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 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40 号)、《关于印发<邵阳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22〕26号)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实施。在此背景下,我们出台了新的《办法》。
二、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 号);
2.《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40 号);
3.《关于印发<邵阳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22〕26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涉及部门职责,核对对象、内容和方式,核对程序、监督和管理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部门职责
县法院、组织、宣传、发改、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交通、农业农村、卫健、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统计、金融办、医保、乡村振兴、行政审批服务、残联、住房公积金、税务、人民银行、银保监、国调、电力等部门和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民政部门做好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二)核对对象、内容和方式
1.核对对象是指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对象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主要包括:申请人、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的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2.核对的主要内容:开展核对时,核对对象前12个月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支出状况及其他基本情况。
3.核对方式:核对工作以核对平台采集数据开展信息化比对为主要方式,社会救助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调查取证等方式,全面核实核对对象的经济状况。
(三)核对程序
核对机构基于核对对象的授权或委托授权和相关部门的委托授权开展核对。委托授权须以书面形式(含合法的电子文件)进行,核对机构在授权和委托范围内进行核对,不得超越范围。
(四)监督和管理
1.核对机构应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核对机构应与相关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对在核对过程中获取的涉及核对对象的个人隐私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个人泄露。
2.核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信息系统获取与核对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得对核对有关痕迹及核对结果进行任何删除和修改。发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及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各有关社会组织、公民都有义务配合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无理取闹、侮辱、殴打核对工作人员或阻碍核对工作人员开展正常工作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共享单位因管理不善或工作人员主观过错造成信息泄密或被盗用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5.核对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质或者服务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其纳入系统失信人名单。
四、《办法》的其他事项
本办法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之有关规定,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