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新宁县2024年第十五批次建设用地项目 (增减挂钩)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 告
新政补偿安置公告〔2024〕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及《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21〕1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新宁县2024年第十五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增减挂钩)拟征收土地安置的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回龙寺镇红星村5组范围内,总面积0.1777公顷(2.6655亩),具体位置详见勘测定界图。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的总面积0.1777公顷,其中:水田面积0.1597公顷,田坎面积0.0180公顷。
三、拟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新宁县2024年第十五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增减挂钩)建设用地。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1.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2.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21〕11号)文件进行补偿。征地补偿标准及青苗补偿标准如下:
单位:元/亩
地类名称 |
征地补偿标准(等级I区) |
||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
失地农民 社会保障费 |
合计 |
|
水田 |
65610 |
7290 |
72900 |
旱土、园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建设用地 |
54456 |
6051 |
60507 |
林地 |
43959 |
4884 |
48843 |
未利用地 |
32805 |
3645 |
36450 |
单位:元/亩
类别 |
青苗补偿标准 |
备注 |
|
水田 |
2700 |
1.长年(3年以上)未耕种的不给予青苗补偿。 2.改变原承包用途的只能按水田或旱土标准补偿。 |
|
旱土 |
1800 |
||
水塘或山塘 |
2700 |
兼养鱼的水库按水塘的70%补偿青苗费 |
|
果树类经济林 |
脐橙 |
2400-11200 |
成片脐橙园地按80株/亩计算,幼树30元/株,挂果前80元/株,盛果期140元/株,衰老期80元/株。 |
柑桔 |
1820-8400 |
成片桔园园地按70株/亩计算,幼树26元/株,挂果前70元/株,盛果期120元/株,衰老期70元/株。 |
|
林地 |
500-8000 |
灌木林500元/亩;水竹、丛竹1500元/亩;疏林地3000元/亩(按标准密度在60%以下的);成片林地8000元/亩(按标准密度达到60%以上的)。 |
五、安置对象和安置方式
征地安置对象为本次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
六、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4〕8号)文件等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由相关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七、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采用转账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单户的生产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付给个人。
八、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时间自2024年 月 日起至2024年 月 日止,时间不低于三十日。
2.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时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的结果为准;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在拟征地范围内实施抢建、抢种、抢栽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办理补偿登记地址:新宁县金石镇大兴路141号,联系人:张建雄;电话:13789159828。
3.二分之一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且符合听证相关规定的,可在本公告公示期满五个工作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新宁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如主动放弃听证,可在本公告公示期满后,出具放弃听证的说明。
特此公告。
新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