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宁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新宁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XNDR-2024-02001
索引号: 4305280002/2024-30674 发文编号: 新发改价费〔2024〕3号
公开目录: 县直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新宁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4-09-12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4-09-12 有效期: 2026-09-12

XNDR-2024-02001

新发改价费20243

关于印发《新宁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的有关规定,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和《湖南省定价目录》(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邵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有关文件规定,我制定了《新宁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宁县发展和改革

                           2024912

新宁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和《湖南省定价目录》(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邵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利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供公众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凡在我县境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资格;

二)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县发展和局负责制定我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要通过网络或媒体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社会意见。

第五条 定价原则。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白天高于夜间、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非住宅停车高于住宅停车的原则,实行差异化定价,有效调节机动车停车位供求关系。

第六条定价形式。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分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自主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商业场所(包括商务办公场所、商场、酒店宾馆、餐饮、商业街区、娱乐休闲场所、商住综合楼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

2.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建筑红线内或配套停车场除外);

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不含银行、保险、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单位内设停车场;

4.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配套的停车场;

5.其他除住宅小区停车场和实行政府指导价之外的合法设置的收费停车场

6.住宅小区停车场区分两种情况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住宅小区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新建小区,建设单位在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前期物业合同,前期物业合同中应约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

(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执行收费标准并到县发展和改革局办理收费手续:

1.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

3.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

.保障性住房中产权为当地政府的廉租房、公租房的内设停车场;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七条 计费方式。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次、计时、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具备计时收费条件的停车场应采取计时为主的收费方式,以加快车位流转;暂时不具备计时收费条件的可采取计次方式收费。一个停车场不能同时采取计时和计次两种计费方式。采用包月或包年计费方式的,其收费标准应低于本停车场当月或当年同种车型收费标准

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原则上应实行计时收费为主的计费方式,其中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以30分钟为以一个计费单位;公共停车场以1小时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计算,按次收费的,每次按12小时计算。实行计时收费应具备电子计时设置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收费标准以每辆小型汽车计费,其他车型比照所占小型汽车车位计费,摩托车(电动车)按不超过小型汽车收费标准四分之一收取。

第八条城区政府指导价中的道路临时泊位停车收费标准按区域实行差别定价,停车区域由公安交警部门根据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为A、B两类,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城区内收费车位由公安交警会同城管、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共同协商划分,公安交警和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督促执收单位对车位设施的维修维护保养。

第九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或管理者申请实施属于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报告

(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

(三)规划总平面图及停车场库总平面图(验原件、存复印件);

(四)停车场泊位和监控设施布置图,以及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五)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等资格证明复印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需提供公安交警审批备案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六)停车场管理制度;

(七)成本测算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执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按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的材料,县发展和改革局办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手续。展和改革局受理申请后,应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查,在不超过最高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办理价格收费手续

第十一条机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按省定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中产权为当地政府的廉租房、公租房的内设停车场对租户可以按包月包年的方式收费,对外来车辆按次计费,每次以12小时为限,30分钟内免收停车费,对当天多次进出且使用停车泊位的车辆,24小时内最多按2次收费。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在人工值守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无人值守期间,在自动计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晚上19:30至第二天早上7:30

(二)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公立医院,就诊有关车辆3小时内免费

(三)进入住宅小区不超过一小时和业主搬家的车辆;

(四)除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停放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的车辆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停放30分钟内的车辆;

(五)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有标识的行政执法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

(六)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对持有本人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停车时间超过规定免费停车时间的,不享受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优惠,计费时间从车辆进入停车场起计算。

第十四条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的车辆,暂扣期间车辆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由执法部门承担。执法部门通知车主领取扣留的车辆,车主逾期未领取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由车主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凭价格主管部门收费标准核准文件,向当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取手续,收费收入纳入财政管理。其他停车场向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票据领取手续,依法纳税。

第十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用蓝底白字按规定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内容,包括: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12345等,方便群众监督。没有按规定公示的,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机动车进出停车场,停车场工作人员应提供停车时段记录,并向交费的车主机动车停放者提供合法的专用收费票据。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或者超过收费标准收费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七条 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停车收费检查,及时处置违规收费举报投诉,对不按规定公示、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予以依法查处,维护正常的停车收费秩序。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一律以本细则为准。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出台,从其规定。

附件:1.新宁县城区停车场区域划分

2.新宁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价费3新宁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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