,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的审核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的真实性、准确性(对原已确认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人员,按照新政办发〔2022〕14号文件明确的条件进行严格甄别核实,经甄别核实不能认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要依规依政策予以纠正)。县被征地农民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就被征地农民人员基本情况、参保情况、补贴到位情况、待遇享受情况等建立详细台账。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公安、土地房屋征收等部门联管联控、信息共享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信息系统。
(二)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问题。各乡镇、村(社区)要按照“全民参保行动”要求,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得以违规一次性补缴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由其自主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严格按规定逐年缴费,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于之前已甄别确定为社会保障对象的被征地农民,各乡镇、村(社区)也要积极稳妥引导被征地农民选择适当方式参保并缴费,同时按照“基本平衡”的原则做好待遇水平过渡衔接。
(三)按时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批通过的征地项目,经认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人员,应按时为其落实参保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当年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的60%×12%×补贴年限5年。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发金额=补贴金额/139,计发系数为139)。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需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需至少缴纳15年,才能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理退休手续,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被征地农民在缴纳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将缴费补贴按补贴年限数逐年均等返还其个人银行账户,由村(社区)每年统一进行缴费补贴经办;在参保缴费补贴领取完毕前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或死亡的,其缴费补贴余额原则上一次性发给本人或继承人;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缴费补贴原则上一次性发给本人。
二、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强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用地单位缴纳、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以及从征地补偿费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都要确保足额筹集到位。
1.适时调整提高用地单位缴纳标准。自2024年3月1日起,我县的被征地项目按照商业用地75元/m²、非商业用地55元/m²的标准,向用地单位按实际征地面积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同时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参照区片综合地价,结合我县征地补偿标准、职工平均工资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情况,每3年合理调整一次用地单位缴纳标准。铁路、高速公路、机场、重大水利工程等重点工程的投资主体,要严格遵守执行相关政策规定,按照用地单位缴纳标准,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2.落实土地出让收入划拨资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要求,县财政每年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到达国库的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5%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划入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3.落实集体补助资金。征地拆迁补偿实施部门在划拨征地补偿费时,提前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并在支付征地补偿款之日起3个月内划拨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以上资金来源仍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的,由县财政予以解决。
(二)按照“先保后征”的原则加强征地前置审批和欠费清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缴费标准、金额以及欠费清缴等相关情况的审查。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审核意见。上述审核意见和用地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费的缴款凭证作为用地报批的必备要件,自然资源部门据此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否则一律不予报批用地。对此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划拨不到位的,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制定分期分批缴纳、划拨到位计划,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欠费追缴到位。对于拒不按规定清缴社会保障费的用地单位,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予以惩戒。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缓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三)切实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用地单位缴纳的、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和从征地补偿费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都要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
三、切实履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责任
(一)压实主体责任。县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要严格落实“先保后征”“应保尽保”“谁征地、谁负责、谁处理”等工作要求,尽快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开展不力的乡镇,县人民政府将采取督导、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落实。
(二)强化部门协同。建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村(社区)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初步认定、初审和公示,形成《新宁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收集上报土地经营承包权证、征地面积证明、户籍证明、公示证明等资料;乡镇负责对辖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进行复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制定和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待遇核算、待遇发放和核算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等经办服务工作;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用地单位严格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审核报批用地项目和上级批复面积;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落实集体补助资金,审核征地预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金额和实际征地总面积等;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土地出让收入计提,按规定划拨和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根据实际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必要经费;县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信息确认工作;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承包地人均面积核定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县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被征地农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审计监督。其他未明确的职责及未尽事项由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因部门履职尽责不到位影响被征地农民权益的,严格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个人责任。因审核把关不严,导致社保基金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流失的要严肃追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职能部门、乡镇要及时梳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经办流程,积极开展社 会保险政策普及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引导被征地农民树立“谁缴费、谁受益”等理性参保意识,增进被征地农民对社会保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建立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县人民政府成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县政府办公室、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审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为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县政府办协助常务副县长工作的副主任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联席会议职责:
(一)定期审定“三审两公示”后无异议的参保对象;
(二)听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汇报,监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三)研究拟定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
(四)处理重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信访案件;
(五)协调各成员单位间的工作。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2年8月印发的《新宁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新政办发〔2022〕14号)文件同时予以废止。
附件: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认定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