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宁县农业农村领域免罚轻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时间:2025年03月12日 来源:新宁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新宁县农业农村局 【字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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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

为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发挥法治引领和保障作用,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省委依法治省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免罚事项清单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修订完善和公示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新宁县农业农村领域免罚轻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准确把握适用条件,严格执法程序确保教育和监管效果。

一、准确把握《清单》适用条件

1.执法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规定, 结合违法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研判,确定违法行为是否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是否适用《清单》。

2.《清单》所称不予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等所有行政处罚种类。《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采取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后行政相对人未及时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3.《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依法不予处罚的,不得给予处罚。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属于《清单》所列违法行为,但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的违法行为,不适用《清单》。

二、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实施《清单》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确立的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坚持合理审查、标准统一。执法机构在立案调查阶段,发现对于《清单》所列违法行为,执法机构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向行政相对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行政相对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并要求行政相对人签署承诺书,执法机构要对行政相对人改正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三、严格执法程序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对适用《清单》行政相对人的情况,要详细记录在案、有条件的可以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确保有据可查。对于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上级交办方式获得的案件线索,应及时将适用免罚轻罚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并告知案件线索来源方。对已经适用免罚轻罚,当事人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执法人员应视情况依法依规釆取必要的监管或处罚措施。

四、实行动态管理

《清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保证实施效果,建立动态评估调整机制,《清单》内容根据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反馈的情况和法律立改废情况进行及时修改调整。

附件:《新宁县农业农村领域免罚轻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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