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文件库 >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新宁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新宁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XNDR-2023-00004
索引号: 4305280002/2023-28729 发文编号: 新政发〔2023〕4号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新宁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3-01-07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3-01-07 有效期: 2026-01-07

XNDR-2023-00004

新政发〔20234

新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宁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新宁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宁县人民政府

202317


新宁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工作方案

   

  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关于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意见》(发改农经〔2017〕331号)以及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新增耕地全过程管理的通知》(湘自资发〔2017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开发管理加强生态保护的通知》(湘自资发〔20177号)、《关于统筹自然资源促进乡村的若干意见》(湘自然资发〔201734号)、《关于做好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垦耕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21〕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自然资源搭台、部门协作、乡镇协调、社会投资、共同推进”的方式推进项目实施。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土地开发、土地复垦、旱改水等项目补充耕地指标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助推我县乡村振兴。建立“占一补一备一种一管一”制度,确保实现“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水田补水田”,确保新增耕地一亩不假,防止新增耕地“非农化”“非粮化”。

三、奖补资金来源

奖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县财政将收取的开垦费或指标交易收益优先安排用于项目奖补,其中用于化解存量指标应付奖补资金额度不低于收取开垦费或指标交易收益的30%。同时,县财政在安排乡村振兴奖补资金时,对实施项目行政村予以倾斜,减轻县财政资金奖补压力。

四、实施方式、补助方式及标准、支付方式

(一)实施方式:按社会投资方式实施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补充耕地指标形成后,以成本加利润方式对社会投资进行奖励。

(二)补助方式及标准:

项目成本包括工程建设成本、青苗补偿费、前期测量费、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费、工程监理费、竣工测量费、业主管理费、竣工验收费、土地流转费、贷款贴息及乡(镇)村工作经费等。

1)工程建设成本(包括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和土地流转费):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规划,按设计预算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规模,按结算审计结论确定工程建设成本。若土地由社会投资者流转的,自土地流转之日起到补充耕地指标入库止,土地流转费按开发成旱土100元/亩/年、开发成水田300元/亩/年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要求,推进土地整治,完成补充耕地建设任务。项目规划设计规模按不超过旱土1.5万元/亩、旱改水3万元/亩、水田4.5万元/亩的标准进行工程建设成本控制。

2)前期测量、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业主管理费、工程监理费、项目竣工验收等费用按照《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补充定额标准(试行)》(湘财建〔201422号)执行。其中业主管理费由社会投资者支付给县自然资源局。

3)乡(含乡镇部门)、村工作经费:各按照审定工程建设成本的2%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4新增水田奖励:项目验收形成水田指标入库后,按1000元/亩进行奖励。

5)青苗补偿费:社会投资单位应与当地村民委员及群众签订好补偿协议,确定好青苗数量,约定好补偿标准。树木、药材、蔬菜及一年生粮油作物因可在收获或销售后实施项目,不予补偿;衰老期果树、果树幼苗补偿不得超过《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邵市政发〔202111号)中果树类青苗补偿标准。

6项目建设期贷款贴息:按中小企业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LPR市场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利息,具体以该项目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准,自资金支付之日起至指标入库,贴息时间6个月。

(三)奖补资金的支付方式

1.支付方式:项目由社会投资单位资建设,为减轻社会投资单位资金成本,在新增耕地形成后,县财政预付部分奖补资金。通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核后,按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结论,县财政预付60%工程施工费、前期测量费、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费、竣工测量费和监理费。

新增耕地指标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简称占补平衡系统)中入库在项目完成竣工财务审计报告30日内县财政局支付奖补资金80%(累计),剩余奖补资金支付与耕种挂钩,分3年支付。

2.延期支付:县财政未能如期支付上述款项的,从符合支付奖补资金条件之日起,按中小企业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LPR市场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利息。

五、新增耕地认定

新增耕地的认定按《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规范新增耕地核实工作的通知》(湘自资办发〔202174号)文件中的新增耕地认定技术要求执行。

六、交易奖励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进行交易,县城镇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达成交易按交易到账金额8%进行奖励超过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我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限价的通知》最低指标交易价格交易的县人民政府按超过部分的10%另行奖励,在收到指标交易款之日起30日内支付。

、后期种植管护

(一)后期种植管护要求

新增耕地在占补平衡系统中报备入库后,后期耕种管护期3年,由社会投资单位负责落实耕种,若因耕种落实不到位,导致新增耕地被自然资源部或省自然资源厅扣除的,社会投资者必须退回所领取的奖补资金(包括种植补助)。耕种管护期满后,社会投资者应将新增耕地移交给项目所在村村民委员会耕种,并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补充耕地项目移交书。

(二)后期耕种补助纳入财政预算。

(三)耕种补助

新增耕地在耕地占补平衡系统中入库后,耕种补助年限为3年,每年验收一次;作物成熟时,附承包合同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给予相应补贴自然资源局在收到耕种方书面验收申请后30天内会同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验收。

    1.新增水田

    水田只能种植水莲藕等水生作物,种植率100%,经验收合格后,按1000元/亩/年标准补助。

    2.新增旱土

   旱土只能种植粮、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作物,不得种植多年生木本、藤本药材、油茶、茶叶、苗木、果树等,种植率100%,经验收合格后,按600元/亩/年标准补助。

、职能部门的工作经费

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分别按指标易地交易价款或收取开垦费的0.8%、0.4%、0.4%予以安排工作经费。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人民政府成立新宁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项目实施工作相关政策,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第一副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县政府办、纪委监委、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新宁分局县公安局县城镇农村投资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政府办,政府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自然资源局局长任常务副主任;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工作组。

   (二)明确职责分工。

县纪委监委:督促各责任单位认真履行职务,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把监督保障项目建设作为做实做细政治监督的具体行动,制定监督清单,创新监督方式,强化监督检查成果运用,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以强有力的监督执纪问责,护航新宁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项目选址立项、规划设计审查、指导监管项目实施、验收和指标确认报备,受县人民政府委托,与社会投资单位签订奖补合同,核定支付奖补资金。

县发改局:负责将补充耕地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筹措、资金拨付、审查、监管等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奖补资金使用监督审计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土壤耕种培肥、土壤测肥和耕地质量等级评定。

县林业局:负责论证、核定可用于开垦耕地的林地范围、项目实施监管和部分生态公益林调整。

县水利局:协助做好项目区选址选址水源工程建设

县公安局:维护项目建设环境。

市生态环境局新宁分局:负责土壤污染分析、被污染土地治理方案的审核,生态红线保护的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项目区的群众宣传、调查摸底、土地权属调整、安全施工、矛盾纠纷调处,后续耕种管理工作。

县城镇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项目投资主要主体。

(三)加强资金管理。

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开设核算专账,实行专款专用,做到专账核算、专项管理,并接受县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严格资金的审批、使用,及时公开、公示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奖补资金支出按政府资金管理办法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奖补资金

(四)强化监督检查。

县人民政府将组织督查组,跟踪督查各项目区的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推进不力的,限期进行整改;对影响全县项目整体进度的,严肃追究责任。

本实施工作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行,有效期三年。同时,原《新宁县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工作方案》(新政办函〔2017169号)废止。本方案发布前实施的项目仍按原实施方案(新政办函〔2017169号)验收和核定奖补资金,耕地指标维护按本办法执行。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纳入土地开发的工矿用地和建设用地退出复垦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 新宁县人民政府  承办: 新宁县数据局 电话:0739-4836752 网 址:www.xinning.gov.cn
湘公网安备 43052802000133号 备案号:湘ICP备13007877号 网站标识码:4305280002
主办单位:中共新宁县委、新宁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新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