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宁县2024年市级巩固脱贫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年11月25日 来源:新宁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新宁县农业农村局 【字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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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新宁县2024年市级巩固脱贫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县农业农业局、县财政局研究同意并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新宁县农业农村局            新宁县财政局

2024年1125

新宁县2024年市级巩固脱贫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2110号)《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脱贫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管理操作指南》(湘财农〔2022〕14号)、《关于修订调整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相关指标的通知》(湘财农〔202438号)、《新宁县2024年市级巩固脱贫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实施方案》(新农领〔2024〕1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推动农业现代化、加快产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为总体目标,合理、高效地使用农业基础设施资金,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奠定坚实基础。

二、实施时间

2024年9月-12月。

三、资金来源、规模

(一)资金来源。新宁县2024年市级巩固脱贫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实施方案》(新农领〔2024〕11 号)

(二)资金规模。市级巩固脱贫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360万元,其中市派工作队驻村帮扶资金240万元,市派党组织软弱涣散村工作队驻村帮扶资金120万元

四、项目实施地点

项目实施地点:市派工作队驻村帮扶资金用于回龙寺镇光华村、高阳村,水庙镇水庙新村、万塘乡三江村、崀山镇六坪村、崀笏村,安山乡赤矿村、巡田乡花田村8个市驻村帮扶项目;市派党组织软弱涣散村工作队驻村帮扶资金用于万塘乡双石村、水庙镇蒋木村,安山乡露石村、巡田乡中星村、一渡水镇三渡水村、回龙寺镇东风村6个市驻村帮扶项目。

五、项目责任主体单位

县级责任主体单位为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建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台账。组织对乡镇上报的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县级验收,并负责搞好绩效目标管理和资产移交。

乡镇责任主体单位为项目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加快项目进度,加强质量监管,组织人员进行验收,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项目实施主体单位为项目村,负责项目的实施,整理项目建设资料,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六、项目监管及评审要求

按照《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脱贫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管理操作指南》的通知(湘财农〔2022〕14号)要求全面加强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资金和资产管理。

1.项目村实施的项目必须来自项目库,做好项目选址、图纸设计、编制工程预算及施工方案等技术前期工作,不准占用基本农田

2.乡(镇)党委政府、项目村及村民代表对项目工程质量、进度、资金支付、竣工验收等实施全过程管理,县农业农村局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3.项目实施过程中,在计划资金范围内因隐蔽工程等变更工程量的,需在施工前由项目村提出书面报告,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农业农村局按规定程序批准同意后方可动工;经批准变更的,报账时须提供相关审批材料、变更工程地施工前后照片、变更工程量签证单;未经批准变更的,项目验收时变更的工程量不予以认定。

4.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小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四自两会三公开”建管模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3号)规定,采取“四自两会三公开”方式由村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要严格按照“四自两会三公开”的要求严格履行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项目实施指导和监管,负责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5.项目村对项目基本情况、理事会成员、项目实施进度、项目资金支付及结算等情况及时公示。

6.项目建设实行预结算评审,具体程序按照《关于修订印发〈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通知》(新政办发〔2024〕6号)、《关于印发〈新宁县财政投资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新财办〔2024〕23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7.项目乡(镇)村项目选址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红线。占用一般耕地的,必须先办理好耕地进出平衡手续再实施项目。

七、项目验收

驻村帮扶项目验收实行逐级负责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初验收。验收合格资料报县农业农村局后组织进行县级验收。验收实行终身负责制,严格执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

八、资金拨付与报账

(一)县财政局根据《新宁县2024年市级巩固脱贫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实施方案》(新农领〔2024〕11号)下达资金指标,县农业农村局依规按程序审批后,县财政局将项目资金拨付到县农业农村局。

(二)驻村帮扶项目实施单位到县农业农村局报账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需提供以下资料:

1.新宁县财政资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单;

2.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拨付财政资金报账审批表;

3.“四自两会三公开”资料(乡镇、村必须留存档案);

4.受益户花名册;

5.项目实施方案;

6.项目施工合同书;

7.项目(预)结算书;

8.项目预结算评审结论;

9.项目施工前和竣工后同一位置的图片资料、永久性公示牌、预结算现场核定影像资料;

10.税务发票;

11.财政资金项目竣工结算形成资产移交表;

12.工程承包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

13.其他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需提供的资料。

九、资金管理

(一)项目资金实行专账封闭运行,做到专款专用、不挤占挪用。

(二)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按有关文件要求,县农业农村局将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完成情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长期公示,项目乡镇在乡镇政务公示栏项目村在村政务公示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并将公示情况拍照存档,作为上级主管部门抽查验收的依据。

(三)县农业农村局、项目乡镇人民政府、项目村村委会要如实登记好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台账和项目管理台账。

(四)五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四自两会三公开”项目按照要求预留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账务处理列“其它应付款”,期限为1年,不计息,保质期到期后,经验收合格后予以退付。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项目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十、项目和资金监管

实施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由县农业农村局按程序办理项目入库手续,并按财农〔2022〕14号和湘财〔2022〕6号文件规定落实资金项目指导监督管理责任,凝聚资金使用管理合力,聚焦项目储备、项目实施、绩效管理等重点环节,提升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水平。

十一、绩效目标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湖南省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湘财绩〔2020〕6号)文件要求,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绩效目标,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好用好此资金。在实施项目时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搞好绩效自评,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一)经济效益。通过项目实施,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人均增收400元/人/年,通过项目发展带动脱贫农户致富增收。

(二)社会效益。完成农村道路建设里程1.803公里,产业路、资源路、旅游路建设里程2.677公里,农田水利设施维修17处,种植基地20亩,农田修复180亩,饮水安全工程1处,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人均增收400元/人/年,通过项目发展带动脱贫农户致富增收。

十二、工作要求

(一)各乡人民政府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项目村)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加强项目资金监管。

(二)项目村要积极组织项目实施,及时开工,按时完工,严格保证工程质量,及时完成项目报账工作。

(三)项目村要切实搞好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要求督促承建方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在施工过程中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依规施工,并承担一切安全责任。

(四)为保障竣工验收后的项目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和长期有效发挥作用,项目村委会在项目实施前应明确项目后续运行管护机制,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切实抓好项目的后续管理,落实管护责任,避免“重建轻管”。

(五)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所在乡镇、项目村三方在《财政资金项目竣工结算形成资产移交表》(见附件)上签字盖章,以示完成资产管理、使用交接手续。

十三、违规使用项目资金责任追究

对存在违规违纪使用项目资金造成恶劣影响的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单位,停止执行项目,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出具虚假验收报告、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附件:1.新宁县2024年市级巩固脱贫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明细表

2.绩效目标申报表

3.财政资金项目竣工结算形成资产移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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