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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能职责

第一条  根据《中共新宁县委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宁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宁县审计局(以下简称县审计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中共新宁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审计局,接受县委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审计委员会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全县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政策建议,组织研究全县审计工作战略、规划、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审计委员会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等。设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股,负责处理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县审计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县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县委关于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我县审计政策,制定审计业务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参与起草全县审计、财政经济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县人民政府县长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直有关部门、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

1.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2.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

3.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4.使用县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5.县政府投资和以县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县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

6.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

7.县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县属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8.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9.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负责审计署、湖南省审计厅、邵阳市审计局授权的审计项目和专项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

(八)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九)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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