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实施细则
时间:2021年06月15日 来源:新宁县民政局 作者:新宁县民政局 【字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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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函〔2021〕6号

关于印发《新宁县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切实提高救助对象的准确度和审批时效,维护社会救助的公正性,不断增强群众对救助工作的满意度,逐步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现将《新宁县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实施细则》的通知印发给你们,希遵照落实。

新宁县民政局

                                2021年615

新宁县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实施细则

为顺利开展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20〕25号)《新宁县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新民函〔2021〕1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目标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统一权责,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更便捷更优质的服务,让社会救助制度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县人民政府将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给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开展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工作,切实提高救助对象的准确度和审批时效,维护社会救助的公正性,不断增强群众对救助工作的满意度,筑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逐步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

二、基本原则

坚持“简政放权、提高效能、权责对等、权限下移、规范操作、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三变三不变”(“三变”即县民政局由审批变备案,各乡镇由审核变审批,村<居>委会由协管变调查初审;“三不变”即对象不变、政策不变、原则不变)的原则。

三、工作职责

各乡镇要将行政审批下放事项作为当地党委政府民生工作的首要任务来落实,全面落实救助政策,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

(一)村(居)委会职责。(居)委会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收入核算、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动态管理、政策宣传、初审以及救助对象委托申请等具体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是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公示、审批、动态管理等职责,依法依规出具审批意见;做好辖区内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应养尽养”工作;宣传、贯彻、执行社会救助相关政策;管理辖区内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临时救助信息台账和档案资料;配合教育、卫健、医保、融媒体等相关部门工作,确保信息共享。

(三)县民政局职责。主要负责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业务培训、常态监管。测算并向县财政申请拨付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和临时救助金;指导乡镇做好城乡低保(特困)的动态管理工作和信息核对工作,将低保(特困)工作纳入县对乡镇年度绩效考评范畴,发现违规违纪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同时,加强湖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和省民政厅、邵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的管理,指导乡镇开展相关数据录入、审核、审批工作。

(四)县财政局职责。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积极筹措资金,将低保、特困和临时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低保、特困和临时救助资金,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四、申请审批程序

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后,乡镇应当即时受理救助申请并按程序进行审批。申请审批程序为:社会救助申请→村(居)委会调查初审上报→乡镇社会事务办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信息核对→乡镇社会事务办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公开公示→资金发放。原则上各乡镇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低保申请人的入户调查、公示、审核、审批等工作。

(一)低保(特困供养)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户籍人口与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一致的,以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准(夫妻和未成年子女无论户籍是否在一起,都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村级民生协理员提交申请,经村(居)委会调查初审后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会事务办提交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乡镇社会事务办受理。(居)委会上报申请人书面提出的低保(特困)申请,同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各乡镇社会事务办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让申请人填写新宁县社会救助申请及授权书和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对于明显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通过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仍坚持递交书面申请的,应书面告知不符合的理由。

对与救助经办人员、村(居)干部有近亲属关系的救助申请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单独进行红表登记备案,备案表同时上报县民政局。

(三)入户调查。入户调查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责任制。各乡镇应当自受理救助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驻村干部、村(居)委会书记、村级民生协理员组织包村工作队和村(居)两委干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复核,调查方式包括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员信息、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当场填写入户调查表。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乡镇工作人员不少于1人,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对入户调查结果签字确认后,再由驻村干部、村(居)委会书记、村级民生协理员签字审定。

(四)信息核对。对应通过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对象,乡镇社会事务办要在完成入户调查后3个工作日内或在受理申请时征得申请人授权同意同步将共同申请人及其直系一代以内的所有法定义务人的授权书和基础信息录入邵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进行信息核对,核查申请人家庭及其法定义务人的财产信息。

(五)乡镇社会事务办审核。各乡镇社会事务办根据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和信息核对结果综合评估审核。其中凡是可通过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核查到的部门信息,均可不要求申请对象提供证明材料。对已完成经济状况调查和信息核对等相关程序的对象,乡镇社会事务办要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救助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不通过的家庭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前期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的梳理,当月底前完成新增对象审批工作,于次月开始发放救助金。对审批通过的对象,共同申请人信息要录入湖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申请表要通过扫描进行电子存档。建立先行救助机制,对已通过村(居)调查核实、乡镇审批认定的特殊困难群体,乡镇政府可先行发放相关救助金和落实帮扶服务措施。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出具后发现有不符合认定和救助条件的,经再次调查核实后,于次月起停止发放救助资金并退出特殊困难群体范围,已实施救助的资金和物资不再追回。

(七)公开公示。对审批通过享受救助待遇的对象,必须在乡镇、村(居)两级公开栏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有异议的救助对象,乡镇社会事务办应组织人员重新开展调查核实。对审批不能通过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公示结束后,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由村(居)委会民生协理员、驻村干部、支部书记签字确认,经乡镇社会事务办审核,乡镇分管民政领导和乡镇长审批签字后,将救助对象发放名册汇总上报县民政局备案,并将享受对象的基本情况再次公示;被举报或其他线索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委托村(居)委会民生协理员通知申请人。县民政局按不低于30%的比例对新增低保对象进行入户抽查,对抽查发现的疑似对象,交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复查复核。

(八)资金发放。城乡低保金按月发放,特困供养金按季度发放,由县民政局通过湖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导出发放花名册后,报县财政局通过乡财系统进行社会化发放。原则上,各乡镇应于每月10日前完成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的动态调整录入工作。

社会化发放银行卡统一使用惠农卡进行发放,没有惠农卡的要及时到农商行开好账户并到财政所进行登记,未及时登记账号导致发放不成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个别确因无法开户的可发放到其法定监护人惠农卡中。非经低保对象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代为保管或领取低保金。

(九)动态管理。

1.日常动态管理。各村(居)委会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救助对象死亡减员名单、救助家庭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情况报送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对注销(含延保渐退)或档次补助金额调整的对象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2.县级备案管理。各乡镇应于每月10日前将审批后的新增、注销救助对象异动花名册、当月资金发放审批表(纸质版一份及电子版),以及救助对象名单(电子版)报县民政局备案。

3.年度民主评议复核。各乡镇每年应按县民政局规定的时间要求集中开展一次救助对象年度复核认定工作。低保(特困)年度民主评议复核工作以村(居)为单位对所有低保(特困)对象进行事后监管。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驻村干部任组长,村级民生协理员、村(居)两委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参加人数应不少于15人。出席评议人员必须超过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二方能有效。民主评议结束后,应将通过评议的救助对象在村(居)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没有通过民主评议的救助对象,应组织人员再次入户核实,对确实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应在落实延保渐退政策后及时注销。

4.预警处理。各乡镇对信息比对系统数据预警信息要按程序调查处理后,将相关资料报县民政局备案。

(十)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低保对象(含特困人员)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1.规范纸质档案。各乡镇按要求实行纸质档案一户一档,按照谁审批谁存档的要求,妥善保管好申报审批档案、台账和报表。低保对象(含特困人员)发生变动时,需增加《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记录》和相关证明等材料档案。每年城乡低保及特困对象年度复核认定时,需增加民主评议会议记录表、公示、申请家庭社会救助保障金计算评估表等材料档案。原则上低保对象注销后档案保存不少于5年。

2.建立电子档案。电子档案主要将《社会救助申请及授权书》《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社会救助审核审批表》《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记录表》等材料进行彩色扫描,并按顺序转化为PDF格式的文件进行存档,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一致。

3.完善信息数据。各乡镇要做好湖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录入,确保线上线下数据一致,按月及时将已发放的城市低保、农村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资金录入中央直达资金在线监管系统,确保社会救助数据的精准性。

五、全面建立帮扶保障机制

(一)建立长效帮扶机制。各村(居)要建立支部牵头、党小组配合、党员群众参与的综合帮扶体系,形成一个制度健全、常年运作、动态管理、不断创新的长效帮扶机制,将走访、发现困难群众列为村(居)委会重要工作内容,实现“存在一个帮扶一个、帮扶一个解决一个”的目标。全体共产党员要从维护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高度出发,认真实践党的根本宗旨,做到对困难群众常关心、常联系、常走访,确保帮扶目标的实现。

(二)分类建立帮扶台账。各村(居)要分类明确专人帮扶对象台账:1、特殊困难家庭;2、年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3、边沿困难群体以及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残对象;4、突发临时困难家庭;5、空巢老人;6、其他需要帮扶的对象。

(三)准确把握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各乡镇人民政府切实开展摸底排查,把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底数摸清楚。要通过自主申报、入户走访、热线反映、数据比对等方式,把低收入人口全部找出来,纳入监测范围。要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广泛动员基层干部、村级组织、村级民生协理员、社会工作者等,走进家家户户,用“铁脚板”走出真感情。要组织人员一户不漏、一人不落地进行实地调查,一旦发现需要救助的低收入困难群众,及时给予救助帮扶,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六、系统操作

(一)城乡低保、特困的受理、审核、审批需同步在湖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每月10日前在湖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完成新增及死亡、注销对象的审核及动态调整上报,每月10日前完成系统内资金发放的数据核对,保证系统数据与需发放低保金(特困供养金)数据一致。

县民政局根据乡镇每月上报的数据在系统内进行监管,对资料不齐、信息不全的将退回重新审批。

(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一是每月核对操作要求。每月新申请对象经受理后同步录入邵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并上报,县核对中心审核后报市级进行核对;复核按三类对象每季度一次、二类对象每半年一次、一类对象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进行信息比对,可直接在湖南省社会信息管理系统申请复核(在新增录入时必须录入有《社会救助申请及授权书》方可)。各乡镇根据核对结果及时进行情况核实,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对象要按程序做好清退工作,并书面告知低保对象。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落实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是社会救助管理和实施的责任主体,乡镇长对本乡镇社会救助工作负总责,分管民政领导是社会救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处理社会救助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乡镇驻村干部、民生协理员和村(居)委会支部书记是社会救助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具体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村村响广播、宣传单、公示栏等形式,大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及审批权限下放工作,使所有乡镇干部、村(社区)干部、村级民生协理员及群众广泛知晓并支持配合。各村(社区)要通过集中培训、讲课等方式对村组长、党员、人民群众进行政策宣传。确保乡镇、村(社区)干部熟练掌握社会救助政策和审批权限下放的有关政策要求,确保社会救助政策及时宣传到每村每户。

(三)严格认定条件。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到各乡镇后,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文件要求进行审核审批,严把低保、特困申请人范围界定、家庭收入核算、家庭财产核定、重病重残救助等认定关,把真正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范围。

(四)加强检查监督。各乡镇要组织人员对村(居)的社会救助政策落实、近亲属备案制度进行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对上级批转信访件、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投诉的低保、特困对象,及时组织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意见,并按程序进行回复。切实加强政策宣传、舆论引导和情绪疏导,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县民政局要加强和规范社会救助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及时移送案件线索,并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纠正处理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促进社会救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五)时间安排。开展6个乡镇试点工作:2021年3月1日-6月30日;全面组织实施:2021年7月1日-2021年9月30日; 上报工作总结:从2021年10月1日起,全面完成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各乡镇于10月11日前上报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总结。

八、责任追究

一、对应该重点保障的一类保障对象,本人已提交申请但由于工作不到位而未及时得到保障的,经查实,按以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对所在村(居)支部书记和村级民生协理员的责任追究:一个年度内出现一例(一户或一人,下同),由乡镇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没有到位的,当年不得评先评优;一个年度内出现三例以上(含三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扣除该村(居)工作经费1000—3000元。所扣经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用于奖励社会救助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2、对驻村(居)干部(含社区书记)的责任追究:所驻村(居)一个年度内出现一例,当年不得评先评优;一个年度内出现三例以上(含三例)的,由乡镇对其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

二、对不应保障的对象而得到保障或虽已享受社会救助但符合取消条件而不及时上报取消,或对象已经死亡、迁出而不及时上报取消的,经查实,按以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对所在村(居)支部书记和村级民生协理员的责任追究:一个年度内出现一例(一户或一人,下同),由乡镇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没有到位的,当年不得评先评优;一个年度内出现三例以上(含三例)的,乡镇可责令支部书记辞职并可对村级民生协理员进行解聘。

2、对驻村(居)干部(含社区书记)的责任追究:所驻村(居)一个年度内出现一例,当年不得评先评优;一个年度内出现三例以上(含三例)的,由乡镇对其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

3、由于工作不到位而被骗取或冒领的社会救助资金,由村(居)支部书记、村级民生协理员负责协助民政部门追回,否则从该村(居)本年工作经费中扣除。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在社会救助审核审批中不按要求受理、不按程序办事,审批把关不严导致人情保、错保;或对辖区内社会救助对象不进行动态管理,不进行复核,导致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机制不落实;或不把社会救助工作纳入村(居)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为民办实事和文明绩效考核和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或不重视、不支持社会救助工作,人员配备不足,档案管理混乱,违法现象突出,到县以上频繁上访影响县委、县政府工作的,报县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扣减该乡镇年终综治考评得分、为民办实事考核得分和文明绩效考核得分。该乡镇主要领导、分管民政领导、社会事务办主任当年民政工作不得评先评优。

四、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不作为、缓作为或乱作为,构成违法违纪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组织处理或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社会救助对象冒领、骗取或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救助待遇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暂缓或取消救助待遇、追回其骗取的救助金、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对非主观原因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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