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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XNDR-2023-64001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新市监发〔2023〕3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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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新市监发〔2023〕30号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新宁县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局相关股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逐步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号)《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湘市监法〔2021〕153号)《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的通知》(湘药监发〔2022〕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县局制定了《新宁县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执法“四张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9日
新宁县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执法“四张清单”
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 |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使用时间在3个月以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
|
2 |
广告主在自有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 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发布 (在第三方平台所提供网络页面发布的须没有平台首页链接,在其他互联网媒介发布的须没有付费搜索链接)的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1.违法内容文字不是广告主体内容,字体未作显 著标注的; 2.招牌广告发布时间不超过10日,印刷品广告发 布数量少于100份,互联网广告浏览量低于200 次的; 3.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段内商品销售额或服务营 业额未增加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
|
3 |
广告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 |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但真实、准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 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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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广告涉及专利内容未标明专利号 |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但标明了专利种类,且具备真实合法有效专利证 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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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 注“广告”字样 |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但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 轻微并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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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6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 |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 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
|
7 |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已过广告审批有效期 |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未超过三个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 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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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
9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
10 |
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属于非强制性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 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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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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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标注净含量 |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 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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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3 |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 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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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能够标明商品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 不引起消费者对价格的误解,初次违法且危害后 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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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对变质、超过保质 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 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未 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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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不影响食品安全,初次违 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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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药品经营企业进货查验记录或销售 记录不全 |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购销药品,购销记录有一般性失误、个别项目记 录不全,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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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进货查 验记录或销售记录不全 |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进货查验记录或销售记 录有一般性失误,个别项目记录不全,初次违法 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八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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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化妆品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涉案化妆品与国家药监局公布的注册、备案产品一致。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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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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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行为 |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 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5.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 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 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 并经查证属实的; 6.法律、法规、规章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 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 规定其他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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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广告主在自有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发布(在第三方平台所提供网络页面发布的须没有平台首页链接,在其他互联网媒介发布的须没有付费搜索链接)的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从重处罚情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及时改正,主动消 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2.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 高级”、“最佳”等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 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 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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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虚假广告 违法行为 |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从重处罚情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3.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 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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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3 |
发布已过广告审批有效期的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从重处罚情节,同 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已过广告审批有效 期且逾期不超过三个 月 ; 3.广告发布内容与原 审查批准内容一致; 4.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 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 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或者广告批准文号已超过有效期,仍继续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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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营者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从重处罚情节,同 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影响力和影响范围 较小、对市场秩序的 扰乱程度较轻,对消 费者欺骗、误导作用 较小; 3.持续时间不超过15 天,或影响人数不超 过100人次(互联网 以点击浏览量计算), 或案涉商品或者服务 经营额不超过3000 元 ; 4.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 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 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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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5 |
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从重处罚情节,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超过30天; 3.货值金额不超过 1000元; 4.经营者能说明食品 、食品添加剂合法来源 ; 5.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 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 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 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 他事项。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七十条、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七条。(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 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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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食品经营者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食品添加剂 |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从重处罚情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涉案过期食品、食 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 2.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3.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 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食品、食品添加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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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7 |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 |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从重处罚情节,同 时具备以下条件: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 类违法行为; 2.经营面积不超过 150 m²; 3.无证经营时间未超 过30天; 4.及时改正,主动消 除或者减轻危害后 果; 5.未造成食品安全事 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 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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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从重处罚情节,同 时具备以下条件: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 类违法行为; 2.已取得食品经营许 可证; 3.及时改正; 4.未造成食品安全事 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 果。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 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 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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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9 |
农贸市场摊位、小门店、餐饮店的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 |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从重处罚情节,同 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索证索票过程但 不齐全,能确定食用 农产品来源; 2.及时改正,主动消 除或者减轻危害后 果 ; 3.营业面积小于150 平米; 4.未造成食品安全事 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 果 。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 (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十二)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第五十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十二项规定,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 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 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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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工业产品 |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从重处罚情节,同 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货值金额不超过1 万元; 3.及时改正; 4.未产生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 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 第五十九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 文件,并予公布; ……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 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 证书并予公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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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1 |
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的产品或未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扩展的列入目录产品 |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从重处罚情节,同 时具备以下条件: 1.货值金额不超过1 万元; 2.责令限期改正后及 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 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品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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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法搭售商品、服务 |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从重处罚情节,同 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超过30天; 3.搭售的商品或服务 的经营额不超过5000 元 ; 4.未对消费者合法权 益造成较大影响,未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5.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选项。 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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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3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 |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从重处罚情节,同 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超过30天; 4.未对消费者合法权 益造成较大影响,未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5.积极配合完成退 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第七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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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有奖销售未按规定公布相关信息 |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从重处罚情节,同 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缺漏部分信息但及 时改正后不影响兑 奖。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 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 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 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 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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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5 |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 |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从重处罚情节,同 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较短; 3.药品可溯源,系国 内已合法上市药品; 4.货值金额不超过 1000元; 5.及时改正; 6.未造成药品不良反 应等实际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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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 |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从重处罚情节,同 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进口药品货值金额 不超过3000元; 3.及时改正; 4.药品可溯源,系国 外已合法上市药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和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二)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三)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四)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五)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六)编造生产、检验记录;(七)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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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7 |
化妆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从重处罚情节,同 时具备以下条件的: 1.初次违法; 2.经营的化妆品为合 格的普通用途化妆 品 ; 3.及时改正并能及时 整改建立相关制度并 执行 。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 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 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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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从重处罚情节,同 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货值金额不超过 5000元; 3.危害后果较轻; 4.及时改正。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第六十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 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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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9 |
其他一般违法行为 |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 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 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的 ; 4.配合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 立功表现的,包括但 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 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 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 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 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 或证据,并经查证属 实的; 5.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及《湖南省市场 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 法行为不予处罚、减 轻处罚规定》规定其 他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的情形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 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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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封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 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 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 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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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查封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或查 封、扣押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 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 |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首次被发现; 2.不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3.自行纠正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 内改正。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对涉 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 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 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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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查封、扣押涉嫌在广告中使用“国家 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与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 设备等财物 |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首次被发现; 2.广告主在自有经营场所或互联 网自媒体发布; 3.自行纠正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 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 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 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 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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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查封、扣押涉嫌涉嫌通过大众传播媒 介发布广告而未显著标注“广告”与违 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 具、设备等财物 |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 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 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 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 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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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5 |
查封、扣押未标注专利号与违法广告 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 备等财物 |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首次被发现; 2.专利有效或及时续费后有效; 3.自行纠正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 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 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 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 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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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查封、扣押未在广告中标明出处与违 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 具、设备等财物 |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首次被发现; 2.广告引征内容真实、准确; 3.自行纠正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 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 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 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 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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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查封、扣押涉嫌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与 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首次被发现; 2.已取得批准文号; 3.自行纠正或者在责令限期内改 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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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查封、扣押涉嫌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与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首次被发现; 2.已取得批准文号; 3.自行纠正或者在责令限期内改 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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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9 |
查封、扣押涉嫌超过审批有效期发布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 保健食品广告与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 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首次被发现; 2.已过广告审批有效期但逾期未超过三个月; 3.自行纠正或者在责令限期内改 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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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查封、扣押涉嫌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 医疗机构第一名称或《医疗广告审查 证明》文号与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 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首次被发现; 2.系通过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 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 3.自行纠正或者在责令限期内改 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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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查封、扣押涉嫌房地产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与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首次被发现; 2.已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 3.自行纠正或者在责令限期内改 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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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2 |
查封、扣押标签、说明书违法的食品相关产品: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首次被发现; 2.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不影 响食品安全; 3.自行纠正或者在责令限期内 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第五项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合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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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查封、扣押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但未在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物品 |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首次被发现; 2.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 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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