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新宁县政府办解读关于《新宁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时间:2023年05月30日 来源:新宁县司法局 作者:新宁县司法局 【字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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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案》出台政策依据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9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贯彻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通知》(湘农联〔2023〕24号)等规定,为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起草了《该方案》。

二、新政策重要变化

1、湘政办发〔201572号文件已自然失效。

2、财办农〔202111号规定,各地区要结合实际自主确定、细化具体实施办法,对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等进行细化。

3、国家从2022年起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纳入了直达资金管理,不再允许从中安排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涉及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新政策的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结余资金的使用、负面清单、资金安排、资金发放及发放流程等政策要点。

(一)补贴对象:

承包户自己种植,补贴给承包户。

承包户流转给他人,在流转协议中约定了补贴资金收益人,流转协议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备案后,按照协议执行。

承包户流转给他人,没有协议规定补贴资金收益人,补贴给承包户。

没有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村组未发包土地和国有农场耕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如有协议的按照备案协议约定对实际种植者进行补贴。

承包方为整体消亡户的,应及时销户,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补贴范围:

1)、耕地上种植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纳入补贴范围;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纳入补贴范围,具体作物由各县市区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2)、涉及负面清单内容的面积不能补贴

(三)补贴标准:

各地应当根据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当年上级下达资金和补贴面积等情况综合测算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95元/亩。为降低各地补贴标准差异,保障年度间政策总体稳定,各地可在补贴资金额度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但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20%,即最高按照114元/亩补贴。县里标准105元/亩,按上述补贴标准发放后仍有结余的,鼓励各地按照粮食实际播种面积等因素提高双季稻生产的补贴标准,补贴对象按照条款(一)执行。严禁各地擅自统筹使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四)结余资金使用:

1)、鼓励各地按照粮食实际播种面积等因素提高双季稻生产的补贴标准。
2)、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存在结余的地区,可与此次安排的一次性补贴资金一并统筹发放,提高资金使用”。 文件依据: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17号),文件中有明确规定。每年文件精神可能存在差异。

3)、严禁各地擅自统筹使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五)负面清单:

1)、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

2)、已经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即种植园林水果、茶叶、花卉苗木、林木及其相关间作、套作模式的耕地。

3)、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参照自然资规〔2019〕4号、湘自然资规〔2020〕3号)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

5)、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6)、长年抛荒的耕地,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7)、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如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

8)、纳入种植结构调整、休耕治理工作任务范围的耕地,参照本通知中明确的补贴标准执行。负面清单由各地在实施方案中细化明确。如:耕地“非农化”、挖塘养鱼等。

(六)资金安排:

统筹安排使用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和当年预算安排的耕地地力保护资金,根据上年度实际种植面积等情况加大对双季稻等粮食生产的支持力度,确保补贴资金不折不扣发放到农民手中。严禁擅自统筹使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七)资金发放: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所有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均要通过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享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应拨付到其对公账户。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具体根据中央资金下达时间确定)。

由于补贴对象个人信息不正确,造成补贴资金发放失败的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补贴对象将信息更正后再安排时间统一补发,补发不成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说明材料,作为当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结余资金,并入以前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结余资金按照补贴范围和标准统筹使用。待个人信息在后期更正后,可由村组出具报告,经乡镇、县相关部门及县领导审核通过,再用新年度预算安排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在发放105元/亩部分后,用余下的资金首先予以补发,然后再发双季稻生产补贴。

(八)发放流程:

1、农户申报。农户自行向村民小组组长申报登记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耕地上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等相关信息,村民小组组长逐户核实,如实填写“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基础数据登记表”,及时对面积增减变更、“一卡通”存折更换、户头变更等情况按时间节点汇总上报到村委会。

2、村组公示。村委会对本村各村民小组上报的数据逐户核实后,组织村组同期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并拍照存档,接受群众监督。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村委会要组织相关人员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重新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电子档、纸质档上报乡镇。

国有农场开展数据采集申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3、乡镇核录。根据各村上报面积,乡镇组织逐村复核上报数据,并将核实无误的数据经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在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电子档、纸质档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促进粮食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县促进粮食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核实结果,录入补贴面积、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补贴发放相关基础数据。

4、县级核发。县促进粮食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对上报数据抽查核实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局提出补贴资金发放建议,财政局审核后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所有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均要通过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享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应拨付到其对公账户。严禁将补贴资金切块安排到乡镇,再由乡镇收集数据发放补贴。

  四、《通告》的其他事项

本方案有效期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之有关规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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