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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林业局机构编制职能职责规定

一、县林业局职能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暑,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县级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林木种苗、林木花卉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石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根据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及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沙化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县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标准。负责国家公园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中央、省、市委托县政府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根据相关林业产业标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宣传、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草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县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县林业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信息、信访、档案、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和应急管理工作。

(二)政工股。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承办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工作。

(三)规划财务股。拟订林业和草原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投资、部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编制年度生产计划。负责统计信息、审计稽查、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所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四)造林股。起草国土绿化重大政策,综合管理林业和草原等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石漠化防治工作。承担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退耕还林工作,承担油茶及其它经济林的培育和开发利用工作。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

(五)林政法规股(加挂野生动植物保护股牌子)。提出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性政策建议;拟订相关法治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按规定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根据国家、省、市、县关于林业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林业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能。负责全县森林和草原资源、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地、林木种苗、林产品加工等违法案件查办的指导、协调、督办和重大案件的查办;依法查处相关部门交办和下级移送的案件,依法协助其他执法部门查办本行政区域内的涉林案件。负责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林业和草原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相关工作;承办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相关工作。承担集体林权制度、草原等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协调、督促全县野生动植物的重大违法行政案件的查处。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承担全县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

(六)森林资源管理股。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监督公益林等森林资源的管理;指导、监督护林队伍的管理。指导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七)自然保护地和国有林场管理股(加挂森林草原防火股牌子)。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各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工作。承担全县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负责全县风景名胜区和中国传统村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改革发展;指导和开发林场资源;监督国有林场生态林建设和保护,组织、审核和报批国有林场年度限额采伐的下达和实施检查。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宣传、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三、县林业局编制

县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股级职数7名(兼职1名)。

四、所属事业单位(9个)

湖南新宁夫夷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崀山珍稀植物研究所、新宁县林业综合服务中心、新宁县竹木流通事务中心、新宁县退耕还林项目办公室、新宁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测报站、新宁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新宁县东岭国有林场、新宁县谢家岭国有林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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