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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XNDR-2023-00007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新政通字第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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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XNDR-2023-00007
新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犬狂犬病防控工作的通告
新政通字第8号
为进一步做好犬狂犬病防控工作,有效阻断犬与人之间的病原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增强狂犬病自我防范意识。广大群众要进一步提高对狂犬病危害性的认识,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尽量减少人与犬(猫)的接触,避免被犬(猫)咬伤或抓伤。如被犬(猫)咬伤或抓伤,应立即自行清理伤口,并及时到当地医疗机构救治。
二、强化犬狂犬病防控。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取得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任何单位、个人发现犬(猫)出现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症状,要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农业农村、卫健部门报告。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力量进行扑杀并做好无害化处理。
三、加强犬类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内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城区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规定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不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车站、码头、商场等公共场所。造成犬伤人事件的,犬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尽其责,各司其职,形成联防联控机制,确保犬(猫)狂犬病防控工作取得实效。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新宁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