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宁县乡村振兴财政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委乡振组发〔20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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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委乡振组发〔2021〕13号 中共新宁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新宁县乡村振兴财政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新宁县乡村振兴财政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细则》已经中共新宁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新宁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 2021年10月8日
新宁县乡村振兴财政资金项目 公告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振兴财政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规范信息公开内容,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21〕10号)、《关于支持脱贫县继续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湘财农〔2021〕18号)、《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湖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扶办联〔2018〕1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完善乡村振兴财政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告公示基本原则 (一)坚持主动、全面公告公示。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外,对涉及乡村振兴财政资金项目有关信息内容,应当主动全面予以公开,促进资金项目管理规范、科学有效、落地见效。 (二)坚持分级、分类公告公示。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各级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通过便于群众知晓、理解和监督的方式,按照资金项目安排实施的层级分别公开有关信息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坚持真实、及时公告公示。以便于社会和群众监督为导向,注重社会和群众关切,确保公开信息内容真实可靠,及时公告公示,提高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透明度,提升社会和群众知情权与参与度。 第三条 乡村振兴财政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内容 (一)衔接资金、统筹整合资金分配结果。中央、省、市、县衔接资金及统筹整合资金分配结果,予以公告。对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省里报备的年初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和年中调整方案予以公告。(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所、村委会) (二)脱贫户、监测户小额信贷安排使用情况。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予以公告。享受贴息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群众参与利益联结等情况,要在实施前公示,实施后公告。(责任单位:县乡村振兴局) (三)行业帮扶其他相关财政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使用行业帮扶其他相关资金分配方案、项目实施计划(方案)等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利益联结机制和绩效目标等。(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 (四)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实施的本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予以公告。(责任单位:县乡村振兴局) (五)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纳入县级项目库的项目,按照《关于做好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委乡振组办发〔2021〕1号)实行村、乡、县三级公示。经中共新宁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库,予以公告。(责任单位:县乡村振兴局、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 (六)年度衔接资金、统筹整合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各行业主管部门年度衔接资金及统筹整合资金项目计划实施方案(含统筹资金项目计划实施调整方案),经中共新宁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告;乡镇、村在接到上级下达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及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等。(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 (七)年度衔接资金、统筹整合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年度终了,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衔接资金、统筹整合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实行县、乡、村三级分别要对本级、本单位年度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同时行业主管部门将年度衔接资金、统筹整合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报县乡村振兴局进行全县汇总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利益联结实现情况等。(责任单位:县乡村振兴局、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 (八)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利益联结机制等。 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 在对上述八项内容进行公告公示时,必须同时公开公告 公示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监督电话包括 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和8912317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限期公开。 第四条 乡村振兴财政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应纳入地方各级政府整体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统一管理。使用管理资金的各相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便民、及时的原则组织开展公告公示工作。 第五条 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和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在上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本区域、本单位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的管理制度,做好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日常工作。 第六条 公告公示应通过新闻媒体(包括政府网站、单位门户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报刊等)、政务公示栏(包括乡镇政务、村级政务)和公告牌等便于公众及时知晓的方式公开。县(区)级应通过本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及时公开;乡(镇)、行政村应为群众或者其他组织获取资金项目信息提供便利,重点利用政府网站、乡镇便民服务大厅、村组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公告公示。各级公告公示应当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七条 设立公告牌、公示栏、公示墙等标志,应符合经济适用、清晰规范的要求,尽可能利用现有建筑物,坚决杜绝形象工程,严禁建设豪华公示牌(栏)和标志性建筑物。 第八条 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期限不少于10天。 第九条 项目经批准确定后,公告公示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公示。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公告公示内容提出质疑的,公告公示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未做出答复或询问人对答复不满意的,询问人可在答复期满后15天内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反映事项进行核实处理,并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询问人。 第十条 规范资料存档。对于在门户网站等长期公开的,要保持网页地址正常使用;对于无法长期公开保存的,要及时将公开内容原件、场景照片、录像资料等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公告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和资金绩效评价内容,对公告公示内容不全、不实、不规范的视情况扣分,性质严重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宁县乡村振兴局、新宁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扶贫 | ||
一级事项 | 扶贫资金 | 二级事项 | 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 ||
公开主体 | 新宁县乡村振兴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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