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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XNDR-2025-02002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新发改价费〔2025〕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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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XNDR-2025-02002
新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新发改价费〔2025〕2号)
关于核定新宁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新宁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重新核定新宁县城区开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请示》收悉;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升城市建设品质和管理水平,促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定价目录》《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经成本监审、召开相关部门座谈会等程序,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和标准批复如下:
一、征收范围
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及建筑垃圾。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境卫生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零散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含卸)和处置费用,不含保洁服务费。因此,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在本县城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等,均应当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征收方式
县城规划区内居民及暂住人口、商业类和其他行业由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核定缴费金额,按照年度一次性收取,居住时间或者经营时间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居住时间或经营时间予以核费征缴,通过湖南省税务局的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缴纳或出具《湖南省城镇垃圾处理费缴款通知单》到县税务部门征收窗口申报缴纳,并获取缴费凭证。
行政事业单位和厂矿企业类在税务系统办理城镇垃圾处理费费种认定,按年度一次性收取,由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核定缴费金额,通过湖南省税务局的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缴纳或出具《湖南省城镇垃圾处理费缴款通知单》到县税务部门征收窗口申报缴纳,并获取缴费凭证。
可采取委托方式征收,由税务部门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征收协议书,代征单位严格按照委托协议规定项目及标准进行代征。
三、减免对象和标准
对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及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按照规定减免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严格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全部用于支付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含装卸)和“无害化”处置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五、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加强清扫保洁管理力度工作,改善服务态度,提高管理水平,相关部门应自觉接受县发展和改革局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新宁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新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4月21日
抄送: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管局、县税务局。 |
新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5年4月21日印发 |
附件:
新宁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备 注 |
(一)城市公共生活垃圾处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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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居民、暂住人口 |
元/月人 |
1.0 |
单位和个人 |
居住在城区范围内的居民和暂住人员(居住在店内的暂住人口免收) |
2、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
元/吨 |
100 |
单位 |
指从垃圾指定集中点清运至垃圾处理场的过程所产生的成本价。 |
(二)经营性垃圾处理费 |
||||
1、各类培训班、短期民办学校 |
元/月个 |
100-150元 |
单位和个人 |
根据规模大小100人之内按100元/月个收取,100人以上按150元/月个收取 |
2、各类市场商店 |
|
|
|
|
①一类门面:营业面积在20m²内(含20㎡) |
元/月店 |
40元 |
经营者 |
解放路、春风路、大兴路、广场路、舜皇大道、崀山大道。超过20㎡,面积400m²以内的按1元/㎡加收;超出400㎡及以上的按0.8元/㎡加收。 |
②二类门面:营业面积在20㎡内(含20㎡) |
元/月店 |
30元 |
经营者 |
东风路、解放北路、车站路、长征西路、商业街、农民路、大兴路二线、松园路、广兴路、金园路、金园中路、广场中路、平家塘路、金龟路、建设路、双拥路、棉花塘路、沿塘街、商贸街、坤一路。超过20㎡,面积400㎡以内的按1元/㎡加收;超出400m²及以上的按0.8元/m²加收。 |
③三类门面:营业面积在20㎡内(含20㎡) |
元/月店 |
25元 |
经营者 |
金水路、人民路、临水路、温泉路、枫叶路、焦家垅路、箭路街、建设北路等,除一类、二类门面外其余所有偏街门面。超过20㎡,面积400㎡以内的按1元/㎡加收;超出400㎡及以上的按0.8元/㎡加收。 |
3、集贸市场内门店、摊位 |
元/月家 |
15—20元 |
经营者 |
摊位15元,门店20元。 |
4、废品收购店、炒货店 |
元/月店 |
40元 |
经营者 |
30m2以上部分按1.0元/月m2加收 |
5、加油站 |
元/月个 |
80元 |
单位和个人 |
30m2之内(含30m2)、超出30m2按1元/月·m2加收 |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备 注 |
6、鲜花、水果店、广告牌制作店、加工冷作店 |
元/月店 |
50元 |
单位和个人 |
|
7、补胎店、修理加工制作店 |
元/月家 |
60元 |
经营者 |
20m2之内按60元/月收取,超出20m2按1元/月m2加收 |
8、门诊部、个体诊所 |
元/月店 |
100元 |
经营者 |
|
9、美容、美发、理发 |
元/月家 |
50元 |
经营者 |
20m2之内按50元/月收取,超出20m2的按1元/月m2加收。 |
10、车站 |
元/月m2 |
0.8元 |
单位 |
按候车室及停车坪面积计征 |
11、银行、邮电、移动、电信、电力、保险、烟草等部门营业大厅 |
元/月m2 |
1.5元 |
单位 |
|
12、加工作坊 |
元/月个 |
40元 |
经营者 |
|
13、专用停车场 |
元/月m2 |
0.5元 |
单位和个人 |
|
14、洗车场、汽车美容店 |
元/月个 |
80元 |
经营者 |
|
15、洗灰场 |
元/月个 |
80元 |
经营者 |
|
16、卵、砂石场(厂) |
元/月个 |
90元 |
单位和个人 |
|
17、预制场(厂) |
元/月个 |
50元 |
单位和个人 |
|
18、煤栈 |
元/月个 |
40元 |
单位和个人 |
|
19、屠宰场 |
元/月个 |
100元 |
单位和个人 |
|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备 注 |
20、户外临时宣传、娱乐演出、展销 |
元/天次 |
100元 |
主办人 |
|
21、饮食、住宿业 |
|
|
|
|
①饮食业 |
元/月店 |
60元 |
经营者 |
营业面积20m2以下(含20m2)每月60元,20m2至400m2(含400m2)1.5元/月m2加计,400m2以上的部分按1元/月m2计加 |
②旅馆业 |
元/月床 |
5-10元 |
经营者 |
一般旅社5元/月床,宾馆10元/月床,其它相关业务除停车场不加计收外(如餐饮、娱乐、营业大厅)按文件其它相关标准分别计征(20张床位以内的按一般旅社标准收取) |
③早餐摊点 |
元/月个 |
30元 |
经营者 |
|
④夜宵摊点、大排档 |
元/月个 |
70元 |
经营者 |
|
⑤流动快餐摊点 |
元/天个 |
2元 |
经营者 |
|
22、文化娱乐场所 |
|
|
|
|
①电子游戏、网吧 |
元/月台 |
5元 |
经营者 |
|
②电影院、录像厅、茶馆 |
元/月m2 |
1.5元 |
经营者 |
|
③夜总会、俱乐部、歌舞厅、按摩厅、洗浴桑拿、保健中心 |
元/月m2 |
1.5元 |
经营者 |
|
④其他娱乐场所 |
元/月家 |
80元 |
经营者 |
|
⑤桌球厅 |
元/月桌 |
5元 |
经营者 |
|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备 注 |
24、零星摊点 |
|
|
|
|
①冰柜、水果摊点 |
元/月个 |
25元 |
经营者 |
|
②香烟、副食摊点、电话亭、书报刊点 |
元/月个 |
10元 |
经营者 |
|
③补鞋、擦鞋、修伞、非机动车修理 |
元/月家 |
10-15元 |
经营者 |
修理非机动车(自行车)按15元/月,其它行业按10元/月,有门面按门店所在地段收取 |
④布匹成衣工业摊 |
元/月个 |
20元 |
经营者 |
|
⑤其它摊点 |
元/天个 |
1-2元 |
经营者 |
打汽球、卖蔬菜等1元,肉类经营2元 |
⑥瓜果蔬菜批发 |
元/吨 |
甘蔗40元 西瓜30元 水果蔬菜20元 |
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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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门收集垃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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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区居民 |
元/月户 |
10元 |
住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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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车辆市内卫生保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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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货、大客(含城市公交车) |
元/年辆 |
180元 |
车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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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巴、的士、小型汽车 |
元/年辆 |
150元 |
车主 |
|
3、农用三、四轮车、手拖 |
元/年辆 |
100元 |
车主 |
|
4、摩托车 |
元/年辆 |
30元 |
车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