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新宁县政府办解读关于《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狂犬病防控工作的通告》
时间:2023年07月18日 来源:新宁县司法局 作者:新宁县司法局 【字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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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狂犬病

防控工作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一、通告出台的背景

犬狂犬病是二类动物疫病,是由狂犬病毒引起的人兽共患烈性传染病。发病和带毒犬只抓、咬伤人类而引起人发狂犬病,是人类死亡率最高的传染病。今年7月份我县金石镇出现了犬只伤人事件,场面十分悲惨。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病兽防、关口前移”的重要指示精神,本着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犬狂犬病防控工作。在此背景下,我们制定出台了本《通告》。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

3、《邵阳市文明促进条例》。

三、《通告》的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涉及增强狂犬病自我防范、犬狂犬病的防控和犬类管理三个方面的内容。

1、增强狂犬病自我防范意识。广大群众要进一步提高对狂犬病危害性的认识,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尽量减少人与犬(猫)的接触,避免被犬(猫)咬伤或抓伤。如被犬(猫)咬伤或抓伤,应立即自行清理伤口,并及时到当地医疗机构救治。

2、强化犬狂犬病防控。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取得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任何单位、个人发现犬猫出现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症状,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或公安、农业农村、卫健部门报告。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力量进行扑杀并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

3、加强犬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内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城区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规定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车站码头、商场等公共场所。造成犬伤人事件的,犬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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