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县县内农村道路客运价格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调整我县县内农村道路客运价格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XNDR-2025-02001
索引号: 4305280002/2025-31450 发文编号: 新发改价调〔2025〕2号
公开目录: 县直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新宁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4-2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5-05-01 有效期: 2030-05-01

XNDR-2025-02001

                

新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新宁县交通运输局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改价调20252

关于调整我县县内农村道路客运价格的通知

新宁县县内农村道路客运企业:

    为规范我县农村道路客运价格行为,促进客运事业稳定健康发展,切实保障经营业主和广大乘客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湖南省定价目录》(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湘交运输20205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经市场调查、成本审核、集体研究等程序,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县县内农村道路客运价格调整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全县从县城发班的线路和不从县城发班但在国道、省道上运营主干线路,不从县城发班且不在国道、省道上运营线路支干线路(含村道)计程旅客基本运价调整为0.35元/人/公里。

2.旅客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之间上下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到达站按前方站(点)计算。

3.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票价全额的50%计算。

4.对于极少部分支干线路和村道路况特别差,山区道路特别陡峭,或运距特别短(不足10公里)、客源特别少的,无法保持正常运营的车队,由经营业主提出书面报告,经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交通运输局研究批准后,可予以适当上浮。

5.特殊旅客权益,班车客运经营者和汽车客运站应对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疾军人证》的伤残军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伤残人民警察、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残疾人员证件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执行客票半价优待,具体按照所乘班次执行票价的50%计算。除9座及以下客车外,符合条件的儿童享受免费乘车或者客票半价优待,具体条件为:每一成人旅客可携带1名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者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且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免费乘车,需单独占用座位或者超过1名时超过的人数执行客票半价优待,并提供座位;6-14周岁或者身高为1.2-1.5米的儿童乘车执行客票半价优待,并提供座位。

6.行包运价旅客随车同行行包运价按普通座位运价的2倍计算旅客不随车同行行包(含道路客运小件快运)运费由运输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旅客随车同行的行包,每一张全票(含优待票)免费携带10千克。儿童票免费携带5千克。超过规定免费重量的,按行包计费。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具体规定按照湘交运输规〔2020〕5号文件执行。

7.此次调整的县内农村道路客运价格标准从202551日起执行。

我县县内农村道路客运经营业要认真学习宣传客运价格政策,严格执行文件规定,核定价格后应在客运站场及营运车厢内的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客运里程票价表,让广大乘客知晓里程票价并参与监督。在春运及节假日期间,道路旅客运输价格不得在正常的政府指导价范围以外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各经营业主要自觉接受交通、市场监管部门的检查,对于违反文件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新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新宁县交通运输局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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