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宁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年05月09日 来源:新宁县商务局 作者:新宁县商务局 【字体设置:
分享到:
 

新商发20205号

新宁县商务局

关于印发《新宁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各股室、各二级机构,各相关单位:

新宁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宁县商务局

2020年4月9日

新宁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

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促进我县电子商务企业资源整合、共同发展,鼓励电商相关单位入驻新宁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称“服务中心”),根据《关于修订印发〈新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办通字〔201920号)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已入驻或意向入驻服务中心的企业、团体及个人。

第三条服务中心在新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县商务局进行监督管理,并委托项目承建企业湖南惠农科技有限公司(惠农网)为运营方,负责服务中心的相关服务开展、职能管理。鼓励服务中心运营方为入驻企业、团体及个人以各种形式提供相应的基础服务及增值服务,并进行市场化运营。

第二章入驻对象及要求

第四条入驻条件:

(一)在我县注册并开展电商相关业务且稳定运营1年以上的企业;具备我县本地身份并从事电商相关工作半年以上的团体及个人;

(二)在我县注册,意向通过电商培训等服务进行触网升级的传统企业;具备我县本地身份,意向通过创业孵化等服务在我县成立电商企业的团体及个人;

(三)在我县成立分公司通过电商销售本地产品的县域外电商企业;有电商产品销售能力,意向通过创业孵化等服务在我县成立电商企业的县域外的团体及个人。

第五条意向入驻企业、团体及个人在满足以上条件之外还应符合各级政府电商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可执行性、创新性、运营性、创收性,有较好的发展潜力,且近3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入驻企业、团体及个人必须从事电商相关工作或开设网店,并定期及时向服务中心运营方提交网销数据或电商运营情况。

第七条入驻企业、团体及个人需严格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时间在服务中心进行日常办公。

第三章入驻申请流程

第八条意向入驻企业、团体及个人采取线上官方微信公众号或线下服务中心现场提交报名方式向服中心运营方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入驻申请表、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简介及发展规划书等;

(二)团体及个人申请:入驻申请表、项目商业计划书、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等。

第九条服务中心运营方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一)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资质进行初审;

(二)做出书面初审意见。

第十条服务中心运营方完成初审后,县商务局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相关资质及发展前景进行综合评估及审核:

(一)审核合格后,通过新宁县人民政府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专栏及服务中心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二)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应于3个工作日内到服务中心签订《新宁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入驻协议》及《新宁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入驻承诺书》,并交纳一定金额的安全保证金。

第十一条服务中心运营方应妥善为入驻企业、团体及个人安排办公场地,并进行资产清点交接,双方确认无误后,正式入驻服务中心。

第四章退出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协议期满退出

入驻企业、团体及个人与服务中心协议期满,按协议要求办理相关退出手续,并退还安全保证金。

第十三条自动申请退出

(一)因入驻企业、团体及个人原因,需要退出服务中心的,需提前10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服务中心运营方通过以下方式审核:

1. 相关资产盘点。涉及服务中心的资产,将进行损坏程度检验,如有损坏、损耗,应由入驻企业、团体及个人自行修缮或自行购买替换;

2. 相关费用盘点。涉及服务中心收费的相关服务或运营管理费用,如有未缴、欠缴情况,应由入驻企业、团体及个人足额缴纳。

(二)验收完毕并达到退出条件后,办理相关手续,凭收据退安全保证金。

第十四条强制退出

入驻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方有权强制其退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服务中心管理制度,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不服从服务中心运营方管理,影响服务中心正常秩序的;

(三)未经服务中心运营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入驻项目、项目负责人、注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转让注册公司经营权的;

(四)入驻期间,办公场所无人办公十五天以上的;占用办公场地开展与电商经营无关业务的;无特殊情况,企业入驻后3个月内电商交易额不足5万的;

(五)擅自转租、分租、转让、转借、入股、或擅自调转使用及与他人共享将场地转租给第三方,或变更用途的;

(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七)未能按有关规定及时缴纳相关费用的;

(八)其他违反管理办法且情节严重的;

(九)经领导小组及服务中心运营方审核,认为不适宜在服务中心继续办公经营的。

第五章入驻企业福利

第十五条入驻企业、团体及个人提供基础配套服务。

(一)免费使用服务中心办公场所。服务中心运营方根据入驻企业的员工人数、规模、电商交易额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二)免费使用服务中心会议室、接待室、电商实操室、摄影设备、直播设备、光纤宽带、办公桌椅等基础配套设施。

(三)免费使用水电(有效期:202011-20201231日)。

(四)免费为入驻企业、团体及个人提供电子商务分层次的实操培训。

(五)免费为入驻企业、团体及个人提供基础性创业孵化服务。

第十六条入驻企业、团体及个人提供店铺托管、商标注册等各类增值服务。

第六章 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入驻企业、团体及个人须服从服务中心运营方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服务中心规章制度。

(一)服务中心正常上班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夏季:08:0018:00;冬季:08:0017:30。如需加班应提前报备,原则上最晚不超过23:00。法定节假日作息时间按服务中心运营方具体通知执行;

(二)入驻企业、团体及个人需每月向服务中心运营方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

(三)入驻企业、团体及个人的一切行为须以服务中心利益为重,不得有损服务中心形象和名誉的行为;

(四)服务中心提倡简单友好、坦诚平等的人际关系,企业和个人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协作。

第十八条保密义务

(一)服务中心内每个人都有义务替他人保守经营机密,务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

(二)服务中心内所有人员未经授权和批准,不准对外泄露他人商业机密件以及其他未经公开的经营情况、业务数据等。

第十九条行为准则

入驻服务中心的企业、团体及全体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遵纪守法,讲文明,懂礼貌,具有良好的道德规范。

(二)爱护服务中心内的公共财物,确保公共资产不受损失。服务中心公共设施包括孵化区内办公桌椅、电脑等,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三)注意仪容仪表,穿着大方得体整洁,严禁穿拖鞋、短裤、奇装异服或过于暴露的服装。

(四)工作期间不得大声喧哗、吵闹、串岗聊天,确保办公环境井然有序。

(五)配合服务中心做好清洁卫生管理工作,保持公共区域整洁。

(六)不得在服务中心公共区域擅自张贴标识及摆放其他物品,有特殊需求的,需与运营方协商沟通并征得同意。

第二十条安全管理

(一)服务中心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县商务局负责安全监管,服务中心运营方负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统筹规划和日常检查。

(二)服务中心安全生产工作,由服务中心运营方统一协调管理。入驻企业、团体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县关于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三)服务中心运营方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

(四)各入驻企业应指定专人配合服务中心运营方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存在的安全隐患责任企业应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五)严禁在消防通道存放杂物及电动车、自行车等物品,下班离开服务中心时注意关窗锁门,关闭设备电源。因入驻单位原因引发安全责任事故的,由责任企业负全责,县商务局和服务中心运营方概不负责,且有权要求赔偿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仅适用于新宁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新宁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相关服务及运营管理细则由服务中心运营方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有效期截止20211231日,20211231日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后另行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 新宁县人民政府  承办: 新宁县数据局 电话:0739-4836752 网 址:www.xinning.gov.cn
湘公网安备 43052802000133号 备案号:湘ICP备13007877号 网站标识码:4305280002
主办单位:中共新宁县委、新宁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新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