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实施方案
时间:2024年09月09日 来源:新宁县财政局 作者:新宁县财政局 【字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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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发挥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级衔接资金)效益,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根据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2110号)《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脱贫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管理操作指南》(湘财农〔2022〕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2024年巩固拓展脱贫成效同乡村振兴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衔接资金政策效能和资金绩效,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成果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工作目标。资金要优先瞄准解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面临的突出问题,优先保障到人到户项目资金需求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健全完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群众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扎实稳妥推进乡村振兴建设,支持实施必要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补短板项目。发展壮大我县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巩固脱贫成果,防止返贫,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资金来源、规模

(一)资金来源。第一批湘财预〔2024〕132号1269万元,第二批湘财预〔2024〕178号146万元,第三批湘财预〔2024〕192号3133万元,第四批湘财预〔2024〕205号926万元

资金规模。省级财政衔接资金5474万元。

三、资金使用方向

根据财政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和考核办法要求,结合全县2024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效与乡村振兴的实际需要,资金主要安排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项目。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支持促进增收的其他相关领域和支持必要的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资金具体安排如下:

1.高标准农田建设330万元;

2.2024年小型农业水利设施建设新增奖补项目494万元;

3.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公益事业奖补资金300万元;

4.少数民族发展任务45万元;

5.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100万元;

6.救灾资金146万元;

7.帮扶产业发展重点项目431.2756万元;

8.省级驻村帮扶500万元;

9.设施农业建设121万元;

10.2023年巩固拓展成果示范园第二批1000万元;

11.雨露计划600万元;

12.资金绩效奖励及其他特殊事项360万元;

13.以工代赈45万元;

14.15个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提升项目75.7244万元;

15.脱贫人口交通补贴469万元;

16.县域经济发展奖励200万元;

17.美丽乡村示范村奖励50万元;

18.2023年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172万元;

19.老区发展方向35万元。

四、资金使用管理

(一)根据省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县财政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二)纳入省级衔接资金项目必须符合衔接资金使用范围,不得出现负面清单项目。

(三)使用衔接资金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办理好项目入库手续。

(四)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竣工完成情况公告公示。

(五)项目建设实行预算评审,具体程序按照《关于修订印发<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通知》(新政办发〔2024〕6号)、《关于印发<新宁县财政投资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办〔202423)等文件要求执行。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资金按时支付。

、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实行逐级负责制,行业主管部门主管的项目由项目村、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初验收验收合格主管部门进行县级验收。乡镇人民政府主管的项目,由项目村、乡镇人民政府进行验收。验收实行终身负责制,严格执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

、资金拨付与报账

(一)县财政局根据本实施方案下达资金指标,项目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规按程序审批后,县财政局将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

(二)项目实施单位到主管部门报账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需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实施方案(计划);

2.“四自两会三公开”资料;

3.项目施工合同书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范围的,附采购合同和中标通知书

   4.财政衔接资金报账审批表(县财政局统一监制);

   5.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县财政局统一监制)

   6.费用支出明细表;

7.合法会计原始凭证;

8.工程预、结算书;

9.工程预结算评审结论;

10.项目施工前和竣工后同一位置拍摄的照片;

11.税务发票;

12.预算单位费用开支财务会审表;

13.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三)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按工程结算价预留3%工程质量保证金,账务处理列“其他应付款”,期限为一年,不计息,期满后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质保金全额退还。

七、绩效目标

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湖南省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湘财绩20206号)文件要求,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绩效目标,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好用好资金。在实施项目时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项目完工后搞好绩效自评。

八、违规使用统筹整合资金责任追究

对存在违规违纪使用衔接资金造成恶劣影响的项目实施责任单位,停止执行项目,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出具虚假验收报告、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附件:新宁县 2024年省级衔接资金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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