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典型执法案例
时间:2024年11月11日 来源:新宁县消防救援大队 作者:新宁县消防救援大队 【字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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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24年3月22日,新宁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对新宁县湘水****园(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厨房两具灭火器筒体外表皮破损,钢印无法识别,根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现场判定为不合格消防产品,下发《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于2024年3月25日前改正。2024年3月26日,大队消防监督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发现厨房两具灭火器筒体外表皮破损,钢印无法识别的问题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即大队监督员以“人员密集型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案由对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该单位经改正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种类为1类且数量10件以下,且购买时市场价值总额为1万元以下,依据《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参照表》编号005-1号的规定,属于较轻违法行为情形,大队依法给予新宁县湘水****园处罚款人民币5100元整,给予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苏某处罚款人民币510元整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该单位经改正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种类为1类且数量10件以下,且购买时市场价值总额为1万元以下,依据《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参照表》编号005-1号的规定,属于较轻违法行为情形,大队依法给予新宁县湘水****园处罚款人民币5100元整,给矛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苏某处罚款人民币510元整的处罚。

以案释法

消防产品是一种特殊的公共安全产品也是应急救援的重要保障,其质量状况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灭火器是消防设备中非常重要的一种,对于有效扑灭初期火灾,最大限度的减少火灾损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案中,该餐饮场所作为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反映了相关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常识和法律知识不了解、不重视的突出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消防救援机构对该场所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同时,开展普法宣传,提升企业辨别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意识和水平,并按照程序将消防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信息抄告给主管机关,使其认识到作为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和应当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有力震慑了消防安全领域突出违法行为,对忽视消防产品安全的各类市场主体起到了警示作用,并对该类典型案例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单位遵守消防规定,提升法律意识,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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