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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能职责

职能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拟订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和管理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研究拟订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有关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户外广告等方面发展战略、总体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绩效评估,指导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开展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监控、指挥、调度和应急管理工作。

(四)负责县城区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包括城区道路、城市照明、排水设施、人行道、桥涵通道等。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城区道路、城市照明、排水设施、人行道、桥涵通道等管理维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市政维护经费的计划制定、监督专款专用,以及市政维护工作的监督和考核;负责城区道路、城市照明、排水设施、人行道、桥涵通道等市政设施的大中修及改造工作;负责城区排水防涝工作;负责城区人行道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负责城区主次干道占用、挖掘的管理和审批;负责主次干道及两旁临时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审批;负责公共自行车系统和摩托车停靠点的规划、建设和监管工作。

(五)负责县城区排水管理方面的工作。拟订城市排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市防汛规划、防汛设施维修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排水户因工程建设需要迁建城市排水设施审批;参与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的方案审批、竣工验收和移交接管工作。

(六)制定城市燃气发展规划,负责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燃气设施改动审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燃烧器具安装及维修企业资质管理和本县燃烧器具准入目录的管理;负责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经营秩序、设施运营、服务质量、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县城区容貌、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城市容貌、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政策和标准,指导监督全县城市市容秩序管理工作和容貌景观提质提标。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和灯化亮化专项规划。负责城区大型户外广告场地设置、城区路灯维护管理和节能改造、灯化美化的管理。

(八)负责县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拟订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组织城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检查考核;负责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城区环卫基础设施和大型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计划、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城区夫夷江河道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的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负责餐厨垃圾处置项目、生活垃圾焚烧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大型垃圾中转站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垃圾分类处理特许经营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对环境卫生市场化运作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全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区域统筹工作。

(九)负责县城区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方面全部工作。负责县城区街道绿化及公园、广场、游园等公共场地等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工作;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的审查。

(十)负责全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业务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制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规范;承担县本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诉讼工作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培训教育;负责制订城管执法责任,信息共享、部门联系、司法衔接、投诉举报等制度;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普法教育和宣传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城管综合执法裁量权基准和城管执法“三清单”。

(十一)在县城区范围内,依法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

(十二)在县城区范围内,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1、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室外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户外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杈。

2、行使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行使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非机动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和其他水域倾倒废弃物和垃圾以及违规取土等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公安管理方面城区范围内违反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城市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城市公共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县城管执法局可以实施与上述规定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十三)制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科技发展、信息化建设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县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建设、营运和维护管理,负责“12319”服务热线的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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