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案》出台的背景
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贯彻落实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战略部署,坚持“宜农则农、宜耕则、宜林则林”工作原则,构建“各级政府统筹、部门分工协同、乡镇村组参与、群众共享共建”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测绘地理信息在增减挂钩工作中的服务保障作用。通过增减挂钩,进一步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进一步统筹推进国土综合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进一步激活农村土地权能,拓展农村土地收益渠道。因国家政策调整和经济形势发生变化,结合中央、省、市文件精神和当下实际情况对原《新宁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新政发〔2017〕12号)进行局部调整。在此背景下,我们制定出台了新的《方案》。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
2.原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
3.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41号)
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用好用活用足增减挂钩政策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8〕77号)
5.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剥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设用地复垦指标和新增耕地指标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20〕8号)
6.《关于新增耕地全过程管理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21〕2号)
7.《关于统筹自然资源促进乡村的若干意见》(湘自然资发〔2021〕34号)
8.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我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限价的通知》
9.《湖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九项土地设计技术咨询服务费参考方案》(湘土学发〔2020〕14号)
10.《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补充定额标准(试行)》(湘财建〔2014〕22号)(试行)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涉及新宁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对象、资金来源、主体、方式和奖补类型及标准。
(一)实施对象:易地扶贫搬迁原居民点、移民避险解困搬迁原居民点、农村空闲宅基地、历史遗留工矿用地等符合增减挂钩立项条件的建设用地。
(二)实施主体:乡镇人民政府。
(三)实施方式:项目采取社会投资方式实施。其中有主的历史遗留工矿用地复垦由业主投资实施复垦。无主的历史遗留工矿用地可由有资质的企业依法投资实施。农村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或群众自行组织复垦,可由有资质的企业依法投资实施。
(四)项目复垦奖补
1.农村宅基地复垦
农村宅基地有建筑物部分,按复垦成水田不高于9万元/亩、旱土不高于5万元/亩、林地不高于2万元/亩补助,农村宅基地内建筑物,按通过项目申报时的无人机航拍影像图判定。农村宅基地无建筑物部分(含空坪隙地),按复垦成水田不高于4.5万元/亩、旱土不高于2万元/亩补助。按财政评审或中介机构审计,确定最终补助资金。
2.历史遗留工矿用地复垦
根据项目设计复垦(工程成本最高不得超过旱土2万元/亩、水田4.5万元/亩、林地1万元/亩),按财政评审或中介机构审计确定建设成本,核定奖补资金。
四、《方案》涉及内容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本《方案》内项目奖补资金支付和种植补助按照《新宁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方案》正式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奖补资金支付
1.项目通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核后,向群众支付50%复垦补助;建设用地和新增耕地指标分别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监管系统库和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入库后,支付补助资金的70%(累计),剩余补助资金支付与耕种挂钩,分3年支付。
2.建设用地和新增耕地指标分别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监管系统库和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入库后,开展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后,30日内由县财政向社会投资者支付项目建设实际成本。
3.延期支付:县财政未能如期支付奖补资金的,从符合支付奖补资金条件之日起,按中小企业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LPR市场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利息。
二、新增耕地后续耕种管护及补助标准
自新增耕地在自然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报备入库之日起,后续耕种由复垦群众负责,后续耕种管护3年;必须按正常种植季节种植,作物成熟时,附承包合同申请验收,年度验收合格的,给予相应补贴;验收单位为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1.新增水田
水田只能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作物,种植率100%,经验收合格后,按1000元/亩/年的标准补助。
2.新增旱土
旱地只能种植粮、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作物,不得种植多年生木本、藤本药材、油茶、茶叶、苗木、果树等,种植率100%,经验收合格后,按600元/亩/年的标准补助。
3.县自然资源局编制年度耕种补贴计划报县财政局审核,纳入财政预算。
4.项目实施前期与社会投资者(复垦户主)签订相关合同,若因耕种落实不到位,导致新增耕地被自然资源部或省自然资源厅扣除的,社会投资者(复垦户主)必须退回所领取的奖补资金(包括种植补助)。
三、本方案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