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时间:2025年06月12日 来源:新宁县 作者:新宁县 【字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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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新宁县清江金铁矿矿业有限公司

机构信用代码:91430528698575163U

公司住所:新宁县金石镇解放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伟

违法事实及证据:新宁县清江金铁矿矿业有限公司在2011年10月编制了新宁县清江金矿开采利用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向新宁县水利局申请审批,在2011年11月3日取得新宁县水利局《关于新宁县清江金矿开采利用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新水发[2011]69号)。后因生产建设项目的规模发生重大变化,于2015年11月重新编制了新宁县清江金铁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向邵阳市水利局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在20151116取得了《邵阳市水利局关于湖南省新宁县清江金铁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邵水保字201545)。该企业于2015年在新宁县清江桥乡清泉村开办了新宁县清江金铁矿项目,未在项目开工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新宁县清江金铁矿矿业有限公司清江金矿开采利用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日期:二零一一年十月。

证据二:新宁县水利局关于新宁县清江金铁矿矿业有限公司金矿开采利用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新水发[2011]69号)。

证据三:湖南省新宁县清江金铁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日期:二零一五年十一月。

证据四:邵阳市水利局关于湖南省新宁县清江金铁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邵水保字201545)。

证据五: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1张。

证据六:新宁县水利局2015年8月18日对新宁县清江金铁矿矿业有限公司下达的履行义务告知书(新水发[2015]82号)。

证据七:新宁县水土保持局2018年4月27日对清江金铁矿项目的监督检查记录表。

证据八:现场照片。

证据九: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通知。

证据十: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公告送达截图。

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该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1月29日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按下列方式计征:(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新宁县清江金铁矿项目2015年7月已开工建设,2015年11月到邵阳市水利局办理新宁县清江金铁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确定该企业应缴按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部分水土保持补偿费67400元,2015年8月18日,我局向该企业下达履行义务告知书,要求其缴纳欠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2018年4月27日,我局下属单位新宁县水土保持局对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意见要求其立即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截止2025年5月15日,已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0001元。2025年5月15日我局向该企业下达限期在2025年5月17日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通知,该企业逾期未缴纳欠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47399元。根据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水发〔2024〕11号)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第一项轻微违法行为情形:“逾期3个月以内的。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0.5倍以下的罚款”。

决定给予以下处罚:

一、缴纳按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的水土保持补偿费47399元。

二、2025年5月18日起每日加收滞纳部分47399元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处罚款9470元。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支行收款人:新宁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4300157306505000211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新宁县水利局

202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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