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宁县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新政发〔2022〕4号
XNDR-2022-000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省市驻新有关单位:
《新宁县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年)》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宁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4日
新宁县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
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年)
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22〕2号)和《邵阳市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邵市政发〔2022〕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市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大力优化营商环境,实施优质企业梯度培育行动和市场主体倍增工程,加快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以市场主体的高质量发展助推现代新新宁建设。
二、发展目标
市场主体总量显著增长。市场主体生命力、活跃度不断提升,总量持续增长。2022年末全县市场主体总量达到3.02万户,其中企业达到0.6万户,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2.42万户。到2025年末,全县市场主体力争突破4.54万户;其中,企业1.27万户,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3.27万户。
市场主体结构不断优化。市场主体多元发展,三次产业布局更加合理,“三个高地”支撑更加有力。2022年末全县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规模以上建筑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分别达到70户、16户、35户、120户,净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贸实绩企业分别达到2户、42户、2户、9户。到2025年末,全县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规模以上建筑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分别突破113户、19户、42户、130户,净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贸实绩企业分别突破5户、73户、5户、15户。
市场主体质量稳步提升。加快“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提档升级,市场主体综合实力、创新能力、经济效益不断提升,实现绿色化、高质量增长。到2025年末,省级“小巨人”企业突破4户,评价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突破65户(其中:2022年末达到35户)。
市场主体生态持续改善。营商环境全面优化,土地、资本、数据等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不断深化,产业配套能力持续提升,经营成本有效降低,行政服务水平和市场治理效能不断提升、企业办事更加便捷,发展生态更趋良好。
三、重点任务
(一)实施重点企业培育行动。建立产业发展目录和投资指南,聚焦先进制造业、创新创造、外资外贸、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重点领域,突出培育企业主体。大力实施产业发展“千百十”工程,建立“科企-高企一小巨人-上市领军型”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加强“大院大所大企”合作,实施产业领军企业“头雁领航”工程。深入推进“六大强农”行动,实施“千社”工程,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乡村振兴项目,鼓励支持农业企业股改。加强文化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推动旅游业提质升档大力推进全域旅游、乡村旅游,着力培养文化旅游企业。(县科工信局牵头,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文旅广体局、人民银行新宁县支行、各乡镇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培育行动。强化统筹协调机制作用,持续推动减税降费、减租降息、普惠金融等纾困惠企政策直达基层、直接惠及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落实个体工商户稳岗就业补贴,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地租成本,引导平台企业降低不合理收费和抽成。运用普惠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支持工具,做好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接续转换工作,推动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扩面,不断提高其存活率、活跃度,稳住市场主体培育的基本盘。(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人民银行新宁县支行、各乡镇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个转企”培育行动。建立“个转企”种子培育库,加大“个转企”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转企三年内享受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推动实现“个转企”登记程序一件事一次办,保持“个转企”登记档案延续性、一致性,支持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权等权益保护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2022年末实现“个转企”企业69家,2025年末突破276家。(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科工信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人民银行新宁县支行、县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四上”企业培育行动。开展“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行动,充分挖掘规上企业新增量,支持新增规上企业稳定在库。建立存量企业退库预警机制,加强临退企业经营情况监测分析,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切实减少退库数量。支持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宿餐饮企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规模发展。(县发改局牵头,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含县国资办)、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广体局、县商务局、县工商联、各乡镇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企业上市培育行动。贯彻落实企业上市“金芙蓉跃升”计划,扩充上市后备资源,强化后备企业培育辅导,引导企业规范治理,做好风险防范,支持企业做强做优。拓宽上市渠道,着力推动科技创新型企业科创板上市,加快推动“三创四新”企业创业板上市,稳步推进创新型中小企业北交所上市,鼓励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积极招引优质上市公司和后备企业。(县金融服务中心牵头,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发改局、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含县国资办)、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主要举措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完善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强化日常监控,确保直达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优化税费优惠政策适用程序,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落实制造业增值税留抵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免征等减税降费政策。加强非税收入退付管理,确保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收费基金项目落实到位。支持招大引强,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行业领军企业来新宁新设立企业总部的,按“一事一议”方式对其在新宁企业给予支持。同时,对“个转企”企业三年内按个体工商户征税政策不变。(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牵头,县直和省市驻新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高助企纾困实效。开展“百行进万企”融资对接活动,推广银税互动、银保合作、政银担合作等模式,用好“信易贷”“潇湘财银贷”等平台和工具,增加信用贷款、首贷投放推广随借随还贷款。建立企业融资专家库,建设新宁县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打破银企信息不对称困局,提升银企对接质效。充分发挥过桥资金作用,降低过桥费率,有效降低企业续贷综合融资成本。(人民银行新宁县支行牵头,县发改局、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税务局、县金融服务中心、国网新宁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降低企业要素成本。完善周转地、标准地、弹性地政策,引导企业集聚发展。做好保供稳价工作,加快推进重点工程建设,科学调度煤、电、油、气、运,防止要素成本高企造成市场预期减弱。加强城镇供水供电供气清理规范,帮助企业解决用工、资金、关键零部件供应等生产要素问题。(县发改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科工信局、县人社局、人民银行新宁县支行、县供销合作联社、国网新宁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深入推进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制度改革,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深化“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提高“一网通办”效率,扩大“跨省通办”范围。推动高频电子证照标准化和跨区域互认共享。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压减电力接入审批时间。发挥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作用,优化简易注销制度。(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县人社局、县商务局、县税务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新宁县支行、县海事服务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废除与企业性质、属地或规模挂钩的歧视性准入规定和补贴政策,加强民生保障、促进创新等重点领域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完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加强涉企收费治理。发挥“互联网+监管”平台作用,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推广信用承诺制、告知承诺制,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全面保护各类产权。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压缩自由裁量空间,推行轻微违法“首违不罚”。严格市场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金融监管,加强违法惩戒,严守市场安全底线。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广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税务局、县司法局、县金融服务中心、人民银行新宁县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建立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县级推进工作机制(以下简称推进机制),由县委书记邓涛、县长彭洪兵任总召集人,常务副县长刘华中、分管副县长邓凯丽任副召集人,县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推进机制办公室设县市场监管局,由县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阳建飞任办公室主任,统筹推进市场主体倍增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成员单位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要组建工作专班,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联络员,专门负责优质企业梯度培育和市场主体倍增工作,切实做好任务落实和督促指导。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科工信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等六个指标牵头部门要根据方案分工和目标清单,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紧研究制定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细化到年度、具体到部门、分解到村组,分级分类分月制定任务书、路线图,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其他相关责任单位要根据方案分工,制定推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三)强化考核督促。将优质企业梯度培育行动和市场主体倍增工程推进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和县政府“三重点”工作,对各乡镇和县直各牵头责任单位实行月调度、季讲评、年考核。县委督查室要将优质企业梯度培育和市场主体倍增工作纳入重点督查范围,定期跟踪督查,定期排名通报。推进机制办公室要牵头建立统计监测制度,建立健全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加强日常监测,强化工作调度。
(四)强化工作协作。县直各牵头部门要靠前调度,主动作为,发挥职能优势,为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优质服务。其他职能部门要大力协作,共同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各牵头单位要按照方案要求及时向推进机制办公室报送月报表、季报表、年报表,同时还要将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及时总结、及时推送(联络员:彭凤强,电话:13874222497)。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担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主体责任和领导责任,要统筹调度、严格督查,确保市场主体倍增任务全面落实。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市场主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作用和培育市场主体的重要意义,以及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做好政策措施宣传解读,扩大知晓度、支持度和参与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同时要及时总结市场主体培育发展中可推广复制的典型经验,提振市场主体信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
1.全县市场主体发展目标清单(2022-2025年)(略)
2.2021年度全县各乡镇主体期末基数(略)
3.2022年度全县各乡镇市场主体基本任务期末数(略)
4.2025年度全县各乡镇市场主体基本任务期末数(略)
5.全县各乡镇市场主体倍增工程基本任务分解期末数(略)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宁县G59呼北高速新化至新宁段工程(新宁县段)建设用地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新宁县G59呼北高速新化至新宁段工程(新宁县段)建设用地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9日
新宁县G59呼北高速新化至新宁段工程
(新宁县段)建设用地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G59呼北高速新化至新宁段工程(新宁县段)建设用地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简称“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邵市政发〔2021〕1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G59呼北高速新化至新宁段工程(新宁县段)建设用地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安置。
第三条 G59呼北高速新化至新宁段工程(新宁县段)建设用地项目共涉及金石镇、黄龙镇、清江桥乡、回龙寺镇、马头桥镇、丰田乡等6个乡镇55个自然村,需征收土地总面积约450公顷,(具体数据以实测为准,补征地参照此方案执行)。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作为G59呼北高速新化至新宁段工程(新宁县段)建设用地项目的征收主体。新新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该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范围核定、进度安排、征收资金的落实等;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征收中心)负责该项目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业务工作;项目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为征收工作实施主体,负责该项目土地房屋征收的具体工作。
自然资源、住建、公安、发改、财政、人社、城管、司法、民政、水利、农业、林业、审计、卫健、市场监督、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协助相关单位和部门做好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 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遵循“依法征收、资金到位、安置先行、补偿规范”的原则,严格按照新政发〔2022〕1号文件的规定实施征收。
项目业主单位要筹措好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在实施征收前足额支付到新宁县财政局代管资金专户“新宁县高速公路指挥部核算账套”,实行专款专用,统一支付和监管(含集体补助计提部分的划拨等)。
第二章 土地征收补偿
第六条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附表一执行。征收土地补偿面积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七条 专业菜地、专业鱼塘是指经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常年种植蔬菜或养殖鱼类水产并有相关配套设施的生产基地,按附表二计算青苗补偿。
第八条 耕地青苗补偿费按附表三计算补偿。
第九条 果树、经济林类青苗补偿费按附表四计算补偿。
第十条 成片林、疏林、零星树木、竹类及经农林部门认定的苗木苗圃青苗补偿费按附表五计算补偿。水田、旱土上种植的苗木,如未经自然资源、农业、林业部门认定,不属专业苗木种植地,按原地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第十一条 茶叶青苗补偿费按附表六计算补偿。
第十二条 药材青苗补偿费按附表七计算补偿。
第十三条 被征收土地上的生产设施按附表八计算补偿。
第十四条 土地征收补偿一般依据勘测技术报告的地类面积实施补偿。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按批准地类实施补偿。
征地红线范围内地类现状与勘测技术报告不符的,经实地调查丈量后,由征收中心负责组织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然资源局、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指挥部共同确认调查结果。
第十五条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坟墓需要迁移的,由征收中心发布迁坟公告,经现场核实后按附表九给予迁坟补助。超过迁坟公告规定期限未迁的坟墓,按无主坟处理。
第十六条 征地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统一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青苗补偿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到户。对分配有争议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补偿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使用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对青苗及附属设施予以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征地单位处理。
第十七条 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收支、分配、使用状况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县农业农村局、乡镇人民政府应对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
第十八条 县协调指挥部应组织自然资源、征收中心、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按下列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合法性认定,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一)具有不动产权证的房屋,按不动产登记的面积进行认定。
(二)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面积进行认定。
(三)具有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其他合法权属来源的建房审批手续的房屋,按其审批面积进行认定。
对房屋合法性认定结果有异议的,被征拆人应当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征收中心申请核查,征收中心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予以认定,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被征拆人。
第十九条 房屋结构等级标准按附表十执行,结构等级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房屋补偿标准按附表十一、附表十二执行(室内装饰装修按其相应级别实行包干补偿)。分散迁建安置另给予宅基地调换、水、电、路、超深基础等补助(见附表十三)。拆除费用到位后,被拆迁房屋由县协调指挥部牵头组织拆除,房屋残值已包含在补偿费之内,不再另行补偿。
第二十条 征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其房屋位于城市规划圈内的,房屋补偿标准按附表十一执行,并按合法房屋权证每证一人给予自购商品房补助费,标准为50㎡/人×2500元/㎡;其房屋位于城市规划圈外的,房屋补偿标准按附表十二执行,并另行支付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补偿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第二十一条 同一被征拆人有两处(含两处)以上合法房屋被征收的,其中一处房屋可以按照本方案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其余房屋只支付房屋补偿费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
同一被征拆人有两处(含两处)以上合法房屋,其中一处被征收的,他处房屋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其房屋只支付房屋补偿费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
第二十二条 被征拆人对室内装饰装修不愿意按其相应级别实行包干补偿的,可以向征收中心提出申请报县自然资源局审定后,通过评估方式确定重置价格,据实进行补偿。评估由征收中心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实施,评估费用列入征拆成本,但被征拆人在评估后重新选择包干补偿的,评估费用应由被征拆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因国家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二)拆旧建新房屋的批准文书中,明确要求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房屋。
(三)被认定为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四)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装修、改建、扩建的。
第二十四条 拆迁合法住宅兼经营、生产房屋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有工商营业执照、拆迁前6个月纳税证明的合法住宅房屋兼营业用房,其营业用房按照同类房屋结构补偿标准增加60%的补偿,不再安置经营场地。上述二项必备手续每缺少一项,扣减增加补偿部分的1/2。商品和营业用具自行处理,不再另行补偿。
(二)有工商营业执照、拆迁前6个月纳税证明的合法住宅房屋兼生产用房,其生产用房按照同类房屋结构补偿标准增加45%的补偿(包括停产停业损失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所需要的全部费用),不再安置生产场地。上述二项必备手续每缺少一项,扣减增加补偿部分的 1/2。产品和生产用具自行处理,不再另行补偿。
(三)合法住宅房屋兼营业、生产用房的,按实际经营面积计算。
(四)依法批准的畜禽养殖、脐橙仓库等农业生产用房,按照同类房屋结构补偿标准(不含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室内装修补偿费和奖励)增加20%补偿,不再安置养殖、仓储等场地。
第二十五条 征收经依法批准土地用途为工商企业的非住宅 房屋,有工商营业执照、拆迁前6个月纳税证明的,按同类房屋结构等级房屋补偿标准(不含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的补偿总额增加60%的补偿(包括停产停业损失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所需要的全部费用),不再安置生产经营场地。
征收学校、幼儿园、医院、寺庙、教堂、村部等公益事业用房,参照前款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 被征拆人的过渡费和搬家费按应安置人员计算(见附表十四)。
集中迁建安置过渡费计算时间为24个月(含交付期12个月,建房和装修12个月)。如因安置责任单位原因,集中迁建安置地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的,安置责任单位应与被征拆人重新约定过渡期限,按标准双倍支付过渡费。
货币安置过渡费计算时间为12个月。
分散迁建安置过渡费计算时间为12个月。
迁建安置,计算两次搬家费。
货币安置计算一次搬家费。
征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房屋的搬家费按货币安置方式执行。
征拆非住宅房屋不计算过渡费及搬家费。
第二十七条 被征拆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奖励。按签约期限分三个阶段计奖,第一阶段签约的每平方米奖励300元;第二阶段签约的每平方米奖励 200元;第三阶段签约的每平方米奖励100元,逾期不予奖励,签约期限由指挥部确定。在协议规定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奖励。签约后不按协议规定期限内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并取消签约奖励。
被征拆人选择货币安置方式并在规定期限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家腾地的,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奖励每平方米1000元。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合法房屋室外生产、生活设施按附表八标准据实进行补偿。本方案所称室外生产、生活设施,是指被征拆人的房屋外,属被征拆人所有的花卉苗木、房屋楼顶和室外广告牌、无线电发射装置和机房、水泥坪、排水管沟、机水井、进户杆线、假山、凉亭、游泳池、鱼池、围墙、保坎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
第四章 征地及房屋拆迁安置保障
第二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按照《新宁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7〕5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房屋拆迁安置按照有关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货币安置和迁建安置两种方式。
货币安置是指对被征拆人的合法房屋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征收后,由其自行购买商品房。
迁建安置是指对被征拆人的合法房屋按本方案确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征收后,另行安排其宅基地建房。由政府统一集中安排宅基地的称集中迁建安置,由被征拆人依法申请宅基地的称分散迁建安置。
县城国土空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实行货币安置和迁建安置。在国土空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外的房屋拆迁,实行分散迁建安置。
补偿安置后,被征拆人及家庭人员再另行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三十一条 货币安置
实行货币安置的给予自购商品房补助费,自购商品房补助标准为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拆人按50㎡/人×2500元/㎡计算。
第三十二条 集中迁建安置
1.集中迁建安置地点
被征拆人不能采取分散迁建安置的,由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安置地点。安置责任单位按120㎡户型统一办理用地报批和工程报建手续,完成安置地三通一平(三通指通水、通电、通路,一平指场地平整)、基础到正负零。
2.集中迁建安置办法
(1)安置人员以家庭户为单位进行集中迁建安置(按市政办发〔2017〕30号文件规定,独生子女住户,不论几代人,为一个家庭户型;有两个以上农业户口子女的,其中有一个及以上已达婚龄且已嫁娶的,经公安机关分户可作为两个以上家庭户安置,有两个以上成年子女的父母必须伴靠其中一农业户口子女建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户的只认定一户;离婚一年以上且未共同生活或离婚后一方又另行结婚的可以认定分户。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外嫁女及未婚子女不能和父母分户)。拆迁一座房屋原则上只安置一处宅基地,符合市政办发〔2017〕30号文件规定,达到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又确无符合建设用地审批条件的,可以按1200元/ m2的标准支付土地开发建设成本费用购买一个120 m2户型宅基地,但正负零基础和报建费用由安置户自行承担。
(2)同一被征拆人有多处房屋被征拆的,只安排一处安置地,同一被征拆人有多处房屋,其中一处被征拆,他处房屋用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的,不予安排安置地。
(3)被征拆房屋合法正房底层占地超出安置地面积的部分,按1800元/㎡的标准给付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被征拆房屋合法正房底层占地少于安置地面积的,被征拆人按土地1800元/㎡的标准支付安置地成本费用。
3.集中迁建安置地选择办法
(1)在规定的征收拆迁期限内将征收房屋拆除验收合格者,按征收房屋拆除验收合格证的先后,可在确定的安置区优先选择对应户型安置地位置。在同一天内房屋征收拆除验收合格的,按签订协议先后顺序抽签选择安置地。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选择安置地的,由征拆人指定安置地位置,被征拆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2)对符合在剩余安置地中购买宅基地的,待安置户选择安置后,按拆迁房屋的先后顺序选址,在同一天内房屋征收拆除验收合格的,采取抽签方式确定选址的顺序。
第三十三条 分散迁建安置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前提下,被征拆人按照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有关规定申请宅基地,办理相关手续后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自行建房。
第三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被安置人员的资格按下列规定进行审定,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应安置人员认定以公示结果为准。
对安置人员资格审定结果有异议的,被征拆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被征拆人。
(一)安置人员范围:
1.合法房屋产权人及户籍在册家庭人员,且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并履行义务的。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正在部队服兵役的士兵(不包括军官和12年以上的士官)、正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正在服刑的人员。
3.持证人及持证人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员指标:
(1)属于独生子女的;
(2)已婚夫妇未生育的;
(3)达到法定婚龄未婚的。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二)享有安置人员资格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日期为认定截止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安置人员范围:
1.在过往房屋拆迁中已补偿安置的人员;
2.未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并履行义务的(含寄住、寄养、寄读、空挂户籍、继子女等人员);
3.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突击迁入人员;
4.已死亡但未在公安部门注销的人员;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临聘人员和未享受国家优惠住房补助补贴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下岗人员)。
6.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含城镇居民)通过继承等途径在征收土地范围内取得合法房屋的所有权人,或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等方式在征收土地范围内取得合法房屋,但在征收区域外另有合法房屋的所有权人。
7、外嫁女户口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但未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没有履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及享有权利的。
第三十五条 被征拆人有多处合法房屋且不在同一宗地范围内,其家庭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安置。
第三十六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孤儿、“五保户”、一至五级残疾人,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并予以公示确定后,给予每人30000 元的困难补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对被征拆人补偿安置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收缴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注销登记;被征拆人拒不上缴的,由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注销。
第三十八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全额支付到位后,被征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拒不腾地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土地和房屋征拆补偿安置费,应当以被征拆人的名义专户储存或办理公证提存。
第三十九条 被征拆人不能与征收部门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征收部门可以申请县自然资源局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被征拆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该行政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房屋征拆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
第四十条 被征拆人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补偿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征收中心书面提出核实申请。逾期提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征拆项目实施中涉及政策未明确的或政策未覆盖的个案问题,由县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并制定处理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十二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宁县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砂石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2〕9号
XNDR-2022-01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新宁县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4日
新宁县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
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为更好保护和开发利用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防止国有资源流失,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新
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是指政府或社会投资的建设项目涉及红线范围内开挖产生的砂石资源。
第二条 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砂石资源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此类砂石资源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将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经营权授予县城乡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发集团),由城发集团统一收集、处置。各有关单位要给予全力支持,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协调配合。
(一)储备土地平整项目:县土地储备中心为建设单位。项目由城发集团以经营方式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砂石资源,由城发集团收集、处置。对城镇规划区内需要填筑的土方工程,取土场
由城发集团初步选址,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二)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并监督,施工产生的砂石资源由城发集团收集、处置。
(三)设施农用地项目:项目所在地乡镇组织实施并监管。施工产生的砂石资源由城发集团收集、处置。
(四)河道治理项目:县水利局组织实施并监督,项目产生的砂石资源由城发集团收集、处置。
(五)森林防火线、林道项目:县林业局组织实施并监督,项目产生的砂石资源由城发集团收集、处置。
(六)交通项目:县交通局组织实施并监督,项目产生的砂石资源由城发集团收集、处置。
(七)其它建设项目:相关职能部门、项目所在地乡镇组织实施并监督,项目产生的砂石资源由城发集团收集、处置。
第四条 项目审批单位在项目选址、踏勘(含地勘)时,应会同自然资源局、城发集团对项目建设发现可产生的砂石资源进行预评估,除项目本身依法按规定准许自用的之外,其余均应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地堪单位进行勘测(河道砂石由县水利局委托),出具评估资源储量报告后由城发集团收集、处置。由于地堪单位原因,出具不实勘测报告,造成砂石资源流失的,应追究地堪单位责任。砂石储量报告,作为城发集团收集、处置砂石储量依据。
第五条 收集前期工作完成后,对明确有实施单位的项目,城发集团与实施单位签订《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收集、处置协议》,协议内容包括砂石收集处置方案、砂石验收交付方式、运送指定地点、管理费用支付方式等内容。对没有明确实施单位的项目,城发集团以招标方式选择爆破、施工、运输、加工等实施单位。
第六条 项目建设方私自出售和违规使用工程建设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查处。
第七条 勘测与鉴定费用由县城发集团纳入成本支出。
第八条 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开挖过程中涉及的砂石资源其质量不能达到城发集团收储标准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召集项目牵头部门、城发集团、建设单位等共同现场确定后,报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审定。
第九条 城发集团收集、处置砂石资源收入分配方式另行研究。
第十条 严厉打击非法采挖砂石资源等违法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各根据属地原则和各自行政职能、职责,采取联合执法、专项执法等方式,对非法采挖行为进行查处。执法过程中收缴的砂石资源由城发集团集中处置。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认真履职尽责,对不积极履职尽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未明确要求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为两年。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宁县促进消费提振市场信心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2〕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驻县各市管单位:
《新宁县促进消费提振市场信心的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6日
新宁县促进消费提振市场信心的实施意见
当前,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消费恢复较慢,我县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服务业、工业、旅游业及进出口贸易等领域面临较多困难。为落实好国家、省、市关于促进消费振兴市场的有关决策部署,统筹兼顾疫情防控与经济发展,帮助市场主体度过难关、恢复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落实减税退税降费政策。“六税两费”减征政策的适用主体从小规模纳税人扩围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至2024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将2021年第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税费政策继续延长6个月。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和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同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延长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继续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加大出口退税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牵头单位: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科工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商务局等相关单位)
二、深入减费让利优化金融服务。大力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充分运用融资贷款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重点复工复产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金融支持;通过对企业减免开户手续费、账户服务费、转账汇款手续费等方式,合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实质性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加大信贷投放,优先保障防疫抗疫企业复工复产,要求各银行实行一体化专项信贷服务,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实行“一人一企”“一企一策”服务模式,要求各金融机构主动提供展期和续贷等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触发的特殊违约事件,及时协助企业合理做好征信保护工作,扫除企业后顾之忧;强化线上业务办理,利用各银行线上融资产品服务,进一步方便企业融资贷款的申请办理。持续开展“百行进万企”融资对接活动,推广银税、银保、政银担等合作互动模式。构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筹集1000万元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支持企业发展。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各类产业基金,探索引导组建我县产业开发区产业发展基金、脐橙产业发展基金等,支持企业、产业做强做大。(牵头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人民银行、县财政局、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科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各银行等相关单位)
三、援企稳岗落实保险缓缴政策。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继续实施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职业培训补贴、继续放宽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的基础上,将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拓展至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同时,新增向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延长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期限,未及时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的,允许企业参保职工在疫情结束后顺延办理申领手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再延续实施一年,政策执行到2023年4月30日。在前期对餐饮、零售、旅游3个特困行业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将行业实施范围扩展至公路水路运输行业,将缓缴险种范围扩展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应缴部分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的单位应缴部分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个人应缴部分,不适用缓缴政策。在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的基础上,延续执行失业保险保障阶段性扩围政策,将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纳入失业补助金享受范围,将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参保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纳入临时生活补助范围。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确保企业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延续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等工作措施。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相应顺延审理期限。(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卫健局等相关单位)
四、大力实施服务业纾困扶持措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部分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14号),出台《新宁县财政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部分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落实国有房屋房租减免政策的通知》,迅速督促各国有房屋出租单位落实减租相关政策,对2022年省内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按规定减免租金,在7月份落实到位;对服务业小微企业低压用电新装、增容实行“三零”服务,用电容量城区160千瓦及以下、农村地区100千瓦及以下的,采取低压接入,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逐步提升农村电网低压接入容量,2022年底前,实现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对零售、餐饮等服务行业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2022年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购置补贴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县发改局、县供电公司、县商务局、县卫健局、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
五、保障工业企业有序恢复生产。强化要素保障。帮助企业筹措防疫物资,加强电力调度,确保生产生活用电供应充足。加强协调,解决设备、原辅料及产品运输方面的困难,确保企业生产所需物资及时运达和产品及时交付。落实部门帮扶企业联络员制度,各责任部门要为所负责的帮扶企业明确帮扶责任人,赴企业开展指导和帮扶,督促指导企业抓严抓实疫情防控工作,协调帮助企业解决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推动全县工业企业分批有序复工复产。同时加强产业项目建设,以“十大产业项目”为重点,结合推进产业“千百十”工程项目建设,深入开展产业项目建设年活动。加强产业布局引导,抓好“五好园区”建设。落实“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行动,积极培育发展专精特新企业。(牵头单位:县科工信局,责任单位: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供电公司、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等相关单位)
六、干群联动促进文旅经济复苏。落实“旅游立县”发展战略,对接好“湖南人游邵阳,邵阳人游崀山”活动。组织好“崀山人游崀山·助推县域经济发展”工会关爱活动,鼓励全县各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好以崀山文化体验为内容的工会活动,活动经费按照相关要求在工会经费中列支。鼓励全县中小学开展“知故乡爱家乡,研学世遗崀山”等研学实践教育活动。面向邵阳市居民发行实名制“邵阳市城乡居民崀山旅游优惠卡”,身份证地址在邵阳市的城乡居民及其配偶,三年有效期内可无限次游览崀山B线景区;对支援邵阳抗疫的933名疾控专家和医务人员发放“邵阳市2022年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感恩卡暨全域旅游绿卡”,享受终身免费游览崀山B线景区的优惠活动。同时还推出“5·19”中国旅游日系列优惠活动,从5月19日至9月30日,湖南人(凭身份证)游览崀山国家5A级旅游景区可享受门票半价优惠;全省医务人员(凭工作证)、全省高考生(凭2022年高考准考证)也可在活动期间享受崀山景区门票B线全免优惠。出台《2022年新宁县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做好普惠性政策落地服务,暂退旅行社全部质保金,免收文旅行业各协会困难会员单位会费,及时兑现涉旅企业奖励资金,加大区域旅游营销奖励力度,加强旅游市场宣传推广,积极开展消费促进活动,踊跃参加邵阳首届“旅游双美”评选活动,积极争取承办全市旅游发展大会,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旅游业恢复发展工作。(牵头单位:县文旅广体局,责任单位:县崀管局、县工会、县教育局等相关单位)
七、助力外贸企业疫后复工复产。落实好国家外贸政策措施,推动进出口贸易高质量发展。保障好外贸企业合法权益,积极向上争取外贸企业厂房租金及物流运输费用补贴,推荐报送“白名单”外贸企业,落实“三减、三加、三提速”(减资料、减事项、减纸质证明;加力度、加方式、加便利服务;提速退税办理、提速退运通关、提速实地核查)新举措,优先享受商务、税务、公安、金融等单位提供的优质服务。(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税务局、县金融服务中心、县公安局等相关单位)
八、强化保供稳价促进市场消费。根据防疫保供新形势新变化,持续做好各类物资的日常监测和动态监测,落实好粮油肉蛋奶果蔬和大宗商品等保供稳价措施,提高应急保供能力,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严厉打击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充分按照“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总要求,结合假期安排、消费特点和市场形势,精心组织搭建促消费平台,深入推进“约惠邵阳、乐享生活”主题消费促进活动,指导企业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线上线下促消费活动,持续推出消费热点保持消费热度。根据《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精神,摸底全县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和农产品冷链物流项目,帮助企业争取上级政策扶持资金。鼓励科学规划建设一批仓储物流基地,确保应急状况下及时就近调运生活物资,确实保障消费品流通不断不乱。(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市监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等相关单位)
九、加大招商引资政策优惠力度。落实《新宁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从用地、规费减免、资金扶持、金融支持、人才引进、配套政策等方面对新招商引进的项目给予优惠政策保障。充分保障工业用地,实行弹性供地出让方式,挂牌价不低于实时土地评估价。企业应缴纳的县本级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全免,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设立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用于对新引进的外资、创新创优、电子商务、楼宇经济、转移产业、技改升级、科技研发、劳务用工等企业(项目)的奖励。将企业纳入信贷补偿机制,完善政府融资担保体系,缩短企业信贷时间。推行招商引资项目全程保姆式服务,落实企业办事“最多跑一次”,提高办事效率。(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金融服务中心、县行政审批局、县科工信局、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
十、优化服务全面加快项目建设。及时有效破解项目建设难题。成立市县重点建设项目工作组,对没有按计划推进的项目及时进行调度,形成强大的工作推动合力,全力推进项目建设。强化项目建设要素保障。多渠道筹措项目资金,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畅通金融资本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项目建设资金支持;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破除堵点难点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推动降低企业负担,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完善和落实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鼓励通过政银企合作等形式,盘活基础设施、产业园区等存量资产,大力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项目建设;实行重点项目建设“绿色通道”,突出做好项目红线审批、土地报批、开工报建等工作。选派帮扶联络员助力市县重点项目开工复工达产。从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中选派政治素质好、综合能力强、作风过硬、身体健康的优秀干部,到全县55个市县重点项目一线担任帮扶联络员,指导项目单位建立健全疫情防控机制,帮助用工困难施工企业招新工“补岗位”;协助政银企对接,采取多种方式为项目单位提供支持;协调解决项目单位设备、原辅料及运输等实际困难;指导项目单位用足用好政策资源,引导项目单位创造条件争取政策、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金融服务中心、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人社局等相关单位)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宁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工作方案》的
通 知
新政办函〔2022〕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新宁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8日
新宁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
基地创建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全力推进新宁县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确保“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以下简称“两山”基地)创建工作各项指标、任务如期完成,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管理规程(试行)(修订版)》,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根本原则,以提高发展质量效益为重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质升级为主线,把新宁建设成为“两山”转化的示范县、旅游转型发展的核心引领县、具有较强影响力的旅游休闲度假县。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两山”基地创建工作顺利推进,成立新宁县“两山”基地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彭洪兵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
长
副组长:刘华中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李爱铭 县委常委、崀管局党委书
记、局长
唐 国 县政府党组成员、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陈雁洲 崀管局副局长
陈竞帆 舜皇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局长
成 员:彭向罗 县政府办主任
刘智勇 县政府办副主任
罗先武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陈贻科 舜皇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总工程师
邓平爱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宁分
局局长
喻建平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周志红 县林业局局长
刘志文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王征峰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晓权 县水利局局长
禹超吾 县财政局局长
唐凌云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局
长
漆荣勇 县发改局局长
文德贤 县统计局局长
彭小平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局
长
黄继友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陈海滨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局长
蒋新华 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陈 斌 崀管局保护科科长
倪明明 恒源公司总经理
16个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刘智勇兼任办公室主任,邓平爱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设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宁分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负责创建工作的协调、组织和实施。
三、创建工作基础
新宁县开展“两山”基地创建的基础良好。新宁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一直走在全市乃至全省的前列。新宁县委、县政府确定了“生态优先”发展战略,始终坚持走绿色发展之路不动摇,坚持一年接着一年干,持续接力,连续发力,一以贯之地描绘“绿色”蓝图,开创了生态文明建设新局面。2008年5月,成功创建全市第1个、全省第15个国家级生态示范区。2013年作出“创建全国生态县,建设美丽新宁”决议。2019年成功创建湖南省第一批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并于2020年成功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截至2021年,全县已成功创建省级生态乡镇10个,省级生态村9个、市级生态村72个,涌现了一大批“绿色学校”“绿色单位”“绿色企业”。先后纳入全国重点生态功能区、全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列为全国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县、全国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试点县、湖南省文化旅游特色县域经济重点县、湖南省低碳试点县、湖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四、工作目标及时间安排
(一)总体目标
按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管理规程(试行)》要求,全面推进 “两山”实践创新基地的创建,力争2022年创建成为“两山”基地。
(二)时间安排
1、启动创建阶段(2022年4月)。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两山”基地创建办公室。落实《新宁县“两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工作方案》,全面启动“两山”基地创建工作。
2、巩固提高阶段(2022年5月)。对照生态环境部修订印发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管理规程(试行)》指标及相关工作的要求,收集各部门资料,编制新宁县“两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和汇报材料。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创建工作联席会议,解决“两山”基地创建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梳理和审核创建资料,梳理全县“两山”基地的亮点工程及创新工作,总结经验,全面做好“两山”基地的迎检工作。按程序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并经过县政府审议后印发实施。
3、申请验收阶段(2022年6月)。按程序向邵阳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厅提出“两山”基地的技术评估和验收申请,召开全县考核验收动员大会,全面做好迎接创建考核验收各项工作。根据专家意见对各责任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存在问题的单位全力整改,确保全面达标。
五、工作内容
对照“两山指数” 评估指标体系的分解任务,各责任单位开展对标自查,加快完善指标数据统计监测口径,明确指标现状值,提出三年目标值。结合自身职能职责梳理“两山”转化梳理示范亮点工程及创新工作,突出展示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成效,生态产品机制转化路径和创新机制等方面的工作经验和成效。“两山”基地创建重点工作及任务分工见附件。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目标考核
“两山”基地建设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各责任部门创建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将创建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实行定期督查通报,严格管理。做到每一项指标都有责任部门,每一项任务都落实到具体单位,形成一对一负责,环环相扣的责任目标保障体系。
(二)加强部门协调
市生态环境局新宁分局作为牵头部门,建立沟通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各部门推进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工作按照计划推进。注重“创建管”一体化推进,“两山”基地实行后评估和动态管理,创建成功后要加强对各部门的调度监管,确保实施方案以及规划文本各项规划任务措施的有效落实,保障建设成效的持续性、长效性。
(三)加强宣传教育
运用多种渠道和形式开展“两山”基地创建的宣传教育活动,扩大强化生态文明建设宣传工作,普及生态文明知识。积极倡导绿色低碳消费,实施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健全群众监督举报制度,提高公众的创建知晓率、参与率、满意率。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典型事迹予以弘扬,对破坏创建工作的事件予以曝光,形成全民参与共创“两山”基地的良好氛围。
附件: 新宁县“两山指数”评估指标任务分解表(略)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崀山景区国有资产、特许经营权划转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函〔2022〕16号
崀管局,崀山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崀山景区国有资产、特许经营权划转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0日
崀山景区国有资产、特许经营权划转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清查处置全省闲置国有资产资源专项行动要求和加快推进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有偿划转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清查处置全省闲置国有资产资源专项行动方案》(湘政办函〔2022〕24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有偿划转工作的通知》(新办通字〔2021〕3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方案。
一、资产划转原则
(一)法律法规与政策相结合原则。
(二)实事求是满足经营需要原则。
(三)公益性资产根据需要原则划转。
二、划转范围
(一)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
(二)企业自有资金和融资(含政府隐性债务)形成的所有资产。
(三)景区资源及特许经营权。
三、工作步骤
建立“清查核实、测绘确权、评估、转让”全链条责任体系,分段实施、分段负责。
1.清查核查阶段。由崀管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崀山镇、县恒源公司、县盛源公司等单位,对景区内房屋与土地国有资产、特许经营权进行自查摸底,完成对集中划转资产现场清查核实工作。(完成时间:2022年5月10日)
2.测绘确权阶段。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安排测绘具体事宜,委托县内具有地籍、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技术单位,原产权单位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测绘过程中涉及资产分割矛盾纠纷调处。对房屋与土地资产分类、分割(经营性、公益性)进行测绘确认。若宗地内经营性资产与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停车场、空坪连成一块需分割的,确定分割方案,测绘单位再凭分割方案进行测绘。根据测绘结果,县自然资源局在与国土空间重大规划不冲突、与生态红线不冲突、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不冲突,确保消防安全、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对于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两证齐全的,根据书面申请,按照测绘结果换发经营性、非经营性的不动产权证书;对于土地、房屋权属清楚但缺少权属来源的,开辟资产权证容缺受理绿色通道,相关职能部门简化流程,由崀管局、崀山镇、恒源公司、盛源公司出具土地、房屋历史使用情况说明,属于历史性或政策性用地,经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地籍调查,住建部门依据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房屋消防、质量安全的鉴定意见进行认定,并出具相关材料后予以登记。对一时难以确定权属或存在土地违法行为的用地,可先列作“待界定资产”,待按有关政策界定后,再按规定处理。(完成时间:2022年6月10日)
3.评估阶段。由县财政局指导,崀管局依法依规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权属清晰的拟有偿划转资产进行评估。(完成时间:2022年6月20日)
4.转让阶段。县财政局作为监管方,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组织将产权清晰的资产按程序审批后协议转让给恒源公司或盛源公司。协议转让后,崀管局应及时向恒源公司、盛源公司移交资产等资料,配合两公司按时办理权证过户手续,双方根据资产属性分类,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公司应成立资产日常管理部门,对受让资产进行日常维护管理、经营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成时间:2022年6月30日)
四、分类施策
根据资产的具体情况,分类进行处理:
1.财政资金建设,资产完全独立的、权属清晰的、具备整体转让条件的房屋、土地等经营性资产及设施,除县委、县政府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全部实行协议有偿转让。由现产权单位提供相关资料,根据《新宁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新财资〔2019〕109号),到县财政局办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再按协议转让给公司,同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2.财政资金建设,尚未办理但可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资产,迅速完善产权手续,到县财政局办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手续,按协议有偿转让给公司,同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涉及土地权属以及土地出让的相关资产,需先行办理好相关手续,方可转让。
3.对恒源、盛源公司用自有资金或自行融资(含政府隐性债务)进行建设和财政投资为辅进行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和与经营直接相关的公益性项目,未登记在崀管局名下的直接进行确权,到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确权登记。
4.对景区内的索道、观光车、夫夷江漂流等特许经营权,崀管局清理清查后,经评估后按相关规定以市场化的方式注入恒源、盛源公司。
五、组织领导
1.成立崀山景区国有经营性资产集中转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县长刘华中任组长,县委常委、崀管局党委书记李爱铭、副县长陈静及崀管局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政府督查室、恒源公司、盛源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工作专班由崀管局副局长陈挺牵头,县财政局鄢晖良、朱怀恩、佘海明,县自然资源局邓小兵、李哲、谢华,不动产登记中心倪艳红,县政府督查专员陈俊欣,崀管局陈斌、杨继旺、蒋能正、李海荣、谢春波、赵佳健,恒源、盛源公司倪明明、江世平、陈湘江、饶美娟、李迎春、杨云、李立科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研究决策,督导落实,压实各责任领导、单位责任,工作专班负责协调联系资产有偿划转的各项具体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因工作调整变动的,由接替相应岗位人员自行递补,不再另行发文。
2.崀管局承担本次资产有偿划转工作的主体责任,要成立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纪委、财务、规划、法制、保护、经营、办公室等负责人和业务人员在内的资产有偿划转工作专班,负责整理提供好相关资料,提出相关书面申请,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和部署,在规定时间内牵头完成相关测绘、确权、矛盾调处、评估、转让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等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在资产划转工作中的责任,全力支持配合资产划转工作。
六、经费保障
对房屋与土地资产及设施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测绘、评估所需经费,由资产受让单位负责,列入受让成本。
七、纪律要求
为打造世界优秀旅游目的地,发展我县旅游经济,各部门要自觉服从工作大局,认真履行职责,形成“政府统一部署、部门协作联动”的工作格局。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资产移交工作。工作不务实或者不按期进行移交的单位,提请县纪委监委严肃处理,并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附件:
1.崀山恒源公司、盛源公司企业化融资形成的景区相关资产确权及责任清单
2.县财政投入形成的资产有偿划转恒源公司、盛源公司及责任清单
3.景区资源特许经营权市场化注入恒源公司、盛源公司及责任清单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宁县村(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函〔2022〕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宁县村(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2日
新宁县村(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工 作 方 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党中央领导对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防止同类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开展村(居)民自建房(以下简称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习近平总书记对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等党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县委相关会议精神,突出问题导向,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举一反三,疏堵结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排查谁负责、谁鉴定谁负责、谁整治谁负责”,依法依规、科学合理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大事故发生。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
本次排查的范围为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自建房,重点聚焦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学校周边、镇区(集镇)、拆迁安置小区、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下简称重点区域)用作生产经营的自建房。排查按照省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的部署要求,坚持边排查边鉴定、边排查边管控、边排查边整治,对排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必须立即采取关停措施,保障房屋使用和经营安全。排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坐落、结构、改扩建、审批办证、用作经营、房屋区域、存在安全隐患及整治情况、产权人(使用人)是否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等,摸底排查时要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二)加强结构安全性鉴定和分类处置。
结合2021年城镇和农村既有房屋普查和风险排查结果,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处置。
1.2021年城镇和农村既有房屋普查和风险排查中存在安全风险隐患且用于经营的自建房,立即停止经营,撤离人员。
2.聘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对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房屋开展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再分类处置。通过整改可以消除安全隐患的,整改消除。通过整改不能消除安全隐患的,该拆除的坚决拆除。
3.城镇和农村既有房屋普查和风险排查中没有安全风险隐患,且房屋仅用于自住的,符合城乡规划条件的,经依法处罚后,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4.所有用于出租居住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自建房,按照“谁所有、谁鉴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房主自行聘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没有质量问题或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经整改验收合格,符合城乡规划条件的,依法处罚到位,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5.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合格、没有房屋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可从事出租等生产经营活动,但居住和生产经营不得混合使用,否则一律予以关停。
6.凡没有取得建房合法手续的自建房,即使没有安全隐患,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租用,一律不得用于学校、幼儿园、医院和诊所,以及民宿、农家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已经使用的,要立即整改到位;已对外出租的,要立即解除租赁协议,停止生产经营,撤出工作、居住人员。
(三)彻底整治隐患。
乡镇、村(社区)根据排查鉴定情况,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对鉴定为C、D级危房的自建房,各乡镇必须立即动员产权人(使用人)通过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工程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对暂时没有条件采取工程措施的C、D级危房,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设置围挡及明显警示标识等管控措施;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并用作生产经营的自建房,必须立即采取关停措施,坚决做到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
(四)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和鉴定行业整治。
县直相关部门要立即组织当地从业的工程质量检测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开展自查自纠,限期如实报告出具虚假、错误鉴定报告情况,对于主动承认的,从宽处理。在日常行政检查、投诉举报问题核查的基础上,对近年来政府委托开展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农村危房改造安全性鉴定工作进行比对抽查,检查其成果的合法合规性;检查检测鉴定机构骗取、出借和挂靠以及超出资质承揽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如发现与自查情况不一致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发现一批、查处一批,不断净化检测和鉴定行业市场环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将抽取部分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查。探索成立由专家技术团队或者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机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检测和鉴定单位出具的自建房鉴定报告进行评估或审查。
三、责任分工
(一)明确既有房屋产权人的安全主体责任。房屋产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房屋权属不明的,房屋实际使用人或者代为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二)明确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发挥乡(镇)、村(社区)和物业管理单位作用,确保监督管理范围全覆盖。
(三)明确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的部门责任。
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县直管公房、公租房、人防工程(工事)及在建工地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居民住房建设,指导农村集体土地及现场规划区外国有土地村(居)民住房建设,牵头组织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健全自建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逐步构建自建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履行违法违规建筑的查处和处置职责,加大对违法违规建筑的查处力度。
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依规用地,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提供房屋用地面积、土地用途、建筑面积、使用功能、权属等信息,指导、协助乡(镇)对辖区内房屋安全责任人进行登记和排查整治,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权证。
3.县财政局:负责将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和排查整治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4.县公安局:负责自建房内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负责出租房屋治安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5.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推动相关部门履行自建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6.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自建房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环节许可复查工作,对用作经营的自建房督促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安全鉴定和消防检测评估报告;督促对用作经营(含住改商、改建为酒店、饭店、学校、养老院等)且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责令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县教育局:负责自建房内教育培训机构、幼儿园房屋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8.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自建房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管理。
9.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文化旅游场地内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负责自建房内文化旅游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管理。
10.县民政局:负责自建房内养老机构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11.县农业农村局:按照职责负责打击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负责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12.县信访局:负责指导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中的信访问题处理。
13.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对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性的公共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
14.县城发集团:负责集团实施项目、接管项目安置地建房地堪、设计资料向房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移交、安置地建房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15.崀管局:负责对崀山景区内国有土地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16.舜皇山管理局、林业局:按照职责分工,对各林场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17.恒源公司、盛源公司:负责对各自管辖的国有资产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18.县城镇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对管辖的国有资产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19.国网新宁供电公司、县自来水公司、县燃气公司:在县安委会的主导下,对用作经营且存在安全隐患、不宜居住使用的自建房及时断电断水断气。
20.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自建房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5月中旬完成)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本次整治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明确具体任务、行动要求和职责分工,同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微信等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发动,提高群众建房和使用安全意识。5月14日前,各有关单位将动员部署情况及实施方案报送新宁县村(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住建局)。
(二)摸底排查(9月15日前完成)
按属地原则,采取业主自查、乡(镇)排查的方式,对全县房屋安全隐患开展全面排查。
1.排查重点。排查范围包括辖区内所有城乡自建房,重点排查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自建房;改为经营用途的自建房,特别是用于出租、群租牟利的自建房。要将位于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学校周边、镇区(集镇)、拆迁安置小区、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用于经营的自建房,作为本次排查整治的重中之重。
2.排查时间要求。6月15日前,完成重点区域用作生产经营的自建房排查工作。7月15日前,完成非重点区域用作生产经营的自建房排查工作。9月15日前,完成未用作生产经营自建房排查工作。
3.排查步骤
(1)自查自纠。村(社区)组织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自查整改,并将自查整改情况和自查表上报乡镇、村(社区)。
(2)乡镇排查。排查与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自查自纠同步开展,重点摸排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自建房、老屋改建加层、违法建设的房屋以及拆迁安置地建房。对此类自建房用于出租等生产经营的,一律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对初判存在风险隐患的,一律停止出租营业,迅速撤离人员,同步开展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
(3)县级抽查。实地组织抽查,将重点区域排查结果编号标记,实行比对核查。未用作经营的自建房由乡镇在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普查信息系统内抽取任务总量的10%进行核查,合格率未达95%的,再抽取10%的量进行复核,连续三次合格率均未达到95%以上的,乡镇必须全部进行重新核查;县人民政府组织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专班按任务总量的1%进行抽查,抽查要求同上。
(4)排查认定。充分发动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自查自报;乡镇、村(社区)组织普查,完成信息复核和安全隐患初步判定,乡(镇)人民政府责成房屋产权人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立即开展结构安全性鉴定。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发动行业监管范围内产权人(使用人)对其房屋进行排查,完成信息复核和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提交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要求开展结构安全性鉴定。
(5)信息复核。根据排查情况,对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系统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普查信息系统(农村房屋建筑调查)信息数据进一步核实核准,及时进行修正。
(三)开展质量安全鉴定和分类处置(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
1.县住建局提供第三方检测鉴定机构名单,做好技术指导。需要鉴定的房屋所有人从第三方检测鉴定机构名单中自主选择检测鉴定机构,鉴定费用由房屋产权人负责。
2.为配合做好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工作,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既有房屋普查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进一步质量安全隐患核实核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3.对全县既有房屋普查、排查中已发现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房屋,迅速按照程序进行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分类处置。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工作在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
(四)彻底整治隐患(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
1.建立整治台账。县、乡镇、村(社区)三级应根据排查鉴定情况,建立整治台账。
2.实行分类整治。对鉴定为C、D级危房的房屋,各相关责任单位立即动员产权人(使用人)通过拆除、维修加固、重建等工程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对暂时没有条件采取工程措施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停止经营,并采取设置围挡及明显警示标识等管理措施;对违法建设并用作经营的自建房,必须立即采取关停措施,坚决做到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和重点区域用作生产经营且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2022年9月底前完成整治;非重点区域用作生产经营且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整治;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2023年11月底前完成整治。各有关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对在本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迁出的政策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帮助安置及转产转型。
3.落实整治主体。产权人(使用人)是存在安全隐患房屋的整治主体,应按照住建等部门提供的免费整治技术方案(设计方案应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及时开展整治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切实履行安全保障责任和义务。
4.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出租居住等经营性自建房不按要求落实停止营业、撤离人员的,一律采取停止供电、供气、供水等措施。情节恶劣的,公安部门要以涉嫌非法经营或危害公共安全等予以刑事立案,依法严厉打击。执法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涉房房主是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要带头配合摸底排查整治,不主动、不配合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依规问责查处。
5.在开展自建房排查整治的同时,相关部门要按照《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宁县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8号)《新宁县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行政企事业单位既有房屋和工作人员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对直管公房,企事业单位厂房、住房、门面商铺开展摸底排查,凡用于出租居住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一律要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存在风险隐患的,一律要先停止营业、撤离人员,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
(五)建档立卡(2023年12月15日前完成)
根据排查整治情况,对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系统、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普查信息系统数据进一步核实核准,及时进行补录和修正。隐患排查、跟踪处置、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全过程留痕,实现对专项整治的信息化闭环管理。按照“谁排查谁签字、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排查结果经属地乡镇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乡镇档案室保存。
五、规范健全长效机制
(一)堵疏结合,妥善解决房屋隐患消除、建设管理问题。
1.对占用城市道路红线、公建设施用地等严重违反城市规划范围的自建房和违法建筑,一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依法予以拆除。
2.加强日常巡查。落实乡镇等基层组织属地责任,发挥住建、城管、物业、社区和村干部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建立房屋安全巡查发现机制。
3.严格控制增量。对集中安置的新建住房和三层以上新建自建房要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制定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应出具安全鉴定报告的管理规定,实现自建房建设使用经营有章可循。
4.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后不存在安全隐患或者经过整改后消除安全隐患的房屋,符合城市规划的,经依法处罚后,可依法依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5.组织有关部门建立自建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变更用途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将自建房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化管理。
(二)坚持露头就打,规范建设管理。
1.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违规审批的行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打击违法建设的行为;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打击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县市监局负责对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责令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重点聚焦违法违建改扩建为旅社民宿宾馆酒店、商场市场超市、娱乐游艺放映场所、食堂饭店餐饮、群租房等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自建房;聚焦违法违规加高加层、装饰装修、搭建构筑物等自建房。
2.安置地建房管理。安置地建房实行“六个统一”:即统一组织领导、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立面层高、统一安全监管、统一验收、统一办证。对安置地建房再出现超高加层不按规划建设的,实行“一案双查”,对违法建房户违规加高加层进行严肃查处,坚决拆及时拆,并对相关干部实行最严厉的追责。
3.城乡居民建房。城乡居民违法建设和违规加层,房屋征地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一律不得用作出租经营,相关部门一律不得供水供电供气。按属地管理原则,各相关责任单位履行拆违控违第一责任和监督责任,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拆除,并对相关人员从严追责。
4.对审批的合法建房违规建设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从严处罚和追责。
5.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规将自建房用于经营的,从严查处,并严肃予以追责。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新宁县村(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县委书记邓涛和县委副书记、县长彭洪兵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刘华中任第一副组长,副县长唐国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副县长任副组长。崀管局、舜管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卫健局、县科工信局、县文旅广体局、县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监局、县水利局、县信访局、县民政局、县城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民宗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城发集团、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住建局,刘智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志文同志任副主任。从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城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监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建工作专班。各有关单位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抽调专人专职负责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排查整治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增强部门工作合力,自建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好房屋安全管理和打击违法行为职责。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发动行业监管范围内产权人(使用人)对其房屋进行排查,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提交县工作专班,并按要求开展结构安全性鉴定。供电供水供气单位要配合做好整治工作,按县安委会的要求,对用作经营且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及时断电断水断气。各级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到排查整治机构人员到位、工作责任到位。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三)加强支撑保障。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要成立专业技术团队,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培训,提高乡镇、村(社区)排查整治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发挥村(社区)干部、驻村干部积极性,增强排查整治工作力量。县财政要有效保障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经费。强化宣传引导,在全社会营造支持参与自建房排查整治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查问责。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采取“四不两直”和“双随机”检查方式,开展明察暗访,可以聘请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对问题突出的重点区域和进展缓慢的乡镇挂牌督办,对重点隐患实行清单式管理,限期整改,逐一销号清零。要组织县直有关部门对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领导干部,要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新宁县村(居)民自建房安全自查(排查)登记表(略)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清查处置全县闲置国有资产资源
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函〔2022〕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清查处置全县闲置国有资产资源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8日
清查处置全县闲置国有资产资源
专项行动方案
为推进我县闲置国有资产资源清查处置工作,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强化存量资产资源盘活、创新资源要素驱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资源效益,切实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根据省政府办印发的《清查处置全省闲置国有资产资源专项行动方案》(湘政办函〔2022〕24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闲置国有资产资源清查处置专项行动。全面摸清国有资产资源家底,加快清查处置闲置国有资产资源,加强国有资产资源监督管理,有效降低我县债务风险水平,有力支持稳增长、防风险、保民生,推进我县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要求
(一)统一领导。按照全领域、全口径、全覆盖的要求,统一部署开展全县闲置国有资产资源清查处置专项行动。清理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园区等闲置国有资产;提升国有企业存量资产使用效率;提高土地、矿产、林业、水利、能源等领域国有资产资源利用效益;挖掘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收入潜力等。
(二)分类指导。在全面清查基础上,根据实物资产、债权、股权、特许经营权、未来收益权等不同资产特点,将国有资产资源科学分类,相应制定闲置国有资产资源清理盘活处置计划和任务清单。县直各相关部门认真学习省对口部门建立的各项国有资产资源清理盘活制度,积极争取省市的指导和支持。
(三)分项负责。分部门组织开展全县闲置国有资产资源清查摸底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类施策、有序处置。全面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资源监管,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和处置收益,切实降低债务规模,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四)分步到位。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分批分步推进存量资产资源盘活,防止简单一卖了之。充分考虑市场供需因素,按照“成熟一个,处置一个”的原则,把握关键,精准挖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处置过程应公开透明,实现国有资产资源保值增值。
(五)协同合作。全县各级各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加强对清查处置国有资产资源工作的支持力度,在合法合规基础上开辟盘活资产绿色通道,精简和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盘活工作效率。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各级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积极参与配合国有资产资源清查处置实施。
三、清查范围
清查范围包括全县各部门及所属单位拥有、管控的全部国有资产资源,具体闲置国有资产资源(含低效资产资源)标准详见各相关省直单位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其中特许经营权由县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管理职责组织清理。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支配的各项国有资产,包括土地、房屋、车辆以及股权等。
(二)企业国有资产。国有企业(含国有文化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重点关注平台公司股权、债权、经营性房地产以及预计可带来未来收益的资产。
(三)国有资源资产。土地、矿产、林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可利用资产资源。系统梳理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林权、水权、采砂权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四)园区国有资产。全县各类园区,包括永安工业园、白沙湘商产业园的标准厂房、土地资源等经营性资产情况。
(五)其他特许经营权等国有资产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设施广告设置,加油(气)站、公共停车场经营,城市公园和景观名胜区等旅游资源开发经营,出租车辆运营,污水污泥处置经营,危险废物处置,地下管网运营,公交线路经营等可市场化配置的特许经营权,以及其他可利用的国有资产资源。
四、工作步骤
清查处置全县闲置国有资产资源工作从2022年4月开始,到2022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4一5月)
1.建立工作机制。建立由县政府牵头的清查处置闲置国有资产资源工作协调机制,成立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直相关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财政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下设五个工作专班: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专班,牵头单位为县财政局,其中县机关事务中心负责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类,县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类,县卫健局负责医卫类,县发改局负责原粮食领域类,其他县直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类;国有资源资产专班,牵头单位为县自然资源局,其中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分别负责土地和矿产、水利、林业等自然资源领域,县发改局负责能源领域;企业国有资产专班,牵头单位为县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所属企业;园区资产专班,牵头单位为县发改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县科工信局、县商务局负责永安工业园、白沙湘商产业园等园区。其他特许经营权等国有资产资源牵头单位为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生态环保新宁分局、崀管局等各自负责本领域。各牵头单位要组建工作专班,抽调专人负责,统筹协调、调度对口资产资源清查处置情况。
2.制定工作方案。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文资委、省林业局、省机关事务局、省能源局分类分领域制定印发的具体指导意见,结合我县闲置资产资源情况,各工作专班于2022年5月30日之前制定印发全县各具体领域清查处置实施方案,包括主要任务、实施步骤、处置方式、责任分工、统计样表、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等。各工作专班要按上级要求按月向省市县报送本领域全县实施进展情况。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6一10月)
1.全面清查。以2021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组织开展全县闲置国有资产资源清理工作。全县分部门组织开展本行业、部门闲置国有资产资源清查摸底工作,实现资产资源清查的全领域、全口径、全覆盖。清查由各工作专班分类组织开展,于2022年6月15日前形成全县闲置国有资产资源清查情况,报县财政局汇总。县财政局要按上级时间要求向省市财政部门报送。
2.科学分类。根据国有资产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体制,在清查闲置资产资源底数基础上,按照不同资产资源特性、使用现状,组织分类梳理实物、债权、股权、特许经营权、未来收益权等可盘活的国有资产资源。各工作专班结合我县债务风险等级、化债任务和到期债务情况,统筹规划盘活工作,兼顾短期和中长期化债目标,形成可清理盘活资产资源清单,于2022年8月15日前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并按时间要求报送省市财政部门。
3.高效处置。通过高效利用、有序处置、有偿使用、积极融资等多渠道、多方式盘活国有资产资源,能用先用、不用可售、不售可租、能融则融,充分发挥各类国有资产资源的效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市场化处置。对符合市场化处置的房屋、土地、企业股权等资产,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程序进行清理、盘活、整合和转让。以市场化方式出售的,可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进行,原则上不低于国有资产评估价值。债务较重的部门要积极处置盘活债务项目自身对应的资产,如空闲标准厂房、无法形成有效供应的保障性住房等,专项用于偿还债务。
(2)公开出租。对短期内不适宜出售变现的经营性资产,可采取委托管理、统一公开招租等经营方式,让渡一定时期的使用权,形成资产可持续收益。
(3)有效利用国有资源、特许经营权。清理整治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和违法用地等。加强矿业权、林权、水权、采砂权、能源资源等高效利用管理,严格相关交易行为监管,提高盘活收益。实行有偿使用的特许经营权项目应主要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价交易方式选定经营主体,进一步挖掘收入潜力。
(4)资产证券化。加快探索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有效路径,在合理管控融资风险的前提下,借助资本市场进一步整合资产资源,提高资产流动性。
4.收益管理。将全县政府隐性债务分解至形成债务的各相关主管部门,实行政府隐性债务“谁形成、谁化解”责任制。将国有资产资源获取的收入(含处置收入、出租收入等)以及特许经营权拍卖收入等,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统筹用于偿还本系统、本部门的政府隐性债务。按上级要求统筹资产资源处置收益,探索建立债务风险防控基金;引导国有企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积极参与,做大基金规模,必要时为平台公司即将到期但难以兑付的非标刚兑类债务提供短期债务平滑或信用保障,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三)总结验收(完善)阶段(2022年11月——12月)
及时总结清理清查处置闲置国有资产资源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难点、遗留问题。县财政局牵头汇总全县工作开展情况,于2022年11月30日前上报市财政局。各工作专班汇总全县各领域情况,深入分析梳理,进一步健全完善有关管理体制机制,促进国有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水平提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各主管部门分类实施负责的工作机制。建立清查处置闲置国有资产资源工作协调机制,由县财政局牵头统筹协调,县直有关部门分块具体负责推进。县直有关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按照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工作专班深入抓的组织架构,精心制定相应国有资产资源专项清查处置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工作任务台账,全面开展清查处置,整合力量、统筹兼顾做好相关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根据省市部署要求,全县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存量资产资源的盘活利用,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分工,高位推动、协调推进清查处置工作。按照“任务到项、项目到物、责任到人”要求,县财政局定期调度通报。
(三)加强督查考核。建立清查处置闲置国有资产资源考核激励机制,将清查处置情况设置为绩效评估重要指标,并纳入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工作考核以及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对清查处置的数量与质量、效益与效果,积极接受省市的专题评估和指导督办,对工作推进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四)开辟绿色通道。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原则,开辟资产权证容缺受理绿色通道。在把握“三个不冲突”(与国土空间规划不冲突、与生态红线和耕地保护红线不冲突、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不冲突、“两个安全”(消防安全、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区分具体情形,分类施策,加速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土地调规、变性、验收等问题,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调度,一次性交办,相关职能部门精简和优化办事流程,合法合规提升资产价值。
(五)严格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有资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履行法定审批程序规范盘活处置,处置收入按规定足额上缴国库。加强同级审计监督,重点关注存量国有资产资源盘活执行和处置收益收支管理。对不作为、乱作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已批准处置但执意拖延不落实、不执行的,对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资源处置收益的,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函〔2022〕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省市驻新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以下简称《条例》),确保我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21〕58号)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强化工作机制
县金融服务中心为县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并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以及县级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有关部门单位参加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二、以防为主,强化预警排查
县级层面设立由县公安局和县金融服务中心牵头负责的监测预警工作组,成立相应的监测预警工作组或工作专班。将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县、乡(镇)、村三级应不定期部署开展涉非法集资风险大排查,组织力量采取线上排查、社会面清查、行业排查、资金异动监测、媒体和公众监督等多种方式,对各行业涉非法集资问题开展专项排查整治,特别是针对易发风险行业领域和重点区域开展重点清查,建立风险台账,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风险主体“清仓见底”。针对排查出的风险线索,按照《条例》规范,加强综合研判分析并进行分类处置。对情况复杂、重大、疑难的风险事件,可逐级上报省市级层面定性处理。
三、严格程序,实施行政调查
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受理登记实行属地负责制。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对于核实后属非法集资的,给予举报者一定奖励。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移送的线索,应认真登记线索来源,并组织开展调查认定。对于一般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由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对跨行政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由其登记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为个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
四、稳妥处置,依法处罚追责
经调查认定属非法集资的,依据《条例》,可采取查封、扣押、责令清退集资资金、限制出入境、罚款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调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的;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广泛宣传,加强教育引导
通过报纸、电台、互联网等媒介对《条例》进
行全方位的报道和解读,积极开展以案释法,让《条例》贯彻落实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对《条例》中“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的宣传要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不断提升社会公众自觉防范非法集资活动的免疫力。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注重开展普法宣传,普及金融、法律及合法投资理财等专业知识,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落实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相关规定,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努力形成全社会防范抵制非法集资的浓厚氛围。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9日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宁县特殊群体服务“一件事
一次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函〔2022〕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新宁县特殊群体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5日
新宁县特殊群体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特殊群体服务“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函〔2022〕30号)文件精神,我县紧紧围绕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和特困人员、特殊病患者、外出外来务工人员、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更加方便、快捷服务,全力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三化”建设,大力完善线上、线下办事渠道,切实为特殊群体办实事、解难题、优服务,让“身在湖南办事不难”口碑更加响亮。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历届全会精神,更快更好方便特殊群体办事创业,不断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提供“五星级店小二”和“一对一”贴心帮代办服务,变“群众办”为“我来办”,最大限度减少办事跑动次数,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增强特殊群体的幸福感、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原则
(一)自愿申请。需要帮代办的特殊群体,均可就特殊群体服务“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向帮代办人员提出申请。
(二)无偿服务。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特殊群体交纳的费用外,一律提供免费帮代办服务。
(三)协同联动。建立全县联动帮代办机制,对涉及多部门办理的特殊群体服务“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实行协同联办服务,减少申请人跑路次数。
(四)全程服务。接受帮代办服务后,由专人在服务范围内提供全程优质服务。
三、工作流程
(一)授权委托。特殊群体可对帮代办服务进行授权委托,并按照要求提供规范的申请材料。
(二)开展服务。对特殊群体提出的帮代办要求,可现场办结的即时处理;无法现场答复的进行任务分解,分送至相关窗口办理,相关窗口在承诺时限内办结事项后,再将办理结果反馈申请人。
(三)协调办理。对涉及多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确定一个牵头部门或窗口,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进行动态督办。
(四)跟踪反馈。各相关窗口要建立帮代办台账,并全程做好帮代办的协调跟踪,对服务进度进行催办、督办,实时掌握事项办理进展情况。
(五)评价归档。帮代办任务完结后,及时进行电话回访,记录特殊群体对帮办代办的服务评价,评价不满意的也要记录在案,针对不满意问题进行解决,再次回访,规范归档资料。
四、服务范围
特殊群体“一件事一次办”服务范围为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特殊群体服务“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指导目录》内20项事项(见附件1)。
五、服务内容
采取“就近办、上门办、网上办、免申办”服务模式进行办理。
(一)完善设施。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要进一步完善公共设施。设置高规格母婴室、休息室等,改造无障碍卫生间,开辟老年人“无健康码通道”,配备老花镜、放大镜、创可贴、消毒免洗洗手液、酒精、饮用水、雨伞、一次性口罩及急救药品等便民物品,安排导办人员、志愿者为特殊群体提供现场咨询、“一对一”精准服务。
(二)配备人员。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科学设置特殊群体绿色窗口,组建帮代办队伍。各绿色窗口要制作相应的服务告示牌,提供提前预约、优先接待、免叫号、免排队、优先办理等服务;采取“固定+机动”的模式,合理组建帮代办队伍,公布帮代办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变“坐等审批”为“主动服务”。
(三)加强培训。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对帮代办人员采取集中授课和现场指导的方式进行业务培训,督促帮代办工作人员熟练掌握业务知识,确保在帮代办服务中时刻做到务实敬业、协作配合、工作高效、廉洁自律。
(四)强化监督。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完善帮代办服务制度建设,成立工作专班,采用现场巡查、电子监察、“好差评”、事后回访等方式,对特殊群体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帮代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特殊群体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工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握政策方向;各单位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明确1至2名特殊群体帮代办人员,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积极组织实施,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取得真实效。
(二)及时总结完善。各单位要于每月20日之前上报特殊群体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月工作小结及相关工作佐证材料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504办公室,联系人:李兰梅,电话:13762499737,月工作小结按照“本月工作完成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已解决的问题”“创新点”“下月工作思路”等方面进行撰写。各单位要在工作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不断提高政务服务工作水平,形成特色经验做法,创造更多管用可行的地方特色。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报纸、网络、新媒体等载体积极宣传典型经验和做法,要求每月至少上稿1篇相关报道,并及时将上稿情况报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李兰梅。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特殊群体满意度评价机制,多渠道听取特殊群体意见建议,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1.特殊群体服务“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指导目录
2.新宁县特殊群体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工作台账
新宁县人民政府召开2022年第6次常务会议
4月12日下午,县委副书记、县长彭洪兵主持召开2022年第6次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成员出席会议,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研究了2021年重点项目考核和2022年重点项目计划;审议了《新宁县贯彻落实省政府“三大支撑八项重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学习了市委书记严华在湖南南山国家公园管理局调研时的讲话精神;研究了全面推行田长制和耕地保护工作。
会议要求,要切实做好重点项目计划,认真总结经验,精心谋划、扎实推进,以高质量项目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要坚持分类施策,实事求是确定项目分类、标准和规模,每一个项目都要建立台账、制定方案、建档留存,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要加强调度,分管领导、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服务部门要分别从产业发展、隐患排查和城市规划、生态环保等方面严把关口,确保项目建设依法依规。
会议指出,“三大支撑八项重点”工作是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的重要抓手,县政府班子成员和政府工作部门要认真学习、认真研读,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和部署安排,把它作为今年重点工作来抓;要健全完善工作体系,迅速下发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工作专班,定期召开推进会议,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要密切配合,绘好“施工图”跑出“加速度”;要创先争优取得实效,加强督查考核,将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好,以“开局就是决战、起步就是冲刺、转身就抓落实”的干劲,确保工作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会议要求,要全面落实市委书记严华在湖南南山国家公园管理局调研时的讲话精神,对标对表,做好任务分解,主动献计出力,全面启动小水电退出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要求在新宁落实见效。
会议强调,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全面推行田长制和耕地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落实最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将监督管理延伸到“最后一公里”,防止和减少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和违法占地情况发生。要继续夯实基础数据,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和具体任务,确保各项工作积极稳妥推进。要充分发动群众,做好群众动员工作,提高群众自主恢复的能力,共同担负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耕地保护取得实效。
会议还就2022年一季度“三重点”工作进行了讲评,并就2022年二季度“三重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新宁县人民政府召开2022年第7次常务会议
4月22日,县委副书记、县长彭洪兵主持召开2022年第7次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成员出席会议,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海南省调研时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讲话精神;省委副书记、省长毛伟明在市州长视频会上的讲话精神;湘发〔2022〕4号、湘发〔2022〕5号、湘办发〔2022〕4号、湘办〔2022〕28号文件精神;研究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工作和乡村振兴工作。
会议强调,全县政府系统和工作部门要按照“六个环节”,做好学习工作方案,坚决抓好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最新讲话要求和重要论述精神,持续营造常态化学习和真抓实干的良好氛围。要认真抓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社保资金的监管以及公务员津补贴、奖励性工资发放工作;县人社局要按照省、市要求,迅速整理传达贯彻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保工作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社保资金的监管,建立内外监督长效机制,使监督更聚焦、更精准、更有力。要严格按照省政府部署,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要迅速出台1+3疫情之后,恢复市场提振信心计划,对助企纾困、消费回暖、中小微企业帮扶及第三产业服务业帮扶,要制定出台切合新宁实际的政策措施;文化旅游、工业企业、农业农村部门要拿出具体工作方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留抵退税等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惠民惠企措施,要迅速执行到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国家部委的部署要求,认真学习钻研,把政策措施用足、用活、用好;要迅速推进重点项目,加大中央特别转移支付直达资金的争取力度,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会议指出,要迅速启动,深入推进。要迅速研
究构建符合我县实际的“两山”实践创新制度体系和组织架构,科学制定、加快出台实施方案,加大实践创新基地创建力度,加快实践创新基地创建节奏。要突出特色,发挥优势。要通过专家团队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同“两山”创建指标体系结合起来,把我们的特色和优势罗列出来。要紧扣标准,尽快成功。要对标对表“两山”创建指标和任务,找准问题短板、着力查漏补缺,确保我县“两山”一举创建成功。
会议要求,要继续保持良好的工作局面,充分发挥新宁自身的优势,创造出新宁特色的乡村振兴新路子,助推新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群众增产增收。要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不出现重大负面舆情,切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各项工作,让脱贫基础更加稳固、成效更可持续。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新宁县人民政府召开2022年第8次常务会议
4月28日,县委副书记、县长彭洪兵主持召开2022年第8次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成员出席会议。
会议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深改委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学习了省委副书记、省长毛伟明在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和全省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会上的讲话精神;研究了2022年“雪亮工程”(中小学安防设施建设)项目工作;研究了安全生产和防汛抗旱工作。
会议要求,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深改委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深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推动的相关意见,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了解相关工作信息,主动学习评价指标体系,及时业务辅导和问题预警。要深入推进政府系统廉政工作,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已对今年县政府廉政工作作了部署安排,各级各部门要抓好工作落实,推动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新成效。要深入推进2022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和深入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各牵头部门要认真学习规则、细化任务措施,做好全县即将召开的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的组织工作。要做好疫情之后的市场恢复、提振信心等结合文章,做好助企纾困工作。要狠抓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着力破解群众和企业反映的痛点堵点难点,有针对性地制定方案、细化措施、列出清单、落实责任,真正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助力新宁经济高质量发展。
会议原则同意启动中小学安防“雪亮工程”项目,各有关部门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要大力支持手续办理,加快项目推进,确保全面完成“雪亮工程”建设任务。
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安全生产意识,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风险意识,坚决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要抓好隐患整治,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逐一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切实做到隐患治理“零容忍”。要抓好专项行动,以“四大行动”为抓手,深入开展大排查、大起底、大整治活动,消除一切安全隐患。要抓好责任落实,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每个环节、每个流程、每个点位都有职责、都有责任人,形成全覆盖式责任体系、环环相扣的责任链条,确保全县安全形势持续向好,社会大局和谐安宁。
会议还就市域社会治理六项重点工作、“五一”值班值守、疫情防控等当前重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新宁县人民政府召开2022年第9次常务会议
5月16日,县委副书记、县长彭洪兵主持召开2022年第9次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成员出席会议,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4月26日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的讲话精神、5月5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上的讲话精神,以及5月10日在庆祝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审议了烨翔电子、舜帝茶叶、弘塑精密科技等项目招商合同;对县政府2022年4月份“三重点”工作进行了讲评。
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要抢抓中央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机遇,结合我县实际,加大项目谋划和争取力度,加快补齐城乡基础设施短板,推动基础设施建设提速提质提效,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支撑。疫情防控要主动适应中央最新的疫情防控方针,深刻认识抗疫斗争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坚决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充分发扬斗争精神,筑牢疫情防控屏障,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研讨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上级决策部署,做好新宁青年工作,发挥青年力量。政府工作部门要大力支持、关心和重视团委工作和共青团的建设,为广大青少年更好发挥作用营造良好氛围。
会议原则同意三个项目招商合同,按程序审签,推动项目迅速落地。各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优化政务环境,确保项目早日开工建设;要继续做好招商基础工作,健全招商工作机制,确保我县招商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会议要求,要明确目标、认清形势,全力做好“三重点”工作。要进一步认清当前形势,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抓好各项重点工作启动、推进和落实,确保进入全市前三。要抓住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对各个重点项目、重点工作在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部门、各乡镇要积极沟通配合、形成合力,一个一个分析原因、一项一项解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见效。要夯实基础,坚持瞄重点、攻难点,着力补齐短板、弥补不足;各责任领导、单位、乡镇要加强与市有关上级部门衔接和汇报,掌握好工作动态,按照闭环机制的要求,齐抓共管,确保我县“三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会议还研究了自建房整治等其他有关事项。
新宁县人民政府召开2022年第10次常务会议
5月24日晚,县委副书记、县长彭洪兵主持召开2022年第10次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成员出席会议,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传达学习了邵阳市政府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暨2022年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学习了《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工作全面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邵阳政发〔2022〕7号);研究了消防救援和乡村振兴及农村改厕工作。
会议强调,要认真学习会议精神,主动对照市、县工作任务清单和部署安排,认真抓好工作的落实,推动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新成效。要依法依规行政,依法接受宪法法律监督、人民监督和舆论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按规则运行、按制度办事、按法律行使权力,从严抓好政府自身建设,坚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确保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工作全面加强。要迅速草拟有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逐一分解,对照有关规则和各级的相关要求,充分吸纳融合,提交县政府党组和政府常务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并迅速出台落实文件。
会议要求,要坚决守住消防安全底线,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坚决防范重大事故发生;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加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有针对性地加强一线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充分发挥好基层组织的作用,努力营造群防群治格局。要坚持发现问题、整治问题、解决问题,确保不出问题,要坚持“防范在前、治理在后”,有效整治高层建筑火灾隐患,持续深化火灾隐患整治,抓实人员密集场所防范重点,确保全县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会议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清醒地认识到巩固好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是一项极端重要的政治任务,要坚决扛起问题整改的政治责任,紧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评估反馈问题抓好整改,将排查整改工作落实落地,确保圆满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要围绕目标任务和工作标准,不断创新举措,强力推进乡村振兴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见成效。要进一步加强工作纪律作风,持续不断为乡村振兴保驾护航,确保脱贫基础更加稳固、成效更可持续。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新宁县人民政府召开2022年第11次常务会议
6月15日,县委副书记、县长彭洪兵主持召开2022年第11次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成员出席会议,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研究了信访工作;通报了县政府5月“三重点”工作情况,审议了《2022年6月份“三重点”任务清单》;研究了GDP等主要经济指标“双过半”
工作和疫情防控工作。
会议要求,要认真抓好《信访工作条例》的宣
传,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的最新政策和精神,做好新老条例的比对,加强培训学习,努力做到学以致用,把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解决好,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巩固来之不易工作成果,继续维持好全县经济社会稳定平安的大局;要深化“三无”创建,凝聚工作合力,不断提高解决信访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和水平,力争将纠纷调处在当地、矛盾化解在基层,以工作实效赢得群众支持,确保
全县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会议强调,要狠抓经济和项目“双过半”,统计部门要做好经济指标运行预警和调度,将经济发展指标差距情况进一步分解落实,定期进行梳理汇总并及时汇报;要加大“四上”企业入规入统力度,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要建立“双过半”考核奖惩、专项督查、约谈问责机制,确保应统尽统。要认真抓好财税、重点项目建设等工作,按照任务目标及时推进;要推动国、省、市、县惠企政策的落实,相关部门要细化研究,不断优化发展环境,简化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为企业发展创造更好、更有力的条件。要做好自建房和“两违”整治、社会治理六项重点工作、疫情防控、高质量发展、烤烟和粮食生产等工作,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确保全县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会议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做到思想不松懈、责任不松动、工作不松劲,持续严格落实落细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要加强快速应对,不断完善常态化科学精准防控与局部应急处置相结合的机制,切实做到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发展。要做实平急转换,做好专业队伍培训、人员调配和应急物资储备等,夯实疫情防控基础工作,为疫情防控提供坚实保障。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有关事项。
新宁县人民政府召开2022年第12次常务会议
6月22日晚,县委副书记、县长彭洪兵主持召开2022年第12次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成员出席会议,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研究了小水电站退出工作;研究了购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服务及调整城乡环卫一体化垃圾收运方案;研究了2022年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分配等财政工作;研究了2022年度重点建设项目、优化营商环境及主要经济指标工作。
会议要求,要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全力推进我县小水电退出工作。要紧盯目标,坚持标准,全力做好生态修复等工作。要从严监管,依法核查,确保6座小水电如期退出;要做好政策宣传,回应群众关切,着力解决群众用电等民生问题,确保工作平稳有序。
会议要求,要妥善处置垃圾填埋场目前存在的问题,守好生态环境的底线;会议原则同意签订垃圾处理协议,并请司法、财政等部门审核,按程序审签。对于城乡环卫一体化项目,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在分析研判后调整完善,原则同意调整城乡一体化垃圾收运方案。
会议强调,要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对全市经济运行调度意见,县统计局、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县发改局要做好分析预判,对相关经济指标和高质量发展指标进行精准的调度和精准分析。各个单位要逐项核对优化营商环境实施细则,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落地落实,确保我县营商环境进入省、市第一方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