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公字〔 2025 〕第6号
新宁县2025年第八批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已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关于新宁县2025年第八批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湘政地〔2025〕0872号;批准时间:2025年6月1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新宁县2025年第八批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三、征收土地位置:新宁县金石镇松风亭村。
四、被征地单位及面积:新宁县金石镇松风亭村,总面积0.4444公顷。
五、征收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七、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各种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附着物、青苗必须拆迁或迁移,其补偿安置标准按《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21〕1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执行。
八、公告范围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新宁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的调查结果为准。
九、对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宁县2025年第八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湘政地〔2025〕0872号)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抢栽、抢挖及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变更、异动等情况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新宁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