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新宁县行政检查主体的公告
时间:2025年03月19日 来源:新宁县 作者:新宁县 【字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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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5号)有关规定,新宁县开展了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清理确认工作。经县司法局依法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现将新宁县行政检查主体公布如下:

一、行政机关

序号

单位名称

1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使金融监管职能)

2

新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新宁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新宁县国防动员办公室、新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3

新宁县教育局

4

新宁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5

新宁县公安局

6

新宁县民政局

7

新宁县司法局

8

新宁县财政局

9

新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

新宁县自然资源局

11

新宁县林业局

12

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

新宁县交通运输局

14

新宁县水利局

15

新宁县农业农村局新宁县乡村振兴局)

16

新宁县商务局

17

新宁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新宁县文物局)

18

新宁县卫生健康局

19

新宁县应急管理局

20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1

新宁县统计局

22

新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23

新宁县审计局

24

新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5

新宁县医疗保障局

26

新宁县国家保密局

27

新宁县档案局

28

新宁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9

新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30

新宁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31

新宁金石镇人民政府

32

新宁黄龙镇人民政府

33

新宁清江桥乡人民政府

34

新宁回龙寺镇人民政府

35

新宁崀山镇人民政府

36

新宁万塘乡人民政府

37

新宁水庙镇人民政府

38

新宁麻林瑶族乡人民政府

39

新宁黄金瑶族乡人民政府

40

新宁高桥镇人民政府

41

新宁安山乡人民政府

42

新宁马头桥镇人民政府

43

新宁丰田乡人民政府

44

新宁巡田乡人民政府

45

新宁一渡水镇人民政府

46

新宁靖位乡人民政府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序号

单位名称

1

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2

湖南舜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3

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4

新宁县公安局金石派出所、一渡水派出所、水庙派出所、回龙寺派出所、崀山派出所、高桥派出所、黄龙派出所、马头桥派出所、万塘派出所、丰田派出所、安山派出所、巡田派出所、清江桥派出所、靖位派出所、麻林派出所、黄金派出所

三、受委托组织

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接受相关行政机关委托开展行政检查。

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劳务派遣人员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备注:

1.新宁县发展和改革局新宁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牌子。新宁县国防动员办公室与新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新宁县国防动员办公室挂新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新宁县农业农村局,加挂新宁县乡村振兴局牌子。新宁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外使用新宁县文物局名称。中共新宁县委办公室加挂新宁县档案局牌子,对外使用县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新宁县国家保密局)名称。中共新宁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对外加挂新宁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牌子。中共新宁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加挂新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牌子。中共新宁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外使用新宁县事业单位登记局名称

2.各派出所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检查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本行政区域具有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的垂直管理单位名单另行公布。

4.本次公告的行政检查主体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机构改革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5.各行政检查主体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5〕5号)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受理行政检查投诉、举报的机构及其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新宁县人民政府

                            2025年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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