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实施细则
时间:2022年09月02日 来源:新宁县民政局 作者:新宁县民政局 【字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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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健全低收入人口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推动完善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0〕25号)、《湖南省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湘民发〔2021〕39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民政局统筹本辖区内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乡村振兴、医疗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民政局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县社会救助各相关职能部门依申请按规定给予低收入家庭救助帮扶。县财政局按照规定做好社会救助资金保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负责做好低收入认定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

第六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 动态管理,精准认定;

(三) 优化服务,高效便民;

(四) 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低收入家庭范围

 第七条 低收入家庭包括:

(一)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 特困人员家庭;

(三)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低收入家庭中的家庭成员为低收入人口。

第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依据《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4号)的相关规定确定。特困人员家庭依据《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5号)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相关规定的家庭(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制定的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收入以城市低于900元/月、农村低于6930元/年为基准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收入基准线,根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参照《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4号)的规定执行,指: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核算评估按照《新宁县民政局 新宁县财政局新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宁县农业农村局新宁县统计局关于印发〈新宁县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新民函〔2020〕20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核算评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经济状况时,对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刚性支出剧增或收入大幅缩减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按规定扣减了家庭收入的困难家庭视为支出型困难家庭。

第三章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应以家庭为单位, 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法定监护人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 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的,应当主动告知其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和救助帮扶政策。

第十二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区域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其他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其他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共同生 活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按规定提交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证明其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的相关材料,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特大疾病患者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材料;

(二) 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 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 根据需要提供赡养人、抚养人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五) 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五条  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经 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单独登记备案(红表登记)。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经办人员是指负责或具体办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事项的县民政局及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的1个工作日内录入邵阳市经济状况核对平台,2个工作日内提交县社会救助事务中心启动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同时综合运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一般在受理信息核对申请的9个工作日内反馈。

第十七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申请受理地不一致的,申请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经常居住地 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相关工作。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配合调查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反馈至申请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委托调查核实时间不计入认定时限。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数、初审意见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不能公布泄露对象隐私信息,如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电话号码、年龄等敏感信息。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审批领导小组。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审批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审批领导小组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 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认定意见。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申请应进行入户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认定,发放认定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认定,通过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所在村(居)务公开栏及相关官方网站公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户主姓名、家庭成员数量等信息,其中在村(居)公布的信息应当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第二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县民政局应每年组织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家庭情况及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家庭,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发现其家庭收入或财产状况超出相关规定的,应依程序办理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手续并将核查情况及时报县民政局。

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所在村(居)务公开栏及相关官方网站,公布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经审核其家庭经济状况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在征得其同意后,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转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可不再重复提交。

第四章 动态监测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通过集中排查、日常走访,县民政局通过随机抽查、部门数据共享比对等方式,建立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及时纳入监测范围。

第二十四条 监测对象主要包括低收入家庭和乡村振兴部门纳入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 重困难户及县委、县政府通过综合研判发现的其他困难家庭。

第二十五条 对于低收入家庭,重点监测相关社会救助帮扶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还存在其他方面的生活困难;不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核实情况,并办理退出手续、终止救助;对于未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监测对象,重点监测其是否符合认定条件,一旦发现符合条件,立即启动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会同乡村振兴局等相关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常态化救助帮扶。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有效衔接,对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的整户无劳动能力户,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救助保障范围。

第二十六条 民政局牵头,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乡村振兴、医疗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相关部门和组织配合,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困难群众数据库,搭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实现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部门业务系统数据互通共享,为相关部门开展救助帮扶工作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持。

第五章 社会救助帮扶内容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低收入家庭申办相关社会救助帮扶。县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低收入家庭救助帮扶。

第二十八条 加强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家庭的救助帮扶,按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患有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尘肺、重性精神疾病、肺结核、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风湿性心脏病等三十三种由国家和湖南省认定的纳入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范围的人员)等特殊困难人员,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其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按我县最低生活保障人均救助标准发放。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经县乡村振兴局、县民政局认定属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单人户”政策执行;不属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超过救助渐退期(脱贫后1年时间)按规定退出。

第二十九条 加强低收入家庭专项社会救助。各相关部门应针对低收入家庭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制定差异化的救助政策,及时根据困难类型给予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相应专项救助。

第三十条 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 低收入家庭救助帮扶工作。对于遭遇重特大疾病、突发意外事故等情况的低收入家庭,引导支持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及时提供救助帮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可终止受理认定申请或不予认定。

第三十二条  低收入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家庭状况等相适应的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程序办理退出低收入家庭手续,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终止对其实施的救助帮扶。

第三十三条 县民政局应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牵头组织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监督检查工作。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估、监督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

第三十四条 通过提供虚假情况,刻意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获得低收入家庭认定,骗取相关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的,死亡后未及时上报导致多领取救助资金的,乡镇人民政府应依程序办理退出低收入家庭手续,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违规骗取、死亡后仍在救助的相应社会救助帮扶资金或物资依法依规予以追缴。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村 (居) 民委员会,不如实提供低收入家庭及家庭成员有关情况或 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民政局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从事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衔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三十七条 新增低保、特困救助对象必须先通过核对平台信息比对,待打印比对报告后方可进行审批,救助对象死亡异动每月实行零报告制度,逾期未报的乡镇视同报无。每月月底前上报拟新增、取消、提标、停发等异动表和审核审批资料,新增对象经县民政局复核、抽查后,符合条件的于次月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将责令乡镇人民政府重新调查核实。

第三十八条 村(居)对“应保未保”(一户或一人,下同)、已享受社会救助但符合取消条件而不及时上报取消、对象已经死亡或户口迁出而不及时上报取消的,一个年度内出现一例,由乡镇主要负责人对所在村(居)支部书记进行诫勉谈话,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没有到位的,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扣除该村(居)工作经费1000—3000元,所扣经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用于奖励社会救助工作先进单位;一个年度内出现三例以上(含三例)的,乡镇人民政府可责令支部书记辞职。

由于工作不到位而被骗取或冒领的社会救助资金,由村(居)支部书记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追回,否则从该村(居)本年工作经费中扣除。

各乡镇人民政府在社会救助审核审批中不按要求受理、不按程序办事,审批把关不严导致人情保、错保;或对辖区内社会救助对象不进行动态管理,不进行复核,导致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机制不落实;或不重视、不支持社会救助工作,人员配备不足,档案管理混乱,违法现象突出,到县以上频繁上访影响县委、县政府工作的,报县委、县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扣减该乡镇年终平安建设考评、为民办实事考核和绩效考核得分。该乡镇主要领导、分管民政领导、社会事务办主任当年民政工作不得评先评优。

第三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4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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