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宁县2023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
涉农资金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发〔202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新宁县2023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分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宁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7日
新宁县2023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
分配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统筹整合资金效益,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湖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扶发〔2017〕3号)、《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21〕10号)、《湖南省财政厅等部门印发<关于支持脱贫县继续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湘财农〔2021〕18号)、《新宁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新政发〔2021〕7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县人民政府2023年第6次常务会议要求,结合我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决策部署,落实“四不摘”要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提高统筹整合资金政策效能和资金绩效。实施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政策,对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实际需要,按照“按需而整、应整尽整”的原则,确保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资金投入保障。
(二)工作目标。继续坚持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以更加有力的举措、更加精细的工作落实政策,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作为今年的主要抓手。资金安排优先投入产业发展,发展壮大我县优势特色产业,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提高产业项目占比,加大产业发展投入力度,增强乡村振兴帮扶村、脱贫人口的内生动力,巩固脱贫成果,防止返贫,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三)统筹整合资金安排的原则。
1.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选择。坚持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的原则,确需支持但未入库的项目,要按规定程序入库后再批准实施,因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影响急需实施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报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同意后先予以实施,并同步履行入库程序。
2.上级考核项目(省市重点民生实事任务)、2022年提前实施和防洪抢险、抗旱、应急等项目资金优先安排。
3.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中央财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4.财政衔接资金要重点用于农村农业生产发展,中央财政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占比要达到60%以上。
5.根据财农〔2022〕14号文件规定,中央财政衔接资金分配要突出资金支持重点,要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统筹支持促进增收的其他相关领域和支持必要的基础设施补短板。
6.所有安排的统筹整合资金在2023年12月底前支付率必须达到80%以上,财政衔接资金支付率必须达到100%(其中中央财政衔接资金支付率在4月底、6月底、9月底分别要达到40%、60%、80%)。
7.杜绝用于负面清单事项,资金使用要坚持先批后用,规范使用,统筹整合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防止返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偿还债务本息(不含对纳入“十三五”规划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给予贴息和对调整规范易地扶贫搬迁融资方式后发行的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按规定予以补助)和垫资等,防止倒逼财政安排新的预算,产生新的财政赤字。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有稳定、固定资金渠道的综合保障措施,教育、卫生、养老保险、文化等有相应资金渠道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按原资金渠道予以支持保障。
二、整合范畴、资金规模及资金用途
(一)整合范畴
上级下达到本县及本县安排明确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项目资金全部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上级层面:中央16项、省级14项、市级财政统筹整合下达我县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方面的资金。
县级层面:县本级预算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方面的财政资金。
(二)资金规模
整合规模。2023年度全县计划统筹整合34600万元。
支出规模。2023年全县计划下达统筹整合资金支出34600万元(各项目明细详见附件)。
(三)资金用途
根据全县2023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的实际需要,资金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
三、整合措施
(一)明确整合要求。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需要,按照“按需而整、应整尽整”的原则,强化资金投入保障,确保资金整合规模不出现明显下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决战决胜。
(二)明确整合权限。县人民政府对统筹整合工作全权负责,对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具有审批决策权限,享有不限定资金具体用途的权力,允许适当打破归口管理界限,对各渠道下达的统筹整合资金,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的实际需要,自主确定牵头行业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统筹整合使用,不要求完全与原有的归口管理部门一一对应。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对接,提高统筹整合工作的响应度,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干扰、阻碍统筹整合工作。
(三)加强规划衔接。统筹整合资金的安排使用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相对接,项目的实施原则上不能脱离规划,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不能超越规划。一方面,要将专项规划或约束性任务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成效明显的项目纳入实施方案。另一方面,如出现部门专项规划或约束性任务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规划不一致的情况,应当区分具体情况研究处理,原则上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规划为准。
(四)强化督促指导。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提前谋划、科学统筹,促进资金形成有效支出,切实解决“资金等项目”、项目实施缓慢等资金闲置问题;梳理做实统筹整合资金项目资金管理台账,围绕项目如实反映资金的渠道来源、指标调整、科目列支及支出情况等要素,将台账作为强化资金和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确定各行业主管部门为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单位,强化主体责任,完善制度体系,切实加强对统筹整合资金的监管。
四、实施步骤
(一)编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规划。为确保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上级相关要求,由县乡村振兴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起草编制全县2023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规划,明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目标要求、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坚持以规划为统领,并将规划作为统筹整合资金安排的主要依据,做到围绕规划确定项目、围绕项目安排资金。
(二)预算整合资金规模。按照中央、省确定的统筹整合资金整合范围,由县财政局根据上年度实际到位资金、预算年度上级提前下达资金及财政投入政策,测算统筹整合资金到位额度,由县财政局起草编制统筹整合资金来源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确定提出整合资金规模。
(三)拟定统筹整合方案。以全县2023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规划为基础,以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具体情况为依据,由县财政局起草拟定2023年统筹整合资金分配实施方案,商县乡村振兴局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再按相关程序向省财政厅与省乡村振兴局进行报备。
(四)推进项目工程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项目实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项目按照设计要求实施完工后,村委会组织进行初级验收,验收合格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各相关站所、驻村帮扶工作组进行乡级验收;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汇总,再向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县级验收申请。同时要严格统筹资金项目验收责任制,并按照“谁主管、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乡村振兴项目验收责任制和终身责任追究制。
(五)统筹整合资金动态监控。以预算编制为源头,以绩效目标为依据,以支付环节为依托,以动态监控为抓手,建立动态监控体系,实现统筹整合资金从安排、下达、支付、绩效管理及项目管理全过程进行监控,实现统筹整合资金运行过程可记录、风险可预警、责任可追溯、绩效可跟踪,实现统筹整合资金监控到项目、到人。
(六)统筹整合资金和项目监管。县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资金和项目实施管理职责,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落实主体责任,重点加强对资金支出进度慢、施工进度慢、公告公示制度执行不严格、资金使用不精准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的督促整改,确保资金发挥效益。
(七)统筹整合资金绩效管理。严格落实《湖南省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湘财绩〔2020〕6号)的具体要求,深入推进统筹整合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县财政部门要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科学设立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目标审核,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绩效运行监控、做好绩效自评,强化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
(八)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县行业主管部门要按有关文件要求将项目实施方案在县政府门户网站长期公告公示,各乡镇、村要将项目实施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在乡镇政务公示栏、项目所在村政务公示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将公告公示情况拍照存档,作为上级主管部门抽查验收的依据。
五、责任分工
按照湘扶发〔2017〕3号、财农〔2022〕14号和湘财农〔2021〕10号文件要求,县财政、乡村振兴、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统筹整合资金项目监管,提升使用效益,杜绝违规违纪问题。压实县级主体责任,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资金项目指导监督管理责任,凝聚资金使用管理合力,确保统筹整合资金管理规范、安全有效。统筹整合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县统筹办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将资金拨付到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在财政局设立的统筹整合资金专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的职责任务和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县乡村振兴局。县乡村振兴局为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项目监管的责任主体单位,会同县发改局编制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规划,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规划与行业部门专项规划,编制全县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规划(计划);严格按程序组织项目入库工作,建立项目库,落实公告公示要求,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负责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项目管理台账,确保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项目管理规范有序;根据年度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重点审核县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是否源自项目库,是否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紧密挂钩,以及项目安排是否超出现行标准。
(二)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规划的完善和调整,配合县乡村振兴局编制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规划,加强对符合招投标项目的监管;加强“以工代赈”项目管理,以“以工代赈”方式实施项目。
(三)县财政局。财政局为资金整合和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资金下达,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在政府采购、财政评审、资金分配方案公告公示等环节加强对统筹整合资金监管力度,做好绩效评价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订和完善资金管理办法,设立统筹整合资金收付核算户,登记统筹整合资金台账。
(四)县审计局。负责统筹整合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审计监督工作。
(五)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县直各主管部门作为统筹整合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严格执行“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主体原则;加快项目实施并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避免资金闲置、浪费或挪用,对统筹整合资金支出进度及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必须做到所有项目在上级规定期限内全部竣工并支付完资金;同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项目施工进度、资金支付进度,做好项目实施方案公告公示,登记好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台账;要认真落实统筹整合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及项目库建设等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加强项目论证和储备,落实监管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统筹整合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六)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项目及资金管理乡级责任主体单位,负责辖区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规划的编制,参与村级项目的筛选和把关,汇总各村项目并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组织项目实施、检查和验收,督促项目进度和质量监管,督促项目实施村对项目建设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建档并保存。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沟通,建立协调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上级的要求和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统筹整合资金的统筹整合作为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规划衔接,保障任务落实。县发改、乡村振兴部门要科学编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规划,县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要求及时调整完善相关专项规划,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的有效衔接,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项目落实到专项规划,保障按计划完成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任务。
(三)加强联合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县纪委监委要对项目安排、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工程验收、项目结算、工程款项支付以及项目公示等全过程实施监督;县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把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统筹整合资金作为重点加强监管。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积极参与统筹整合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
(四)加强纪律约束,严格责任追究。优化统筹整合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环境,建立协调、精准、高效的工作机制;涉及统筹整合资金整合使用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职尽责。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要严格追究单位第一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责任。要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实施资金整合相关工作;县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统筹整合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中央、省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移交县纪委监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举报电话:0739—4822588。
新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宁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贷联动等投融资创新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XNDR-2023-00005
新政发〔202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新宁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贷联动等投融资创新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宁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9日
新宁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贷联动等投融资
创新工作实施办法
为做好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贷联动等投融资创新工作,根据《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贷联动等投融资创新实施意见》(湘农联〔2022〕109号)、《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贷联动等投融资创新工作方案》(湘农发〔2023〕5号)、《关于下达 2023 年农田建设任务及编制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湘农发〔2023〕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融资创新以项目为依托,按照 “自愿申报、择优立项、分类实施、竣工验收、信息公开”的程序进行,采取“主体自筹、银行贷款、财政奖补”的投贷联动方式推进。项目严格依据国家、省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项目实施应符合《湖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湘农发〔2020〕61号)的有关规定。
二、基本思路
综合考虑可用财力及农田建设任务等因素,在保障农田建设财政资金稳定投入的基础上,运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支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市场主体利用自有资金或获得金融支持的方式增加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使亩均投资达到 3000元以上。
投融资创新项目原则上与年度建设任务同步设计、同步施工招标、同步管理。常态化申报的投融资创新项目,按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三、投融资创新项目的实施
(一)择优选择主体
本着积极稳妥、依法依规择优选择的原则,重点支持经营状况良好、社会信誉度高、持续经营1年以上、没有失信记录、具备必要项目建设和筹资投劳能力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市场主体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受益农户通过自有资金、投工投劳等参与项目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益组织和乡友乡贤捐资、捐物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投资标准,提升农田建设质量和标准。
对同一行政村项目建设范围之内存在多个实施主体的,从积极参与国有企业中,依法择优选择。鼓励倡导有条件的村内组织(含各类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民营企业(第三方公司)等市场主体参与。本项目优先选择能够集中流转耕地的社会投融资主体实施,实施主体原则上应承诺进行田块整治,因地制宜实施“小丘改大丘”。
(二)加强项目申报
1.申报条件。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项目区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项目区水源有保障,防洪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项目区应种植粮食,田块相对集中连片,水资源充足。优先在基础设施条件较差,田块零碎,机械化、规模化耕作率低,急需田块整治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大中型灌区内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先选择群众积极性高,土地流转率高,镇村干部组织有力,有较强的协调能力的区域。项目以成片地块、乡镇、村、流域、灌区等为单位,集中连片、规模开发。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地、25 度以上坡耕地、土壤污染严重、城镇开发边界内等禁止开发区域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2019年及以后由农业农村部门立项批复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地块不得列入建设范围。对于暂时不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纳入项目储备库,待条件成熟再行申报。
根据《湖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新宁县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因上级政策调整而产生的农田建设任务变化,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任务同步作出相应调整。考虑灾毁农田修复和投融资创新工作因素,决定在原规划乡镇的基础上,适当扩大规划乡镇范围,具体以项目申报情况和上级批复为准。
2.申报程序。申报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在经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融资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条件后,实施主体制定可行性报告,经县领导审批同意后再上报省市。常态化申报的项目,实行“随时申请、随时上报”制度,每个季度末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和有关乡镇初审确认,经县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向省市申报。省市根据我县投融资创新项目申报情况和国家下达的年度任务计划,做好任务分解后及时下达到我县。
3.利益保障。县农业农村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与实施主体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收益分配方式、风险承担等做出明确约定,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不受侵害。实施主体为县属国有企业的,以县委、县政府有关会议纪要、决议、决定等为准。
实施主体在与县农业农村局签订协议时,参与同一项目申报的所有实施主体,可以将各自参与项目建设的耕地面积、投融资金额、占股比例及其他相关约定等,作为备案佐证资料在协议中注明。
(三)科学规划设计
1.项目初步设计。县农业农村局组织项目实施主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测绘、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达到规定的深度。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设计成果应充分征求当地群众、村组、乡镇等各方意见,科学合理地确定建设内容。
根据省市有关规定,本项目决定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规划设计。因“小丘改大丘”已纳入“土地整治”整体设计,项目村范围之内如有除“小丘改大丘”地块之外的投融资创新新增耕地项目,考虑到新增耕地须独立申报,且设计理念和工程模式与农田建设工程不尽相同,根据新增耕地相关要求,在项目计划统一纳入项目村总体工程的基础上,再独立设计单列项目。其勘测设计、指标确认、报备入库等一揽子技术服务,由县自然资源局协同县农业农村局,对其进行打包委托,按相关规定择优选定具有新增耕地规划设计、指标确认、报备入库等相关资质或资格的机构完成。初步设计的具体建设内容:本项目实行“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综合配套,主要为田块整治、灌排工程和机耕道建设,原则上应进行田块整治,因地制宜实施“小田改大田”。建设内容为通过合理归并和平整土地,实现田块规模适度、集中连片、田面平整;通过培肥改良,提高耕地内在质量和产出能力,实现土壤肥沃、酸碱平衡;通过加强田间灌排设施,提高灌溉保证率、用水效率和防洪排涝标准;通过机耕路和生产路建设,满足农机作业;通过农田林网、岸坡防护等建设,改善农田生态环境;通过完善农田电网、配套相应输配电设施,满足农田建设用电需求;通过工程措施和农艺技术相结合,提高农田可持续利用水平和综合生产能力;通过上图入库和全程管理,落实建后管护主体和责任,确保建成的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
涉及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指标的建设内容,由县自然资源局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36号)等文件要求,加强补充耕地项目选址论证,协同县农业农村局共同做好初步设计,达到新增耕地项目所必需的深度,为实现新增耕地指标打好基础。农业农村局督促实施主体加大项目区标注“恢复属性”地类恢复耕地力度,用于补足项目区范围内因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等工程建设占用的耕地,确保项目内耕地“进出平衡”。
2.项目申报与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按程序报市农业农村局评审,评审结果公示后获得立项批复,批复应明确采取“先建后补”管理方式。
本项目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进行申报。项目村建设范围之内的投融资创新新增耕地项目,根据新增耕地相关要求,在项目计划统一纳入项目村总体工程的基础上,再独立申报单列项目,具体以项目批复为准。
(四)抓好项目实施
1.施工招标。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项目工程施工和重要设备及物资采购,实施主体应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预算经财政评审后,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等。对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简化操作程序,按有关规定自主组织实施。
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我县凡获得立项批复的投融资创新(含独立的新增耕地)项目的工程,根据上级项目批复单个组织实施。其中,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60 万元以下)的,原则上由具备条件的实施主体自主组织实施;达到政府采购限额(60万元-400万元以下)的,对具备条件的实施主体可简化操作程序,采取相关邀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按有关规定自主组织实施;达到公开招标金额(400 万元及以上)的,按规定公开招标。
2.实施管理。项目实施主体应按照法律法规组织项目实施,对建设质量、作业安全、债权债务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在施工中及时做好各项工程签证记录,并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单项工程的数量和质量的分阶段验收。规范建立项目管理台账,完整反映“先建后补”项目建设和投资完成情况,并保留建设过程中的相关影像或图片等资料。不得擅自改变或调整项目设计方案、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不得降低建设标准、减少投资;确需调整、变更或终止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核批复。
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项目所在村均须成立专门班子,共同承担项目管理职责。所需管理费参照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费提取标准,按自筹资金的1%提取,列入投资概算。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实施主体自行解决。
3.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由实施主体自验合格并完成工程结算评审、竣工决算后,书面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县农业农村局应参照年度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则和标准,及时组织有关设计、监理、监管等部门和单位,对照批复的方案全面查验所有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形成项目初步验收意见。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县农业农村局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并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项目公示标牌和标志,将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建设内容、管护主体、监督电话等信息通过项目区永久公示牌进行公示。项目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移交给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
(五)加强资金管理
1.资金使用。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项目实施主体应自行筹集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资金。考虑到财评审减、审计造价、新增耕地等因素,本项目按不低于3200元/亩概算,实施主体须投入不低于1600元/亩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实施主体必须在项目通过市农业农村局评审和批复后,按时足额将全部项目资金缴入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专户,实行专账专户、专款专用、一项目一账套管理。以贷款方式实施的,必须办理有关银行贷款额度,并按金融机构相关管理办法严格执行。逾期不缴或没有办理贷款额度的,视为违约,取消其项目实施资格,并纳入社会诚信系统黑名单管理。
项目工程相关款项的支付,参照农田建设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财评审减资金按规定、按程序重新规划设计,用于原规划区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但财评审定亩均投资已经超过3000元的可以暂列。项目经结算审计后,凡亩均投资达到3000元及以上的,其财评审减资金、造价审减资金、有关结余资金等,均按原渠道退还给实施主体。
项目设计费、监理费及管理费由县农业农村局按规定从下达的补助资金中统筹考虑,计入投资总额。按照省市规定,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招标的项目设计费、监理费,以及项目概算中按项目要求列支的土壤培肥、农田防护林、杀虫灯等有关土壤改良、科技推广等需要统一采购的独立措施,按程序到实施主体报账。相关筹工筹劳,由实施主体按项目批复自主组织实施、通过验收后,按程序报账。
对于未按项目计划和标准实施的工程,一律不予认定。
2.资金补助。对项目验收合格且亩均投资达到3000元及以上的项目实施主体,按照约定的金额给予财政资金补助。经县农业农村局初步验收合格后可支付50%的财政补助资金;经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的财政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报账票据日期可追溯至该项目审批同意日。
(六)强化监督检查
加强社会资本参与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管、审核和验收评价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选定并实施监督,与年度农田建设项目同步监理。县农业农村局应制定和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完善约束机制,对弄虚作假、质量低劣的,一经发现,严肃问责,确保社会资本规范、有序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
(七)统筹项目支持
2023年全省共统筹省级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项目、省级区域性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项目、省级农机合作社示范社项目、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项目、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百企培育项目资金约2亿元,支持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符合立项条件的市场主体优先立项。对按要求将高标准农田建设纳入上述项目建设内容且亩均投资达到3000元以上的,按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亩均财政投资标准给予补助。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农业项目统筹资金不得高于900元/亩,实施主体自筹资金不得低于500元/亩。后续年份将根据项目类型、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申报条件等政策情况另行制定支持政策。今后我县如有此类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省市相关政策要求积极申报。
(八)健全保障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市里要求,成立新宁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融资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农业农村、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审计等相关部门参与,专门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融资创新工作。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合力。各乡镇、村组及市场主体等要加强土地流转,积极配合协助实施主体开展项目建设。
2.强化示范引领。鼓励开展符合我县实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理论和方法等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和集成示范推广,探索路径清晰、回报稳定的可持续投资模式。
2023年度,在新宁县回龙寺镇板桥村、昂家村、东风村、军田村、茼蒿村、杨桥村,金石镇宛旦平村等两个乡镇共规划投融资创新项目村7个左右,年度项目至少完成投融资创新面积0.87万亩。
在2023年度项目启动设计后,继续对我县所有符合投融资创新项目的乡镇、村全面进行踩点摸底,分批次规划立项、组织实施,排入省厅项目库,争取在年度内建成全域投融资创新项目储备库。
3.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政府网站以及自媒体等平台,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融资创新的政策解读、舆论引导和成效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九)完善激励措施
1.收储耕地指标。对本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以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为计算基数,由县人民政府按形成指标时的时间节点的保底价收储。其中,投融资主体以贷款方式投入农田建设的,此笔收益须优先支付至相关金融机构,用于偿还其贷款本息。新增耕地按照“谁开垦、谁受益”、“谁跟管、谁享用”的原则,实施主体可参与分配。实施主体尚有贷款本息未还清的,后续收益优先用于偿还其贷款本息。
2.奖励工作经费。以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为计算基数,县财政对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项目乡镇、项目村按照《新宁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工作方案》(新政发〔2023〕4号)标准安排工作经费。项目村范围之内、除“小丘改大丘”地块之外的投融资创新新增耕地项目,其勘测设计、指标确认、报备入库等一揽子技术服务,由实施主体自行解决。
3.重新确权颁证。凡实施投融资创新项目的地块,县财政按照相关标准安排外业测绘费,由县农业农村局对其重新登记、确权颁证。
4.优先申报贴息。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按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实施方案》(湘农联〔2022〕22号)文件规定,给予优先申报贴息的支持。
5.给予金融支持。综合考虑我县投融资创新工作的特点和需求,根据相关金融机构的资质和投贷联动服务方案,确定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银行为新宁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贷联动定点贷款机构。相关金融机构要按照省市文件精神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化信贷评审方式,积极开发适合的金融产品,支持实施主体以市场化经营收益、新增耕地收储收入、后续相关收益等,作为还本付息来源从金融机构贷款。鼓励相关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为项目提供中长期资金和优惠利率支持。创新应收款质押模式,探索由担保公司提供补充担保。
以上相关激励措施,凡项目验收不合格、或虽然合格但亩均投资未达到3000元及以上的,不给予激励措施和申报贴息支持。
对提供虚假证照、虚假贷款、虚假投资,或以其他手段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一律从严、从重追究相关实施主体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新宁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投融资创新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新宁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投融资创新
工作领导小组
为有效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投融资创新,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作、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成立新宁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投融资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邓 涛 县委书记
彭洪兵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杨云龙 县委副书记、统战部部长
刘华中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邓昌海 县委常委、副县长(常务副组长)
唐 国 副县长
成 员:姚家林 县政府办副主任
王征峰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蒋新华 县发改局局长
禹超吾 县财政局局长
喻建平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晓权 县水利局局长
漆小飞 县审计局局长
李 毅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黄泽群 县农民素质教育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王征峰兼任办公室主任,李毅、黄泽群任办公室副主任,县农业农村局相关股室工作人员及自然资源局相关人员为成员。
今后,领导小组成员因职务调整发生变化的,由相应岗位人员自行递补。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投融资创新工作由农业农村局牵头,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审计等部门及有相关乡镇积极配合,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的申报审批、规划设计、实施管理、项目监管、组织验收、绩效考核等工作;
(二)发改局:负责指导项目包装、立项及招投标等工作;
(三)财政局:负责项目的资金筹措、财政预结算评审、资金拨付和监管等工作;
(四)自然资源局:全程参与项目的建设,安排专人负责项目选址、承担土地后备资源调查摸底及与省、市主管部门对接落实新增耕地和产能指标核定等工作;
(五)水利局:负责将农田沟渠水系建设纳入综合整治范围,协同开展大中型水库、灌区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有效衔接,配合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监管等工作;
(六)审计局:负责项目的监管审计等工作;
(七)各相关乡镇:负责项目区土地流转、宣传发动、矛盾协调、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宁县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
示范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宁县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9日
新宁县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
实 施 方 案
为全面落实“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创建工作,加强中医药事业发展和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中医药健康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和《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按照省委、省政府“建设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和市委、市政府“建设湖南省中医药综合改革先导区”的重大部署,坚持传承精华和守正创新,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进一步健全全县中医药服务体系,全面普及中医药文化,积极发展中医药产业,充分发挥中医药资源特色优势,推动全县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根据《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县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完善县中医医院、县人民医院中医科、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中医科、乡镇(中心)卫生院、村卫生室三级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中医药服务,各项工作达到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建设标准,2025年顺利通过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评审验收。
三、组织保障
为全面做好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工作,推进我县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成立新宁县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纪委监委、组织部、宣传部、编办、人社局、财政局、发改局等单位为成员,统筹组织协调推进创建工作,具体人员名单见附件1。
四、工作任务
按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现场评审任务分解表》(见附件2)的要求,主要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组织管理
1.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充分发挥党委在中医药工作中的核心领导作用,将中医药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议事日程。(责任单位: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发改局)
2.建立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本县中医药发展的相关事宜,统筹推进本县中医药事业发展。(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3.完善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的创建方案,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基层中医药工作年度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4.在政府网站建立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建议和投诉平台,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群众对中医药服务满意率≥ 90%。(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卫健局)
(二)促进发展
5.建立中医药工作跨部门协调机制,设置中医药管理职能部门,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做好中医药发展规划、标准制定、质量管理等工作,将基层中医药服务打造成网络健全、设施设备完善、人员配备合理、管理规范、中医药防治康养融合发展的完整体系。主管领导熟悉中医药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并协调各相关部门落实基层中医药工作。(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6.制定支持引进和培养本县中医药中、高端人才的政策。执行放宽长期服务基层的中医医师职称晋升条件的有关政策。建立高年资中医师带徒制度,与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等挂钩。完善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和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薪酬制度。鼓励退休中医医师到基层服务和多地点执业。鼓励中医药技术人员到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服务。(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委编办、县卫健局)
7.提高财政支持力度,设立中医药财政专项,保障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建立基层中医药工作投入机制。(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卫健局)
8.加大中医药宣传推广力度,将《中国公民中医养生保健素养》《健康教育中医药基本内容》和中医药科普知识作为健康教育重要内容加以推广。加大新闻媒体对中医药宣传力度,加强和规范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传播,营造城乡居民知中医、信中医、用中医、爱中医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卫健局)
9.加大对中医药发展投资力度,保障中医医疗机构的立项、建设和政府投入,改善县中医医院办院条件,扩大优质服务供给。切实保障区域公立中医类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科室建设的投入责任落实,促进基层机构“中医馆”的建设。积极开展对村卫生室的建设及设施设备的投入。(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
10.根据全县的医疗服务规划,保障中医诊疗中心和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用地的规划、审批。(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
11.将中医药科技发展纳入全县科技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支持促进中医药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科研规划。积极组织申报市级及以上中医药科研项目,组织中医药科研项目,促进中医药科技发展。建立科技主管部门与中医药主管部门协同联动的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县卫健局)
12.贯彻落实中医药医疗保障相关政策。根据基层医疗机构需求,将具有显著疗效和成本优势的中医药服务项目,向市级和省级医保部门上报申请批准。定期调研,将体现具有中医药临床价值的服务项目,向有关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的合理化建议。(责任单位:县医保局、县发改局、县卫健局)
13.推进中医药科普教育,丰富中医药文化教育内容和活动形式,组织中医药文化进校园工作。把中医药文化纳入中华传统文化课程。促进青少年了解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促进身心健康。(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卫健局)
14.支持中医药信息化建设,改善各级机构信息化基础条件。推进基层中医药信息建设,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信息规范化进程。(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财政局)
15.支持院内中药制剂发展,制定推广使用标准,并进行质量监管。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和村开展自采、自种、自用中药材,并制定相关标准进行规范的质量管理。(责任单位:县市监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
16.组织开展中医药文化旅游项目,促进中医药专业机构、 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药材种植基地等与中医药文化健康产业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县文旅广体局、县卫健局)
17.加强中药保护和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乡镇 村(社区)开展中药材基地建设,生态化、规范化种植与当地相适应的中药材,深入实施中药材产业乡村振兴行动。把中医药事业、产业发展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发改局、县卫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8.组织县域内各乡镇、村(社区)开展传统健身活动。大力普及和推广太极拳、八段锦等养生保健方法。(责任单位:县文旅广体局、县卫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9.坚持中西医并重,组织落实本县各项中医药工作。制定本县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落实中医药相关政策,逐步实现基层中医药服务机构建设、人员配备、服务能力提升等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三)服务体系
20.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县中医医院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县中医医院成立“治未病”科和康复科,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置相关设施设备,开展相应工作。(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卫健局)
21.扶持有中医药特点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等非中医类医疗机构设置的中医药科室进行标准化建设,提升其中医临床科室、中药房、煎药室等设施设备配置。(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22.县中医医院发挥龙头带动作用,成立基层中医药指导科室,设置专人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医药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等。(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23.县中医医院牵头组建各种形式的医共体。在推动医共体建设中,力争覆盖人口不低于30%。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所纳入到医联共建设。(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24.乡镇卫生院 100%规范设置中医科、中药房,配备中医诊疗设备。乡镇卫生院100%设置中医馆,加强服务内涵建设,接入中医健康信息平台。设立康复科室,为居民提供中医药康复服务。鼓励在基层设置中医专科。鼓励提供特色中药剂型服务。(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25.村卫生室100%具备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场所和设施设备。推进“中医阁”建设,至少有10%的村卫生室设置“中医阁”。(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26.加强中医类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县中医医院电子病历达4级水平。实现县中医医院牵头的医联体内信息互通共享。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及统计数据。(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四)人才队伍建设
27.县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和注册护士数、每千常住人口公共卫生人员数、每万常住人口全科医生数、医护比、中医药人员占比等指标符合所在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达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 0.6-0.8名合格的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卫健局)
28.县中医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县中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占本机构医师总数的比例达到
60%以上;乡镇卫生院中医类别医师占本机构医师总数的比例达到 25%以上;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或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乡村医生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 。(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29.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和师承教育,加强本县域基层医务人员(含乡村医生)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基层医务人员(含乡村医生)中医药适宜技术水平。(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30.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人员的西学中培训。县中医医院建立西学中培训基地;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中医类别医师参加西学中培训;组织乡村医生定期参加中医药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及适宜技术等培训,达到全覆盖。(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五)中医药服务
31.县中医医院主要提供中医药综合服务。完善中医特色专科和临床、医技科室的服务功能,提高中医优势病种的诊疗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成立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有场地、有师资、有设施设备、有推广方案、有工作制度、考核监督等。(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32.乡镇卫生院拓展中医药服务范围,推进中医专科发展。鼓励村卫生室积极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中医诊疗人次占总诊疗人次的比例达35%以上。(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33.提高基层医务人员的中医药服务能力。乡镇卫生院能够按照中医药技术操作规范开展6类10项以上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村卫生室按照中医药技术操作规范开展4类6项以上的中医药适宜技术。(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34.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注重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鼓励县中医医院专家融入家庭医生团队向居民提供优质中医药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并符合卫生健康部门要求的中医诊所,组成团队规范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乡镇、村(社区)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中医诊所免费提供服务场所。(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35.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推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健康管理项目在基层的落实。为老年人、孕产妇、儿童以及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重点人群和亚健康人群提供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年度中医药健康管理目标人群达到国家要求。(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36.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积极参与本辖区传染病的宣传、预防和治疗工作。(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37.在医养结合、社区康复、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服务中融入中医药方法。鼓励在乡镇卫生院康复科室内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民政局)
38.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健康知识,推动基层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活动。扩大中医药科普内容的覆盖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宣传中医药内容占比达50%以上,接受教育人次占比达50%以上。(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六)监督考核
39.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县中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工作考核机制,并将中医药内容纳入其年度工作考核目标;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中中医药内容分值占比不低于15%。(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40.卫生监督部门建立中医药监督管理科室,或有专人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内容包括上年度中医医疗秩序、中医医疗案件查办、发布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监管情况,落实卫生健康部门相关监督检查要求。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有专人负责中医药疾病预防工作,将中医药内容纳入到本县疾病预防、慢病管理、健康教育相关工作中。(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41.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质量的评估和监管,对执行中医药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用药、落实核心制度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基层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对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采、自种、自用、民间自用中草药加强管理,规范服务行为。(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监局、县医保局)
(七)满意率和知晓率
42.城乡居民对县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满意率不低于90%;城乡居民中医药知识知晓率不低于90%,对县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内容知晓率不低于85%,县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人员相关政策知晓率不低于85%。(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五、方法步骤
(一)筹备阶段(2023年2月1日~3月30日)
1.成立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办公地点设县卫健局。
2.召开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动员大会。
3.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创建工作目标、工作任务、职责分工、实施步骤及工作要求。
4.落实创建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工作经费。
5.准备申报材料,完成向市级申报工作。
6.把创建工作纳入县、乡两级工作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二)调查摸底阶段(2023年4月1日~4月15日)
1.开展全县中医药资源调查,摸清本地资料,建立中医药人员基本情况档案。
2.针对本县实际情况制定全县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培训计划。
3.县中医医院设置中医基层指导科,制定中医基层指导规划和中医药人员培训计划。
4.全县各成员单位梳理现行本部门有关中医药支持政策与文件。
(三)全面实施阶段(2023年4月16日~2024年12月31日)
1.创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照创建标准完成各项创建任务并做好资料整理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时开展日常指导和督导检查,对创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创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及时指导创建活动全面顺利开展。
2.各成员单位对标对表出台支持、扶助中医药发展的相关措施与文件。
3.2023年6月前县中医医院完成整体搬迁,加强专科建设,加快人才引进及培训,不断完善、提高,达到评审各项指标要求。
4.2023年7至10月县中医医院完成适宜技术培训,基层医疗机构完成乡村医生适宜技术培训,完成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
5.2024年 12月前配齐基层医疗机构康复设备,村卫生室中医诊疗设备,完成乡镇卫生院“旗舰中医馆”和村卫生室“中医阁”建设,完成建议和投诉平台建设;完成县人民医院、县妇计中心中医科、中药房标准化建设及校园中医药文化知识角建设。
6.定期不定期召开调度会、推进有关工作。
(四)评审验收阶段(2025年1月1日~12月31日)
创建领导小组按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评审评分表》(2022年版)及《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建设标准》要求,组织自评自查,及时纠正存在问题,查缺补漏,巩固提高,迎接上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我县创建工作的评审,并通过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的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单位要认真传达贯彻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学习有关创建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的文件标准和要求,明确开展创建活动的目的和意义,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按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现场评审责任分解表》要求,分解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责任到人、落实到位。
(二)统筹协调,合力推进。各有关单位要相互协作,共同推进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创建工作。卫生健康部门作为创建工作的主要实施部门,要对中医药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经常性督促、指导工作;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认真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对中医药工作的宣传力度,认真宣传国家有关中医药的方针政策, 紧紧围绕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及时宣传我县出台的一系列中医药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中医药工作宣传阵地,积极普及中医药知识,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中医药文化的内涵,宣传中医药防病治病的理念、知识和作用等,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利用中医药进行防病治病、自我保健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县形成“信中医、爱中医、用中医”的浓厚氛围,共同推进创建工作。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宁县农村房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XNDR-2023-01002
新政办发〔202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宁县农村房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9日
新宁县农村房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8号)、《邵阳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邵阳市农村房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邵市政办发〔2023〕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以外集体土地上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质量安全监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责任,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参与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建房村民对自建房屋的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在办理建房审批手续时,应当签订《村民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房屋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分别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二章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乡村建设工匠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约定房屋保修期和责任。鼓励为建房施工人员购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第七条 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
当严格按照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设计图纸可选用住建部门提供的相应的图例,或为具备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正式施工图。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落实农村住房建设公示制度,免费制作公示牌,并在开工放线到场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期内设立。公示内容应包括建房的基本信息、各方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并粘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建房设计图等复印件,公布监督举报联系方式。
第九条 村民建房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鼓励使用绿色节能建筑材料、技术,采用装配式建筑。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协助村民选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偷工减料。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劝阻、拒绝。
物料提升机等起重设备使用前,应到乡镇人民政府报备。
第十条 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管理。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须正确佩戴安全帽;楼层和楼梯间临边应当按要求设置安全护栏;鼓励采用钢管材质的外脚手架,外架基础需硬化处理,外架首层及作业层应满铺脚手板,外立面应挂好安全网。
第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农村住房质量安全抽查机制。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新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实地抽查工作,每年随机抽查的住房数量不得少于当年新建农村住房总量的20%,集中抽查不少于两次,重点抽查建设程、建筑材料、按图施工、现场施工质量及安全生产管理等情况,建立问题清单,形成抽查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交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指导和复查,建立台账存档。对违法违规施工的单位或乡村建设工匠联合乡镇依法依规及时查处,
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巡查、检查机制,强化施工过程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落实日常巡查和“六到场”制度(即选址踏勘到场、定点放线到场、基坑基槽验收到场、工程重要节点到场、主体结构完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日常巡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建立巡查和到场台账备查;日常巡查中要对房屋基础、主体结构、屋顶防水等重要部位和安拆模板、搭拆脚手架、安全用火用电设施布置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形成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查处不按规划、不经审批、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不按图施工等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并及时责令停工整改。建立农村住房质量安全提醒制度,指导村民委员会向建房村民发放《湖南省农村建房质量安全操作手册》。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网上举报等多种渠道,及时受理村民房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对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应及时报公安部门予以处置。
村民委员会每周要对新建农村房屋过程中乡
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
第十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符合以下条件的,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一)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改建、扩建农村住房具备证明符合建房条件的相关手续;
(二)完成施工合同、施工图约定的各项内容;
(三)承包人在房屋竣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四)建房村民与承包人已签署房屋质量保修书;
(五)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合格;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建房村民或其委托人应当组织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干部组成验收组对住房进行竣工验收。有委托设计、监理的,设计、监理等单位人员也应当参加竣工验收。房屋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也可委托他人组织验收。农村住房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住,不得用作生产经营或出租。
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帮助建房村民组织设计、监理等单位人员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建房村民应当将竣工验收时间和地点提前告知或经由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并提出用地和规划核实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到场检查核实。核实合格的,出具核实证明。
(二)实地查验。建房村民收到核实证明后,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组织人员进行现场验收。
(三)形成结论。由参加验收人员组成验收组,验收组对农村住房质量作出全面评价,并达成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一致意见。验收组成员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法,存在需整改情形的,应依法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十六条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验收组成员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形成的《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记录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作为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应当将竣工资料在15日内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报乡镇人民政府存档。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住房档案,档案应当包括户主和承包方基本情况、设计图纸、规划许可、农村宅基地审批、建设审批、施工合同、村民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资料,确保质量安全责任可溯。
第十九条 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村住房,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三章 组织与保障
第二十条 县级财玫部门应当将农村房屋质量安全监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农村建房图集编印、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建房安全知识
宣传、日常巡查、抽查、监管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实管理力量,建立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体系,完善农村建房审批机制,理顺联合执法职能,建立日常巡查和调查处理机制,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建房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乡村建设工匠进行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颁发合格证书,建立信用档案。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乡村建设工匠库,鼓励以乡镇为单位,整合工匠资源,组建施工队伍,保障农村建房需求。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聘请乡村建设工匠作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协管员,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编印农村建房安全常识图本,加大宣传力度,指导农村建房。农村建房安全常识应纳入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内容,提升工匠安全意识。
第二十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开展质量安全专业知识培训,提升监管水平。
第二十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组织开展农村建房设计大赛、“三师”(规划师、设计师、工程师)下乡等活动,为农村建房提供技术支持。也可通过第三方购买服务、委托培养等方式引入专业人员队伍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宁县加快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挂牌上市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的
通 知
新政办发〔202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省、市驻新各有关单位、各金融机构:
《新宁县加快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挂牌上市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4日
新宁县加快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
挂牌上市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积极抢抓资本市场改革重大历史机遇,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加快推进我县中小企业挂牌上市工作,提高企业运行质量和持续发展能力,助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1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上市“金芙蓉”跃升行动(2022—2025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号)及《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湖南省金融工作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湘金监发﹝202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按照“储备、培育、辅导、申报、挂牌上市”的企业挂牌上市发展思路,通过政府引导、企业自愿、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方式,促进我县中小企业股改、挂牌上市。到2025年,完成股份制改造企业6家以上,湖南股权交易所股改挂牌企业8家以上,储10家以上省级上市后备企业,力争实现境内首发上市公司1家。
二、组织领导
成立新宁县中小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长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金融办)、县金融服务中心、县财政局、人民银行新宁支行、县科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商务局、县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新宁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审计局、县税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金融服务中心(县政府办312室)。
三、建立挂牌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一)县发改、科工信、农业农村等部门积极筛选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并结合我县文化旅游、脐橙产业等相关产业,将推荐企业名单报县金融服务中心备案,建立50家左右县级挂牌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县金融服务中心按实际挂牌上市的基本条件和要求优中选优、动态管理精准确定20家左右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集中政策和资金等资源予以重点扶持推进,并每年从中选取5家左右优质企业申报邵阳市、湖南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县金融服务中心每年4月份根据企业发展及挂牌上市工作进展情况对后备企业资源库企业及重点培育企业进行补充、调整和更新。
(二)对符合条件的挂牌上市企业和后备企业,县发改、财政、科工信、商务、农业农村等部门优先向国家、省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等资格,并在申报现代物流、农业结调整、科技型企业培育专项扶持、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节能减排专项补助、国家创业投资引导等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三)县政府办(金融办)、县金融服务中心、人民银行新宁支行积极向银行推荐已挂牌上市企业和后备企业,引导信贷资金支持企业发展。金融机构加大信贷倾斜支持力度,信贷增量优先保证已挂牌上市企业和后备企业的资金需求。
(四)县金融服务中心加大挂牌上市宣传培训力度,安排专项工作经费,聘请专业团队和高水平专家,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学习研讨和培训交流;加强与上级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各交易所和专业机构的交流合作,定期组织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到证交所、优秀上市公司参观学习,引导企业提升资本思维水平和资本市场运作能力。
四、建立股改挂牌工作备案登记制度
县金融服务中心对企业挂牌上市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予以审核并对申报股改挂牌企业上门走访、实地考察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备案登记,上报至邵阳市金融办。
(一)保荐机构要求
1.具备从事企业股改、挂牌上市业务的相应资质;
2.责任心强,具备专业能力和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3.具备服务企业股改上市工作经验,不存在信誉问题;
4.建立签约备案制,服务机构与我县企业签订协议之前应到县金融服务中心进行备案;
5.根据签约企业实际情况,逐一制定股改服务实施方案并报送县金融服务中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改实施方案、企业服务计划等;
6.在我县展业期间,若发现单纯以套取政府补贴为目的进行业务拓展的,我县有权取消其展业资格。
(二)备案企业要求
1.企业自身有明确的挂牌上市要求和意愿,拟通过挂牌上市融资进一步做大做强;
2.企业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具有较强竞争力和高成长性,发展前景较好,近两年无重大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3.企业营业收入规模和盈利能力指标同时满足以下标准: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生产产值累计不低于2000万元,利润累计不低于200万元,纳税累计不低于60万元。对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可以不受此条件限制。
(三)备案登记程序
企业与保荐机构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向县金融服务中心提出备案申请,由县金融服务中心对企业进行初步考察后提交县人民政府、市金融办。没有办理备案登记的企业不予发放财政补贴。
五、加大政策支持
(一)实行财政奖补
1.对进入首发上市(限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的企业分两个阶段给予总额150万元的培育扶持奖励;企业在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进行上市辅导备案后,县财政给予扶持奖励100万元;企业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上市申报材料并受理后,县财政给予扶持奖励50万元。
2.注册地和纳税均在新宁的企业进入湖南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万元;企业在新三板上市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800万元。本地企业境外上市(纽交所、纳斯达克等)享受境内上市(深交所、上交所)同等政策支持,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纳税地均迁回新宁享受同等政策支持。
3.对在湖南股权交易所科技创新专板挂牌且注册地和纳税地均在新宁的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40万元;并对挂牌后实现融资(非股权转让和发行私募债)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邵财金﹝2020﹞6号文件要求,落实相关配套奖补分摊承担部分。
4.对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非科创板挂牌且注册地和纳税地均在新宁的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并对挂牌后实现融资(非股权转让和发行私募债)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邵财金﹝2020﹞6号文件要求,落实相关配套奖补分摊承担部分。
5.以上县级财政奖补资金包含市级奖补资金县市区配套分摊承担比例在内。对本办法下发时,已经实现挂牌未获得县财政奖补的企业按本办法奖补。
(二)落实税收优政策
1.企业因改制需要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如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按照法定程序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核准后在规定期限内可缓缴相关税款;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等固定资产划转时,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采取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关联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
2.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加计扣除;拟上市企业在重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资产划转的过程中符合税收相关规定的,可适应特殊性税务处理,分期或暂不确认所得(损失);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拟上市企业,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缴税困难的可按规定在5年内分期缴纳。
3.对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为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支出,按国家政策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外地企业迁址新宁,以新宁本土企业身份申请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的,全额享受以上优惠政策;若被扶持企业将注册地迁离新宁,将追回已发放的奖补资金;凡因弄虚作假骗取补助和政策性资金的,一经查实,已享受本实施办法中的所有补助资金均需全额追回,并取消其政策享受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并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三)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对重点拟上市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有关项目审批、土地房产确权、税费缴纳、环保、资产转让、产权确认、证照补办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各类根据上市条件需要规范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政策指导和促进,研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协助企业完善有关手续,依法妥善解决。对特殊问题,采取“一事一议”和“一企一策”的办法解决。在对重点拟上市企业做出行政处罚和处理纠纷时,有关部门应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加强沟通指导,妥善处理问题。企业受行政处罚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对该被处罚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出具证明文件。
六、规范申报程序
挂牌上市企业按规定享受上述优政策时,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金融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等部门核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人民政府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县内之前股改挂牌上市企业未享受奖补政策的,参照按本办法执行。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宁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
实施方案》的通知
XNDR-2023-01003
新政办发〔2023〕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新宁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30日
新宁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种地群众利益和提升耕地地力水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9号)和《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通知》(湘农联〔2023〕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鼓励倾斜支持粮食生产特别是双季稻生产,确保每年完成粮食生产目标任务。
(二)维护种地农民利益。强化正向激励,在保障耕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既得利益不受损基础上,鼓励多种粮、种好粮。
(三)提升耕地地力水平。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建立健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与耕地保护行为相挂钩机制,保障耕地数量不减少、耕地质量不降低,不断提升耕地地力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自行实施或组织耕种的,补贴资金由承包方领取;
二是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将耕地流转至经营方,且承包方、经营方在流转协议中约定了补贴资金收益人,流转协议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备案后,按照协议执行;
三是没有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村组未发包土地和国有农场耕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如有协议的按照备案协议约定对实际种植者进行补贴。
针对承包方发生身份转变导致出现补贴归属争议问题:
承包方家庭成员发生变动且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的,其承包权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承包方为整体消亡户的,应及时销户,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补贴范围和标准。耕地上种植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作物,纳入补贴范围;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和草本中药材,纳入补贴范围;对于种植结构调整、休耕治理工作任务范围的耕地,在不破坏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政策允许种植并在负面清单外的农产品、草本药材、牧草饲料等作物,纳入补贴范围。涉及负面清单内容的面积不能补贴。
为降低各地补贴标准差异,保障年度间政策总体稳定,标准定为105元/亩。对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以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作为补贴依据。对暂未确权颁证到户的耕地及国有农场耕地,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按上述补贴标准发放后有结余的资金,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补贴双季稻等粮食生产。
(三)补贴发放负面清单。以下情形不得发放补贴:
1.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
2.已经成为林地、园地的耕地,即种植园林水果、茶叶、花卉苗木、林木及其相关间作、套作模式的耕地;
3.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
5.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6.长年抛荒的耕地,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7.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如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
(四)补贴资金安排和发放
1.资金安排。
统筹安排使用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和当年预算安排的耕地地力保护资金,根据上年度实际种植面积等情况加大对双季稻等粮食生产的支持力度,确保补贴资金不折不扣发放到农民手中。严禁擅自统筹使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2.资金发放。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所有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均要通过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享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应拨付到其对公账户。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具体根据中央资金下达时间确定)。
由于补贴对象个人信息不正确,造成补贴资金发放失败的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补贴对象将信息更正后再安排时间统一补发,补发不成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说明材料,作为当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结余资金,并入以前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结余资金按照补贴范围和标准统筹使用。待个人信息在后期更正后,可由村组出具报告,经乡镇、县相关部门及县领导审核通过,再用新年度预算安排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在发放105元/亩部分后,用余下的资金首先予以补发,然后再发双季稻生产补贴。
三、规范发放流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具体流程:
(一)农户申报。农户自行向村民小组组长申报登记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耕地上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等相关信息,村民小组组长逐户核实,如实填写“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基础数据登记表”,及时对面积增减变更、“一卡通”存折更换、户头变更等情况按时间节点汇总上报到村委会。
(二)村组公示。村委会对本村各村民小组上报的数据逐户核实后,组织村组同期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并拍照存档,接受群众监督。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村委会要组织相关人员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重新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电子档、纸质档上报乡镇。
国有农场开展数据采集申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三)乡镇核录。根据各村上报面积,乡镇组织逐村复核上报数据,并将核实无误的数据经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在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电子档、纸质档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促进粮食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县促进粮食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核实结果,录入补贴面积、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补贴发放相关基础数据。
(四)县级核发。县促进粮食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对上报数据抽查核实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局提出补贴资金发放建议,财政局审核后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所有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均要通过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享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应拨付到其对公账户。严禁将补贴资金切块安排到乡镇,再由乡镇收集数据发放补贴。
四、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发放管理制度
各乡镇、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和县自然资源局要根据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政策,及时、准确审核补贴面积和补贴对象,做到应补尽补,不虚不漏。
(一)各行政村组
1.负责建立补贴对象包含姓名、村组、电话、身份证、银行账号、耕地面积、种植面积在内的信息台账,并上报乡镇存档;
2.及时提醒、督促因包括如分家分户、补贴对象亡故后需要转户等在内的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户头的相关人员在乡镇派出所、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和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所的配合下将相关变更信息落实到位,同时更新补贴对象信息台账,台账更新后将面积增减变更、“一卡通”存折更换、户头变更等情况按时间节点汇总上报到乡镇同步更新。
(二)乡镇人民政府
1.按照相关规定对村组上报补贴基础数据,以村、组为单位对照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要求,核实不能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负面清单,排除不能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经审核、公示、汇总后上报;
2.对补贴基础数据在县级抽查核实后按相关规定录入补贴发放系统。
(三)县农业农村局
1.收集乡镇上报基础数据报县促进粮食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抽查、审核、汇总,并提出补贴资金安排建议;
2.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
3.负责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县财政局
1.负责资金分配下达、资金审核拨付;
2.负责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及资金使用监管。
(五)自然资源部门
负责提供耕地面积数据以及负面清单中与其职能相关的数据。
五、强化工作保障,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扎实有效地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成立新宁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农业农村工作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统计局、县审计局等单位分管领导和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统筹协调耕地地力补贴发放工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密切协同合作,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二)严格资金监管。各级各部门要加大耕地地力补贴发放资金监管力度,严禁发生单位或个人骗取、贪污、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补贴资金的行为;严禁发生任何部门和单位直接从农户补贴存折(或补贴卡)中扣缴农业税费老欠、“一事一议”等费用的行为;严格规范“一卡通”发放程序,确保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实际种粮农户的卡折上,严禁村干部及其他人员代领;严禁将补贴资金直接扣减用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农村社会保险等政策中应由农民自行缴纳的部分。
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监管力度,依托相关科学技术、现代设备,加大对耕地使用情况核实力度,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查与暗访、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形式,对耕地面积核定、协议签订备案、补贴资金发放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严防“跑冒滴漏”,对骗取、贪污、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做好政策宣传。各乡镇(街道、管理区)、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要强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政策解读,引导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耕地地力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同时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宣传,通过张榜公示、发放明白卡等渠道,重点明确补贴政策与耕地地力保护责任相挂钩的任务要求,有效调动农民群众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贯彻落实好党中央的强农惠农政策。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宁县园区企业事务“帮代办”
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3〕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驻县各省、市管单位:
《新宁县园区企业事务“帮代办”服务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3日
新宁县园区企业事务“帮代办”服务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五好”园区推动新发展阶段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21〕19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建“五好”园区的实施意见》(邵市政办发〔2021〕14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企业最多“跑一次”要求,着力解决园区内项目审批咨询多头跑、申报材料不规范等问题,推行入园企业办事全流程“帮代办”服务机制,打造集“咨询、辅导、帮办、代办”为一体的“园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实现企业办事“不出门”“不出园”,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成立新宁县园区企业事务“帮代办”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联系园区工作的县委常委任副组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县纪委监委、新宁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发改局(国动办)、县住建局(质安站、规划勘测设计院)、县自然资源局(交易中心)、县市监局、市生态环境局新宁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商务局、县城发集团、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金石镇人民政府、国网新宁供电公司、县城乡供水公司、中国电信新宁分公司、中国移动新宁分公司、中国联通新宁分公司、新宁县网络公司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督导企业事务“帮代办”工作,以及其他应由领导小组研究部署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帮代办”日常管理、协调和考核工作,办公地点设新宁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由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任办公室主任,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行政审批服务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在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设立企业“帮代办”服务窗口,成立“帮代办”专班,确定专职代办员。专职代办员主要职责为熟练掌握项目及审批流程,协助企业收集资料,完成申报,跟踪进度,及时向“帮代办”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并向项目单位反馈审批进展情况,同时做好代办项目相关资料的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四条 各成员单位要组建“帮代办”工作专班,指定专职办理员,制定本单位“帮代办”实施方案并报“帮代办”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主要职责为熟悉掌握项目在本单位的审批流程,负责申报资料在本单位各股室之间的流转,加快项目审批进度,及时向“帮代办”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做好项目在本单位相关资料的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督导组,负责督导各成员单位园区事务“帮代办”工作,由县纪委监委牵头成立,人员由县纪委监委、县政府督查室、县优环办组成,设立督办员,一个项目明确一名督办员,主要职责为负责跟踪督查项目代办员、办理员资料报送情况。对代办员、办理员的工作态度、办事效率及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对工作成绩突出,投资者满意度高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服务质量较差,给项目审批进度造成影响,投资者不满意的工作人员,实施效能问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六条 一窗受理,一次告知。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帮代办”服务窗口,受理所有涉企服务事项,代办员一次性告知企业全流程所需清单,并收取资料按服务内容分门别类,进行全流程事项申办。
第七条 服务前移、限时办结。各成员单位工作专班办理员,要提前介入,指导编制符合规定要求的资料,严防事前不指导,审定时简单“粗暴”,造成资料不断否定,不断修改,延误审批。园区代办员申报事项后,各成员单位办理员要负责单位内各业务股室资料内部流转,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结。
第八条 无事不扰,纠错不罚。每月由县优环办统一组织,抽取2—3个执法监管单位,参与入园检查,除安全、环保及县以上单位入园检查无需备案外,其余单位入园检查要经分管园区工作的县政府领导审批,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企业对于检查反馈的问题,应及时纠错或整改,执法单位应严格实行首违不罚原则,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由执法单位给予指导;对于长期不改,拒不整改,尤其是触碰底线,造成重大后果和实质性伤害的,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理,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
第九条 并联审批,容缺办理。县“帮代办”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协调内部各股室积极配合,接到“帮代办”服务窗口交办事项后,各业务股室信息共享、简化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在规定时间内暂时欠缺,实行非主审要件缺项受理审批。
第四章 工作职责及要求
(一)企业入园项目建设前期准备阶段
第十条 招商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或经县委县政府敲定合同意向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首次联席会议,宣布“帮代办”正式启动,各部门受领任务。根据入园项目实际情况,若需要企业补充其他个性化资料,在2个工作日内,各部门向“帮代办”服务窗口提交资料清单,并提前介入,加强指导。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不提供资料清单造成代办员反复多次上门咨询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其他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 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对园区范围内用地进行压覆盖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形成可利用的区域评估成果,报省市备案。各相关单位对已经有区域评估的项目,要按照工改要求,实施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 实行“熟地招商”。对确因条件不成熟不能熟地招商的,县城发集团对已征已批土地,根据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计划,制定土地平整工作方案,做好土地平整工作。在签订协议、土地招拍挂时,立即交付平整地块给企业,并将成果报“帮代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县城发集团)
第十三条 “帮代办”启动后30个日历天内,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金石镇人民政府,负责完成项目建设地块上的房屋拆迁、地表附着物清除工作,成果报“帮代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金石镇人民政府)
(二)企业入园行政许可阶段
第十四条 “帮代办”启动后5个工作日内或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县发改局督促指导完成项目备案、节能评价等工作,成果报“帮代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第十五条 “帮代办”启动后45个工作日内或受理之日起20日内,市生态环境局新宁分局督促指导完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成果报“帮代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新宁分局)
第十六条 “帮代办”启动后20个工作日内,县应急管理局督促指导完成项目安全“三同时”工作,成果报“帮代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第十七条 “帮代办”启动后17个工作日内或受理之日起11日内,县气象局督促指导完成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工作,成果报“帮代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县气象局、县住建局)
第十八条 “帮代办”启动后2个工作日内,县市监局局负责指导项目工商注册,成果报“帮代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县市监局)
第十九条 “帮代办”启动后47个工作日内,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完成向企业供地、不动产登记证工作,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放工作,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审批,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成果报“帮代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第二十条 “帮代办”启动后66个工作日内或自受理之日起23个工作日内,县住建局负责完成市政设施建设审批、施工图纸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成果报“帮代办”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7个工作日内,由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办理好施工单位的围挡、实名制通道、冲洗槽、喷淋系统、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证金等开工条件审查,并核发开工令,同时要加强安全、质量监管。(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三)企业入园项目建设阶段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涉及绿地、林木审批等申报程序的,由县林业局负责在园区事务“帮代办”办公室交办函发出限定的工作日内完成,成果报“帮代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县林业局)
第二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设施的审核,由县城乡供水公司负责在园区事务“帮代办”办公室交办函发出限定的工作日内完成,成果报“帮代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县城发集团、县城乡供水公司)
第二十四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电力、网络杆线等工作,由县科工信局牵头,督促国网新宁供电公司、各网络运营公司负责在园区事务“帮代办”办公室交办函发出45个工作日内完成,成果报“帮代办”领导小组办公室。工程涉及国防通讯光缆的,视具体情况积极推进。(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国网新宁供电公司、中国移动新宁分公司、中国电信新宁分公司、中国联通新宁分公司、中国广电新宁分公司)
(四)企业入园项目竣工验收投产阶段
第二十五条 根据项目入园建设的进展阶段,自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国网新宁供电公司、县城乡供水公司、各网络运营公司、中基燃气公司负责建设项目水、电、网、气等手续的供给工作,确保及时供水供电供网供气,成果报“帮代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国网新宁供电公司、县城乡供水公司、中国移动新宁分公司、中国电信新宁分公司、中国联通新宁分公司)
第二十六条 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后,代办员提交联合验收申请,10个工作日内,由县住建局牵头,办结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完成上述事项验收后,再按要求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等验收工作。(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气象局)
第二十七条 切实解决员工子女就学问题。招商引资企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技术总监及副高以上职称人员的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可自行选择学校入学(不含凝秀中学),在招商引资企业务工一年以上的员工,视为项目所在地的居民,在入园(幼儿园)、入学(小学、中学)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由县教育局同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协调安排。(责任单位:县教育局、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第二十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出台园区公交车运行方案,充分保障企业员工上下班乘车需求,解决企业员工上下班通勤难的问题(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第二十九条 由县人社局对接企业,靠前指导,加大招工力度,同时投资企业也须加强自身经营管理,从根本上解决招人难、留人难的问题。(责任单位:县人社局、企业)
第三十条 由县财政局采购办指导园区企业依法定程序参与政府采购竞争或申请入驻政府采购电子平台。(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第五章 办理流程
第三十一条 集中“交”。实行项目集中交办制,项目签约后,“帮代办”领导小组交办项目任务,建立项目总清单下发企业,企业将办理业务的基础资料交给园区代办窗口,签订“帮代办”协议,窗口代办员将企业基础资料交给成员单位“帮代办”专班办理员,成员单位办理员根据企业项目类型制定个性化清单,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提供的资料清单,代办员按照要求在平台申报相应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及时“接”。各成员单位接到事项申请后,在该单位所涉及的事项,内部流转,限时办结,成果及时交接给园区代办员。
第三十三条 高效“办”。园区代办员和成员单位办理员要紧密配合,提高办理效率,各成员单位要明确每月局长办公日,为招商项目办理手续,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按时办结。
第三十四条 严格“督”。县纪委监委、县政府督查室和各督办员要加强对项目办理情况的督查,并定期推出项目办理进度榜单,建立所有项目的总控表和单个项目的进度表,总控表要体现出每个单位办理事项的情况,并定期考核调度,实时掌握项目进度。
第三十五条 认真“考”。实现企业考评、领导小组考核、督查考核三项考评考核。每个项目结束后要进行考评考核,排名通报,推进项目落实,季度定期考核各成员单位“帮代办”服务质量、效率、成果,并进行排名通报。
第六章 运行机制
第三十六条 充分发挥园区事务“帮代办”领导小组的统揽作用,建立完善“周调度推进、月现场评比、季阶段考核、年总结排名”的调度跟踪机制。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根据需要实行不定期调度;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对园区“帮代办”工作原则上每半月调度一次;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园区事务“帮代办”工作每周调度一次。
第三十七条 园区事务“帮代办”工作督导组要不定期开展园区事务“帮代办”工作检查督导,对已取消或可减免的收费执行不到位、不彻底的行为,以及没有执行最低收费标准的行为,进行检查督导并督促落实到位。
第三十八条 园区事务“帮代办”工作督导组定期对办结项目进行复盘,评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办结项目;对办结项目各部门“帮代办”成员单位办理员评定并排队,对省市重点项目,实行挂牌督办。
第七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三十九条 把限时办结落到实处,对办结时间进行固化,根据考核内容,对发现组织涣散、作风不实、审批不严、服务不周、办事拖拉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下发督办函、组织措施、纪律处分等方式推动园区“帮代办”工作,综合考核季度排名倒数第一的,对单位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第四十条 对“帮代办”工作实行专项考核与奖惩。对“帮代办”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办理员予以表彰与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帮代办”工作年度综合考核排名倒数第一、并对营商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对项目推进造成严重滞后的,免去直接责任人职务,依规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帮代办”工作考核结果报纪委、组织部、绩效办,作为县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参考内容,年度综合考评排名后三名的单位,对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暂行一年,由县园区企业事务“帮代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新宁县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 知
新政办函〔202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驻县各省、市管单位:
因人事变化和工作需要,现将调整后的《新宁县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印发给你们,供阅知。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1日
新宁县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党组书记、县长 彭洪兵
领导县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工作。
分管县审计局。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县长 刘华中
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国防动员、人民防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税务、统计、机关事务管理、“两烟”、金融、证券、保险、国防动员、粮食和物资储备、公积金管理、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政府督查、经济环境治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等工作。
分管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国动办、人防办)、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统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县金融服务中心、县城发集团、县农村投公司、县旅文集团、县恒源公司、县盛源公司。
联系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监委、县委党校(新宁行政学校)、县人武部、驻新部队、县政府外事办公室、县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侨联、县工商联、国家统计局新宁调查队、国家税务总局新宁县税务局、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宁县管理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烟草专卖局、中国人民银行新宁县支行、县农商行、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在新分支机构、各保险公司在新分公司。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邓昌海
负责农业农村、林业、水利、乡村振兴、供销、气象、移民、创森等工作。
分管舜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县农机事务中心、湖南新宁夫夷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崀山珍稀植物研究所。
联系县供销联社、县气象局、县水文水资源局。
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唐国
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综合执法、征地拆迁等工作。
分管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联系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宁分局。
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尹俊
兼任县公安局局长。负责司法、信访工作。
分管县司法局、县信访局。
联系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武警中队、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邵阳支队新宁大队。
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陈静
负责文化旅游广电体育、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民族宗教等工作;联系创文工作。
分管崀管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协助管理县旅文集团、县恒源公司、县盛源公司。
联系县融媒体中心、县文联、县残联、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郭华满
负责工业信息化、工业园区、交通运输、非公有制经济、电力、邮政、通信、无线电管理等工作。
协助管理科技工作。
分管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联系县委网信办、国网新宁供电公司、县邮政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铁塔公司、中国广电新宁分公司。
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唐基俊
负责教育、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创卫等工作。
分管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县第一中学、县第二中学、县人民医院。
联系县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县档案馆、县总工会、团县委、县社科联、县红十字会、新华书店。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邓凯丽
负责内外贸易、开放型经济、招商引资、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业商业企业改制、石油、盐务、驻外机构、专家顾问等工作。
分管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市场服务中心、县工业商业企业改制办。
联系县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县妇联、县石油公司、县盐业公司。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挂职) 颜兵文
负责科技工作。
协助管理县科工信局。
联系县科协。
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三级调研员 李金松
受县长委托,协助副县长唐国分管城建块重点项目、征地拆迁等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白新高速公路、永新高速公路建设协调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邓平爱
领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协助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协助管理审计、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外事接待工作,协调跨系统之间的工作关系。
三级调研员 徐六一
受县长委托,协助常务副县长刘华中分管应急管理、重点项目建设及优化环境等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级调研员 郭华山
受县长委托,协助常务副县长刘华中分管金融、保险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我县创建城乡客运一体化
示范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函〔202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我县创建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的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4日
新宁县创建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城乡客运一体化进程,提升城乡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统筹城乡客运协调发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不断满足城乡居民对美好出行的需求,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积极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交运发〔2011〕490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全省农村客运改革(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通知》(湘交运输规〔2020〕14号)等文件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统领,按照建设交通强国、统筹城乡发展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坚持城乡一体发展的理念,打破城乡客运二元化局面,加速实现城乡居民公共服务均等化,建成布局合理、安全有序、经济便捷、绿色智能的城乡客运一体化服务体系;努力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便捷、经济、高效的出行服务,为促进全县经济发展提供交通保障。
二、总体目标
加快构建全面覆盖,运行稳定,安全规范、经济便捷的农村客运系统,保持乡镇通班车率100%,建制村通班车率100%;全面推进农村客运线路区域公交化整体改造,实现农村客运发展新标准,实现零衔接、零换乘;高标准配置城乡客运班车,以满足城乡居民安全、舒适、环保、快捷的乘车要求为出发点,响应国家节能减排号召,大力发展新能源公交客车,减少城乡污染,提升城乡品味。
三、实施原则
(一)以人为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巩固拓展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成果,加快推进城乡客运公共服务均等化,满足农村地区群众多层次出行需求,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对标衔接。重点对标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验收标准,确保规划思路和实施路径的一致性与针对性;同时,加强与交通运输一体化、客货邮融合发展、四好农村公路建设等相关政策文件的衔接,保障规划的协调性。
(三)系统谋划。统筹兼顾城乡客运一体化创建的全过程和全要素,既要考虑主体组建和线网规划,又要考虑运营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着眼于体系的整体性、关联性和结构性,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和整体性推进。
(四)因地制宜。结合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道路通行条件和财政政策等情况,因地制宜选择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模式,加快推进城乡客运市场主体的规模化和集约化,完善城乡客运服务体系;有序推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工作顺利实施,特成立新宁县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机构设置及成员如下:
顾 问:邓 涛 县委书记
组 长:彭洪兵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刘华中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姚美春 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
陈 挺 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
尹 俊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长
郭华满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常务)
成 员:王惠紫 县政府办四级调研员
禹超吾 县财政局局长
蒋新华 县发改局局长
黄继友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喻建平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姚述智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局长
翟 海 县司法局局长
邓洪元 县信访局局长
李恢绪 县公安局副局长
仇诗钰 县融媒体中心主任
傅志强 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谢 军 国网新宁供电公司总经
理
江 祥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姚 帆 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主
任
唐 波 县政府办督查专员
杨世圳 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
队大队长
王艳发 县城市公共客运服务中
心副主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及县相关道路客运企业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交通运输局,黄继友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江祥同志任副主任,具体负责本次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工作综合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如有人事异动,由相应岗位人员自然递补,不另行发文。
职责分工: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城乡客运一体化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
县发改局:负责做好票价的核定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交通秩序;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城乡客运一体化各项补贴资金的测算、筹集和发放;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批城乡客运一体化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县信访局:负责城乡客运一体化改革过程中有关上访事件的衔接,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化解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城乡客运一体化改革过程中相关政策措施的合法性审查把关;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负责依法打击非法营运、线路协调、处理矛盾纠纷等;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城乡客运一体化改革工作的正面报道;
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创建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督查督办。
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工作,各司其职、统筹安排、稳步推进,组织协调改革前、中、后相关事项,在确保安全、稳定的前提下,全力打造统一管理、统一票价、统一车型、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的城乡客运一体化品牌,全面完成我县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工作各项目标任务。
五、主要措施
(一)完善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加强农村公路联网建设,全面推进“村村通”工程
1.加快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在新宁县建制村通水泥路100%的基础上,通过国省奖补、地方财政配套、社会捐助等方式,对农村公路进行提质改造,完善生命安全防护设施,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等级和路面质量,努力提高农村公路通达深度和质量。同时,在农村公路建设中要同时考虑城乡客运发展的需要,以群众出行要求为导向,加大连接行政村间的环路建设,提高农村公路网络化程度,避免公交线路迂回,提高运营效率,减低运营成本,更好地适应城乡客运一体化的需要。
2.加快完善农村客运站场布局,加强现有7个客运站场的升级改造和功能完善,提升客运等级、覆盖范围和服务能力,鼓励客运站与城市公交站点有序衔接和融合建设,开展农村客运站新建工作。根据农村地区生产、生活、生态的客观条件和需求特点,规划建设9个乡镇客运站,充分利用原有沿途招呼站,在城乡公路干道沿线规划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并配套完善候车亭、站牌等设施。坚持路、站(亭)、运一体化发展,在新建、改扩建农村公路项目时,将农村客运站(亭)纳入计划并与农村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3.加强农村公路联网建设,按照全县路网建设总体规划,重点加强农村联网公路建设,将乡镇、建制村之间的断头路逐步打通。
4.全面推进“村村通”工程,加快全县农村客运事业和农村物流网络建设,科学布局农村客运线网和农村物流网,以交通、邮政、物流企业为依托,按照“多点合一、资源共享”原则,推广货运班车、客运车代运等农村物流组织模式、加快建成覆盖县、乡、村三级的农村物流网络,争取实现“购物不出门、快递送上门”的便民配送服务。
(二)整合城乡客运资源,改变经营模式,重组经营企业,实行公车公营
1.整合城乡客运资源,提升规模化、集约化、组织化水平,实现集约主体公司化,经营方案公交化,服务标准规范化。利用现有的客运企业,采取一县一公司,企业收购、政府奖补、公车公营的方式,两年内将103条县内班线216台农村客运车辆优化改造,与现有的城市公交线路对接运营,形成全县城乡客运公交一体化规模经营,并出台规范性文件,严格落实定时定班定点定价的“四定”要求,规范城乡公交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2.按照国家政策和上级部门的要求,经营公司要保证发班频次,其中,每条农村客运线路每天至少确保2趟次(往返各1趟次);30公里以内的城乡公交线路每天至少确保6趟次(早、中、晩往返各1趟次),30公里以上的城乡公交线路每天至少确保4趟次(早、晩往返各1趟次)。规范企业经营管理,做到十个统一:即统一车型、统一颜色、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统一进站、统一调度、统一排班、统一价格标准、统一结算、统一服务标准。
(三)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公交发展,全面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大力推广新能源车辆
1.继续加大资金投入,对现有公交停保场进行改扩建;加快城乡充电桩建设,在城区主站场投入充电桩25台,各乡镇按每个乡镇2台计算,投入32台,共计投入57台充电桩。同时,在相关乡镇建设公交停保场及相关配套设施,开展城区至乡镇公交运输服务站及镇村首末站建设,切实满足城乡客运一体化建设的需求。
2.加大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对城市范围内站牌统一进行升级改造,加强乡镇站牌、候车亭、风雨棚等建设,积极引导群众绿色出行,为城乡客运一体化建设提供便利条件。
3.提高县级财政补贴,落实惠民政策。一是落实惠民政策提升服务质量,城乡客运一体化成熟之后,对65岁以上老年人、现役军人、伤残军人和学生等特殊人群,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免费或优惠乘坐公交车,参照周边县市区给予一定程度乘车补贴;二是大幅降低客运票价,票价下浮幅度初定30%,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城乡客运一体化的便利和实惠;三是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对公交企业承担社会福利的公益性亏损,给予适度县级财政补贴,并根据当地经济和人均收入水平,逐年递增,全面落实各项惠民政策。
4.正确把握政策导向,贯彻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重点发展纯电动汽车,以市场主导和政府扶持相结合,建立长期稳定的新能源汽车发展政策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加快培育市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四)统筹城乡规划,持续推进行业发展,规划设计新增公交线路或班车,方便人民群众出行
1.将现有农村班线进行公交模式改造,配置相应的公交设施,执行公交票价,实行公交化管理。
2.城区至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逐步实行公交化改造,所有现有收购农村客运车辆,到期一台报废一台,置换新能源汽车,并实行公车公营。
3.高标准配置城乡新能源客运班车,并根据社会发展趋势,进一步增加运营车辆班次,加大发车频次,缩短群众出行候车时间,满足城乡居民安全、舒适、环保、快捷的乘车要求。
(五)积极引进先进技术,探索新的管理模式,逐步实现城市公交行业管理智能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1.积极引进先进技术,探索新的管理模式。建立智能监控平台,全面实现对所有公交车辆和驾驶员的远程监控,为提升服务质量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同时,大力推行“一卡通”,所有城市公交车辆都按规定安装刷卡器,作为自动投币方式的补充,方便广大乘客朋友乘车;所有公交车辆安装自动语音报站器,作为人工报站、手动报站的升级,减轻驾驶员劳动强度,增添精神文明宣传窗口。
2.建章立制,逐步规范行业管理。制定《新宁县城市公共客运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新宁县城市公交客运服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等,公交行业管理逐步实现智能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3.严格把关,强化从业人员管理。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要求对从业人员严格把关。行业管理部门要不定期对公交驾驶员从业人员资格证进行排查清理。
4.注重安全,提高行业安全管理能力。要建立营运车辆专项安全检查制度,实行驾驶员“安全例会日”制度,成立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效应对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处置。协助企业联系交警、医务工作人员和消防工作人员,开展消防知识讲座、消防演习、应急救援等演练。通过讲座和演练,切实提高司乘人员的消防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提升城市公交企业管理人员的应急救援能力。
六、实施步聚
第一阶段为改革启动阶段(2022年5月-2022年7月)。
1.组织摸底调查。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摸清底数(县、乡、村道路建设情况、道路安保设施情况、线路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及现有县内班线车辆运营情况等),掌握情况,并将摸底情况进行造表汇总,形成初步方案。(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财政局、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参加)
2.召开改革利益相关人员座谈会。通过召开座谈会了解利益相关人的基本诉求,听取意见和建议。(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参加)
3.拟定公交化改革范围及对象,按车辆收购、公交车购置和基础设施建设分类编制预算。(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财政局、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县城市公共客运服务中心、县相关企业参加)
4.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应急运输保障预案,及时应对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状况。(县委政法委牵头,县交通运输局、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县城市公共客运服务中心、县相关企业参加)
5.召开沿途乡镇相关负责人员座谈会议,征求相关意见。(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县城市公共客运服务中心参加)
第二阶段为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8月-2022年12月)。
1.组织召开各乡镇、部门会议。听取《新宁县城乡客运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草案)》的意见、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县政府办组织,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
2.确定公交运营首末站、营运方案以及新购公交车采购等事宜。(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各乡镇、县交警大队、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县城市公共客运服务中心、县相关企业参加)
3.编制改革资金预算。按照确定的改革范围及对象,完成资产评估、核算收购成本、公交车购置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预算,报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县财政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县城市公共客运服务中心参加)
4.确定票价及运营补贴。本次改革中,城乡公交票价实行分段计费;运营补贴在原基础上适当增加。(县财政局、县发改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县城市公共客运服务中心、县相关企业参加)
5.实施收购谈判。明确谈判主体,组织实施收购谈判工作,签订收购合同,确定收购金额、付款时间、车辆退出时间等。(运营公司牵头,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参加)
6.建设相关配套设施。场站、沿途停靠站点、充电桩等基础设施,以及公路沿线标志、标识、标牌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计与建设。(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交警大队、国网新宁供电公司、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县城市公共客运服务中心、县相关企业参加)
7.办理公交车辆营运手续。(县相关企业牵头,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交警大队、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县城市公共客运服务中心参加)
8.分类处置所收购的班线客车。对统一收购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一律报废,车况良好、车龄在8年以内的由经营主体公司统一处置。(县财政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参加)
9.正式开通城乡公交线路,按照成熟一条开通一条的总体原则。争取在2023年6月前开通县城至各乡镇的城乡公交。(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县城市公共客运服务中心、县相关企业参加)
第三阶段为完善提高阶段(2023年元月-2023年年底 )。
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全面完成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工作。
七、推进方式
总体建设分两块推进,一块由政府组织实施推进,一块是政府采取以奖代补形式交由企业推进。即总站建设、新车购置和旧车回购由经营主体公司按照省厅要求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统一进行奖补;道路(窄加宽、安保设施等)、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村级首末站、站牌、候车亭及停车棚等建设由政府统一实施,纳入乡村振兴,按照城乡客运一体化标准统筹推进。
八、奖补政策
对纳入改革范围的农村客运班车,收购补偿方案借鉴相关县市区经验做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方案,由运营公司组织实施。
九、工作要求
(一)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乡镇、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正确认识本次城乡客运一体化改革工作的意义,按照改革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积极开展工作,要注重加强沟通协调,全力以赴,及时解决影响城乡客运一体化改革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扎实推进改革工作。
(二)正确引导,加强宣传。各乡镇、各部门要在县委宣传部的统筹和牵头下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强宣传引导,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从业人员的理解和支持。要深入了解情况,倾听意见建议,切实维护经营者的合法利益,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三)统筹兼顾,维护稳定。城乡客运一体化改革事关百姓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改革涉及人员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以改革和发展大局为重,以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重,遵章守纪,积极配合改革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要在县委政法委、县信访局、县公安局统筹协调下全力配合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化解和处置不稳定因素,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推进。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宁县落实邵阳市建设中医药
综合改革先导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函〔2023〕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宁县落实邵阳市建设中医药综合改革先导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9日
新宁县落实邵阳市建设中医药综合改革先导区
实 施 方 案
根据《邵阳市建设湖南省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先导区实施方案》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县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实现中医药强县战略目标,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及《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建设湖南省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先导区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以落实邵阳市建设湖南省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先导区为抓手,以完善健全中医药管理体制机制为重点,以深化医保改革为突破,形成健全的中医药管理体系、创新的中医药服务模式、蓬勃发展的中医药产业链,推动新宁县中医药产业和事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为健康新宁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工作目标
到2023年,基本形成本县中医药高质量发展的
管理体系,人员配备合理,完成县骨伤专科医院同县中医医院整体合并及县中医医院整体搬迁工作。申报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100%的建制乡镇卫生院建成中医馆,中医药服务达到全覆盖,10%的建制乡镇卫生院建成“旗舰中医馆”,5%的村卫生室打造成“中医阁”。
到2025年,争取县中医医院达到三级医院水平,建设省级重点专科6个,市级重点专科8个,20%的建制乡镇卫生院建成“旗舰中医馆”,15%的村卫生室打造成“中医阁”。中药材种植面积发展到16万亩,产值达7.2亿元。成功创建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两项改革
1.深入推进中医药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党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成立新宁县落实邵阳市建设中医药综合改革先导区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县长担任组长,相关县级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先导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全面规划落实先导区建设工作,构建适应本县中医药高质量发展的管理体系,合理配置人员力量。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六个工作专班(名单附后)。(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卫生健康局)
2.大力推进中医药医保和服务价格管理改革。在县级试点医院的基础上,向上申报建立新宁县DIP中医病种,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病种纳入DIP基层病种,实行同病同价。DIP对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实行总额预付、结余留用、超支合理分担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取消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报销总额控制和中医药诊疗项目种类限制。(责任单位:县医疗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中医医院)
(二)推进四项建设
1.有序推进中药材种植建设。全力推动“邵阳十二味”道地中药材发展,紧紧围绕中药材种植面积发展到16万亩以上的目标,全力推进中药材种植基地建设:一是以槐米、厚朴等为主的木本药材种植基地,种植面积发展到10万亩;二是以博落回、玉竹、香薷草、七叶一枝花、铁皮石斛等为主的草本药材种植基地,种植面积发展到2.8万亩;三是以万塘淫羊藿,水庙镇、回龙寺镇、金石镇的绞股蓝为主的种植基地,种植面积发展到0.8万亩,黄金、东岭林场高山药材基地0.5万亩,其他补充基地3.9万亩。同时建设具有新宁特色的木本中药材种苗繁育基地,制定绞股蓝、博落回等特色中药材规范化种植规程,推进中药材标准化生产。(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科工信局、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2.稳妥推进中医药第二三产业建设。全县布局
8家初加工企业,以确保90%以上的中药材得到初加工。打造1家产值过5000万元、4家超过3000万元加工企业,使中医药加工增值达到3000万元以上,中医药第三产业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中医药全产业链综合产值达到8.2亿元以上。加强中药材质量监管,加大对假药、劣药的处罚力度,保障中药材质量。做强“新宁博落回”等品牌建设。结合崀山世界自然遗产、5A级景区旅游路线,打造1—2条适游适养的精品旅游路线。推动中医药和森林康养融合示范基地建设,培育中医养生保健新业态,支持药膳、药妆、药浴等中药衍生产品规模化发展。(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县商务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文旅广体局、崀管局、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3.全面推进中医专科品牌建设。县中医医院以整体搬迁为契机,提升服务内涵,做优做强专科品牌,带动全县中医药服务迈上新台阶。充分发挥县中医医院龙头引领作用,重点加强2个专科(骨伤科、脑病科)3个中心(治未病中心、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中医特色诊疗中心)建设。到2025年底,争创省级中医重点专科6个,市级重点专科8个,形成“院有专科,科有专病,病有专药”的良好态势。(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相关医疗机构)
4.努力推进基层中医药能力建设。全力推进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创建。2025年,新宁县成功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开展“名中医团队进基层”,进行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区提质改造,到2025年底,全县建制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100%提质升级,20%的建制乡镇卫生院建成 “旗舰中医馆”,所有村卫生室均能提供中医药服务,15%的村卫生室打造成“中医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诊疗量占比≥35%。(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市场监管局)
(三)实施三大工程
1.持续推进中医药服务提质工程。开展中医药传统知识收集和整理。县中医医院建设名医馆和名中医传承工作室。出台具体举措完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在医联体、医共体等范围内的调剂使用政策。创新中西医协同医疗服务模式,建立中西医会诊、巡诊和联合查房制度,形成中西医多学科协同诊疗模式。到2025年,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均要建立中医临床科室;县中医医院牵头组建县域医共体,推动建设紧密型医共体。(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市场监管局、相关医疗机构)
2.全面推进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工程。加强与湖南中医药大学协作,引进培育一批中医药人才。建立健全名中医评选机制,开展邵阳市名中医评选。加强中医药研究,加强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提高基层中医药人才待遇,拓宽人才引进渠道,对于急需紧缺人才适当放宽条件,制定留住人才优惠政策。在基层医疗机构中明确中医类人员的编制,并适量增加中医类晋级的职数,引导和留住中医人才在基层。对在十四五期间对中医药先导区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科工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广体局、县林业局、县委编办、各医疗机构)
3.积极推进中医药文化弘扬工程。开展中医药传统知识收集和整理,加大本县新闻媒体对中医药宣传力度,加强和规范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传播,营造全县城乡居民知中医、信中医、用中医、爱中医的社会氛围。开展中医药湖南行新宁站活动,推动中医药文化进医院、进校园、进社区、进家庭。以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企业、学校为主阵地,建设具有中医药底蕴和内涵的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制乡镇卫生院和社区服务中心均建设中医药健康文化知识角。(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县文旅广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各医疗机构)
三、组织实施
(一)启动实施阶段(2023年2月—2023年3月)。制定完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细化改革目标、路径和措施。组建专班,召开启动仪式和相关
工作会议,全面启动各项改革和建设工作。
(二)整体推进阶段(2023年3月—2023年12月)。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每半年组织相关单位重点解决制约中医药高质量发展的各种问题,进一步完善细化中医药综合改革政策措施。2023年底进行阶段性评估、总结经验。
(三)完善提升阶段(2024年1月—2025年12月)。对全县中医药综合改革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全面评估,对达到预期效果的予以总结推广,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分析研究,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和相关政策。2025年下半年,全面总结“先导区”建设的成功做法和主要经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设湖南省国家中医药综合示范区改革先导区需要统筹全县中医药事业和产业协同高质量发展,覆盖范围广,牵涉部门多。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责任单位要对标建立工作领导小组和组织框架,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示范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全面高质量落实各项改革任务。
(二)压实建设责任。县卫生健康部门将推进邵阳市建设湖南省国家中医药改革示范区先导区纳入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统筹规划中医医疗机构布局,在资源配置、政策机制、制度安排等方面向中医药领域倾斜。发改部门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中医医疗资源的统筹布局和建设,积极争取政策支持;财政部门要设立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加大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投入;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中医药健康产业的培育、规范和监管;医保部门合理调整中医药诊疗服务价格,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2023年12月底前制定落实措施,确保各项改革部署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
法,充分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全方位多角度,加强正面宣传和深度解读,准确向社会传递我县政策导向和重大举措,大力宣传中医药在保障人民健康中的重要作用,扩大中医药影响力,提升
群众认可度。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宁县“三重点”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新政办函〔2023〕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市驻县各有关单位:
《新宁县“三重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3日
新宁县“三重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三重点”工作是政府工作的指挥棒、风向标、总抓手。为推动各责任单位履职尽责,促进“三重点”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精神,建立本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公议组织形式
联席会议实行召集人制度。
二、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彭洪兵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召 集 人:刘华中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吴均洋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成员单位:崀管局、舜管局、县委政法委、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信访局、县卫健局、县教育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市监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文旅广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医保局、市生态环境局新宁分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人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科工信局、县商务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县金融服务中心、县税务局、县城发集团、国网新宁供电公司、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旅文集团、县农村投、县烟办等单位(具体以月度任务清单为准)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三重点”办,负责联席会议组织、协调和联络等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邓平爱,副主任:陈俊欣,成员:唐波、唐翔、张宇轩、李远明、张梦君、何军文、梁雨、龙海渠。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分管负责人为联络员,建立工作联络群。
三、联席会议职责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为:按照县“三重点”考核领导小组的要求,紧扣每月“三重点”目标任务,协调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推进“三重点”工作的意见,全力推动各责任部门履职尽责,督促实现目标任务。对市“三重点”考核指标实行“红橙绿”三色预警式管理,红色重点管理、橙色跟踪管理、绿色常态化管理,根据预警情况进行不同频次的调度和推进。
(二)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为:每单月初要与市主管部门对接,获取具体的考核计分细则,并对计分细则进行认真研究,对排名进行合理的预期。按时向联席会议汇报工作完成情况,要实事求是,不能虚报假报,不能隐瞒问题。遇有跨部门或自身无法解决的难题时,要及时向联席会议汇报,寻求支持。每月月底积极主动向市直主管部门沟通协调,第一时间掌握在市的排名情况。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为:布置和督促检查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具体落实工作,协调解决贯彻联席会议决定事项进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掌握和通报“三重点”工作的进展和落实情况。
四、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召开多次。由总召集人或委托召集人负责召集,每半个月召集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调度;每个月由总召集人召集各位分管副县长及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调度。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周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调度会议。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对本周考核指标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将需提交联席会议协调的事项,及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安排。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三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和各成员单位提交的问题情况每周一下发任务清单,周四周五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周末将督查落实情况进行汇总报领导审阅决策。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推进“三重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按“红橙绿”三色预警及时进行交办,橙色预警的指标工作以联席会议名义交办给责任单位;红色预警的指标工作以县长名义交办给相关副县长。
五、联席会议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认真研究推进“三重点”工作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及联络员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对没有完成每周、每月任务的部门进行通报;通报后没有进展的,由县政府领导对该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约谈后没有进展的,提请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对单位负责人进行预免职;预免职期间仍没有进展的,提请县委进行组织处理。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与其他成员单位加强沟通配合和信息共享,分析问题、研究措施、形成合力,共同推动“三重点”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宁县2023年营商环境
创优提质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函〔2023〕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驻县各市管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宁县2023年营商环境创优提质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4日
新宁县2023年营商环境创优提质行动
实 施 方 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系列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打好“优化发展环境持久仗”部署,全方位服务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速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头号工程,以市场主体获得感为第一标准,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第一目标,聚焦“马上就办该办的事、办就办好能办的事、创优提质创办的事”,建设“政务服务更加智慧高效、市场环境更加公开透明、要素保障更加坚实有力、法治环境更加公平正义”的营商环境高地,积极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坚决打赢优化发展环境持久仗,力争获得省政府营商环境真抓实干督查激励。
二、工作任务
紧紧围绕优化各类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精准发力“以改革创一流环境,以开放促一流环境,以服务强一流环境,以法治护一流环境”各项重点任务,聚焦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获得电力、获得用水、用气、登记财产、市场监管等12个关键指标,深化“政务服务提优、项目审批提速、经营成本减负、市场环境提质、权益保护提标”五大行动,推动全县营商环境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三、组织保障
1.强化组织领导。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头号工程”,把各项目标任务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一把手”工程抓紧抓实。要持续强化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筹协调、各指标牵头单位分别牵头、各责任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组建优化发展环境持久仗专班,通过“一月一调度、一季一讲评、年底总结账”的常态化调度,统筹推进指标改革创新和疑难问题解决,推动12项指标精准提升、持续向好。
2.强化协调联动。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出台创新举措,通过采取“送政策、解难题、优服务”“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企业家接待日”和“政银企早餐会”等做法定期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及时回应和研究解决市场主体关注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要明确工作职责,密切协同配合,牵头部门要发挥“横向部门牵头、纵向指标牵头”两个作用,责任单位要做到“主动对号入座、主动担当作为”,各乡镇、县产业开发区要切实发挥优化营商环境主阵地作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通过同频共振、同向发力、同步推进,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3.强化宣传引导。强化优化发展环境持久仗的宣传报道,通过“报、网、端、微、屏”等媒体平台,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把营商环境政策措施、持久仗成效和各行业各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好经验、好做法向企业群众和服务对象精准推送,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增强市场主体信心,展示我县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营商环境的工作成效,形成“人人事关营商环境、事事都是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4.强化考核督办。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各项目标任务,聚焦影响和破坏我县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形成督查整改清单,督促立行立改。持续开展窗口督查、明察暗访,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破坏营商环境、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曝光一起,形成强有力震慑。县优化办要对标国家、省、市营商环境评价考核要求,建立完善全县“标准量化、综合排名、定期通报、后进约谈”的营商环境考核体系。在全省营商环境评价中,对没有达成指标“年度目标”的县直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进行约谈,对综合评价全省排名(全省86个县市)倒数后3名的县直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股室责任人实行追责问责。园区排名(全省134个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如果在全省后15名,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对园区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股室责任人实行追责问责。
新宁县人民政府召开2023年第6次常务会议
3月27日,县委副书记、县长彭洪兵主持召开2023年第6次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成员出席会议,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学习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精神;学习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强在湖南调研时讲话精神;学习了湘政办发【2023】12号文件精神;学习了全省政府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会议精神;学习了邵市办发【2023】1号文件精神。听取了关于评定2022年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的汇报和林长制、创森及森林防灭火工作汇报。
会议指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精神,大力推进县域医共体建设和医疗卫生的项目建设,进一步落实好全市中医药先导区、示范区创建工作责任,夯实基层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继续紧绷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这根弦,全力做好处置应对工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会议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强在湖南调研时讲话精神,切实落实好“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要求,在省政府“发展六仗”总体指挥下,进一步做好新宁的各项工作。
会议要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再次学习《湖南省人民政府真抓实干督查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积极主动对接省政府办公厅,并对照上级要求,及时制定、下发实施方案,将任务分解到相关单位部门,推动全县上下真抓实干、勠力同心实现省政府督查激励“保四争六”的目标。县政府办作为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要带头落实全省政府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会议精神,制定工作学习的计划、方案,努力提升办公室“三服务”水平,成为政府坚强“前哨”、巩固“后院”和高效“中枢”。县政府办要与县委办认真沟通、商量,根据邵市办发【2023】1号文件精神,全面抓好贯彻落实。
会议要求,要大力弘扬倡导见义勇为的崇高精神风尚。新闻媒体、政法单位和所在乡镇要大力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英雄事迹和高尚情操,激励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投身到见义勇为的行列中来。要进一步优化健全见义勇为褒扬和评定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表彰见义勇为先进典型,真诚关心见义勇为人员,认真落实相关待遇和优抚政策,促使新宁大地能够充盈着在危急关头、危难之际挺身而出、舍己救人的良好精神风尚。
会议要求,要按照上级部署和新宁实际,总结新宁林长制工作开展以来各项工作的好的经验、做法,尽快补齐短板弱项。会议同时指出,做好创建省级森林城市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继续守住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底线是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强化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体现。林长制工作要全力冲刺省政府真抓实干奖,创森工作要一举创成,森林防灭火工作要扭转去年的被动局面,守护好森林安全。要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政策等扶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挖掘自然、生态等旅游元素,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为新宁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坚强保障。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新宁县人民政府召开2023年第7次常务会议
4月10日下午,县委副书记、县长彭洪兵主持召开2023年第7次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成员出席会议,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学习了3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治统计造假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省市统计造假屡禁难绝专项治理行动会议精神;学习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强在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上的讲话精神;听取了禁毒、反电诈工作汇报和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研究了“三重点”工作。
会议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主题教育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省主题教育推进动员会议精神,政府领导和政府工作部门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按照中央决定和省委要求,结合自身工作和本部门实际,把开展主题教育同推动中心工作结合起来,认真组织、精心实施、狠抓落实。县政府办要迅速对照上级要求和会议精神,草拟县政府党组主题教育工作方案,及时提交县政府党组会议审议研究。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治统计造假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及省市有关部署要求,整章建制、防微杜渐,进一步提升统计监督能力和水平,切实履行好执法、监督职能,确保各项治理工作落实到位、见实见效,为新宁高质量发展提供统计数据保障。
会议要求,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强在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上的讲话精神,一如既往地从严从实抓好政府系统廉政工作,按照年初县纪委全会和县政府全会的工作要求,以清廉政府建设为统揽,一体推进“三不腐”,把政府系统作风建设和“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主题教育活动衔接融合起来,力求工作取得实效。
会议要求,要坚决守住工作底线。要清晰认识当前禁毒、反电诈工作的严峻形势,坚持“标准不降、尺度不松、力度不减”,严防发生禁毒、反电诈负面舆情和突破底线事故,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要持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对禁毒、反电诈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大线索研判核查,深入开展全链条打击,确保打深打透打出成效。要进一步健全优化工作机制、完善基层网络。要加大宣传力度,在源头治理、综合打击、防范宣传上下功夫,切实形成打防管治强大合力,坚决打赢禁毒和反电诈人民战争。
会议要求,要明确目标。要确保创成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力争获得市场监管系统的真抓实干奖,严防发生野生蘑菇中毒致死和食品安全事件。要坚决落实两个责任机制。县政府领导和各部门、乡镇要对联系和所在辖区的食品安全点位履行好执法、监管责任。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严格履职,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切实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充分发动群众,加强教育和宣传引导。宣传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发动公众积极参与、当好“监督员”,营造抓食品安全浓厚氛围。
会议强调,要紧扣目标,确保获得进步奖。要紧盯薄弱环节和重要部位,迅速补齐短板弱项,确保我县“三重点”工作取得好的成绩。要紧扣指标,逐项落实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对经济、重点任务、重点项目等指标进行一项项具体核对,做到精准发力、精准落实。要紧扣支撑,增强发展活力。要切实做好招商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努力在危机中创新机、于变局中开新局。要紧扣底线,守牢平安大局。要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森林防火、防汛和社会治理等各项重点工作,确保“三重点”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新宁县人民政府召开2023年第8次常务会议
4月20日,县委副书记、县长彭洪兵主持召开2023年第8次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成员出席会议,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曾明辉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听取了财政工作汇报和全县居民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的情况汇报;学习了厅字【2023】9号文件精神,听取了田长制工作汇报。
会议强调,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树牢“过紧日子”思想,坚持以收定支、精打细算、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全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要进一步强化开源节流,加大财源培植力度,积极开拓财源,努力实现开源节流并重,确保财政收支平衡。要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加快财政办理效能,提高财政绩效和办事流程,切实把资金用快、用好,用活,促进财政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为我县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会议要求,要继续深化自建房整治三年专项行动,在思想认识、力量配备和工作保障等方面把三年专项行动的要求落到实处,确保全县房屋安全管理长治久安。要突出重点,聚焦自建房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合规安全和经营安全,坚决守住“危房不住人,人不进危房”“经营不带险,带险不经营”的安全底线。要强化督导,对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再从严、再从紧,坚决做到思想不松、力度不减、标准不降,全力以赴抓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会议强调,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决扛牢“田长制”工作政治责任,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有力的措施、最严格的要求,抓紧抓实耕地保护和田长制各项工作。要不折不扣完成当前任务,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例行督察问题整改和“春苗行动”等工作,坚持每日一汇报,每周一通报,确保当前各项任务圆满完成。要及早谋划全年任务,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推动“田长制”工作落到实处。要形成工作合力,做好统筹协调、综合调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推进“田长制”工作强大合力。要强化经费、工作和线上线下保障,努力开创“田长制”工作新局面,确保“田长制”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新宁县人民政府召开2023年第9次常务会议
会议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学习了国办发布稳外贸18条:引导加工贸易向中西部、东北地区梯度转移;学习了全省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会议精神,听取了县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汇报;听取了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双拥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挖掘内生动力和潜力,竭尽全力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全力破解各项制约,创造最优环境,引导老乡回新办企业,扶持新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要克服困难,坚决做好稳外贸工作,把已有的外贸企业保护好、维护好,积极地引进有实力、有实绩的外贸企业,助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要不遗余力,竭尽全力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坚决守住食品药品安全底线,不断增进人民群众健康福祉,确保食品药品安全各项工作落实见效。
会议要求,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双拥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弘扬双拥优良传统,围绕服务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和国防、军队建设全局,扎实推进全县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双拥工作。要不断凝聚退役军人工作合力,调动全县上下积极参与、服务于退役军人事务工作,进一步健全基层治理体系,积极发现、挖掘双拥工作典型,做好省、市对接汇报,全力争取2023年度新宁双拥创建验收工作圆满通过。
会议强调,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坚决守牢安全底线,全心全意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要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工作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隐患化解到位,坚决防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要始终盯紧风险隐患,着力提升安全监管能力水平,对潜在风险隐患再排查再摸底,及时清除风险隐患,加强常态化督导检查,筑牢安全稳定坚固防线。要狠抓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拧紧安全生产责任链条,坚决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新宁县人民政府召开2023年第10次常务会议
5月11日,县委副书记、县长彭洪兵主持召开2023年第10次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成员出席会议,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绍良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学习了《湖南省国有“三资”清查处置与管理改革总体工作方案》(湘政办函【2023】26号);学习了2023年邵阳市人民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听取了全县卫健重点工作和国土空间规划情况汇报。
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建立以实体经济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突出抓好招商引资、企业培育、科技、工业和服务产业,推动我县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会议要求,相关部门要按照县委常委会和县政府常务会的会议要求,将2023年度财源建设和“三资”清理有关工作进一步细化、量化,科学编排好结构、目标和措施,切实做到“任务到项、项目到物、责任到人”,尽快将闲置“三资”盘活到位,实现保值增值以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为我县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财力保障,确保省国有“三资”清查处置与管理改革工作在我县落地见效。要认真学习市人民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主动对照市、县工作任务清单和部署安排,不折不扣地抓好工作落实,推动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新成效。
会议指出,卫生健康事业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大局稳定的基础性工作,要围绕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补短板、强弱项,进一步提升我县硬件、软件设施建设,不断提升医疗卫生服务保障能力,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会议原则通过我县2021至2035国土空间规划。会议要求,各分管领导要认真谋划各自范围内的空间发展战略,高质量完成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确保规划上下对齐、左右打通、多规合一,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为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支撑。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