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促进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3年11月01日 来源:新宁县 作者:新宁县 【字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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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聚焦乡村振兴总要求,持续实施“旅游立县”发展战略,立足优势发展壮大民宿产业,不断丰富旅游新业态,推动我县旅游产业转型升级,着力打造世界优秀旅游目的地。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等十部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2022〕77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建设世界旅游目的地的意见以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充分发挥我县文旅融合发展优势,依托重点景区、精品旅游线路及资源秉赋,坚持“存量提升一批、盘活改造一批、选址规划一批”的发展思路,凸显“一地一特、一区一品”发展理念,根据自然环境和人文风情的独特性与专属性,统筹布局打造一批具有崀山特色、高端、高品质的重点示范性精品民宿。

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多元参与、市场运作”的发展模式,充分激发全民发展民宿产业热情。从2023年起,县财政连续每年安排500万元民宿发展专项资金,撬动社会资本,推动民宿产业提质升级,发展壮大民宿产业,培育建设以“崀漫栖居”为品牌的高端精品民宿,支持鼓励引进国内外知名民宿品牌,着力将“崀漫栖居”打造成为全国知名全省驰名的民宿产业区域名片。力争至2026年,引导社会资金投入2亿元以上,集中培育一批高端精品民宿,推动建设一批高端民宿群,带动全县民宿发展,实现民宿产业年产值10亿元以上,带动全产业链劳动力就业1万人以上,将民宿产业打造成为旅游发展的新引擎、农民增收的新渠道、乡村振兴的新支撑。

第二章 建设要求

第四条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民宿是指在新宁县域内(不包括县城规划区内)利用当地闲置资源,为游客提供集当地自然景观、民俗风情、生产生活、休闲康养、历史文化体验于一体的含有文化旅游内涵和特定艺术形象设计的小型住宿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客栈、茶庄、酒庄等。

第五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我县重点景区、自然保护区、休闲度假区内及旅游精品线路上,经过事前申请、规划、审批和验收,并被评为钻石级、铂金级精品民宿。

第六条 民宿发展和建设以“改建为主、新建为辅”的原则,鼓励依法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等资源,经安全评估后进行维修改造,或在原有宅基地上进行原址修建民宿,或对现有的民宿进行提质升级。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过依法审批,也可选址新建。

第七条民宿的建筑、附属设施设备、服务项目和运行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套),床位数在30个以内,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新建民宿不超过3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二)民宿的选址应符合新宁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庄规划,新建民宿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用地审批。民宿建设应体现村庄的风貌特征、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和历史文化特色。在崀山景区内的民宿要符合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世界遗产保护规划,在自然保护地的民宿要符合自然保护地规划,在建筑风貌与景区环境相协调的基础上,要充分彰显个性;在其他区域新建或改建的民宿,应与周边村庄建筑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利用历史建筑改造民宿,不得损害其历史价值、破坏建筑风貌、危害建筑安全。

(三)民宿建设应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四)民宿建设需符合本省抗震设防要求,用于经营的建筑物须有房屋安全的相关证明。新建民宿应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标准;改建民宿不得破坏原有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使用前必须通过相应安全鉴定。民宿建设应确保水、电、气、暖及消防、救护、卫生、娱乐休闲等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确保使用安全。广告牌、空调机等室外设施设备及线路应安装规范、牢固,不留安全隐患且视觉效果良好。易发生危险的区域和设施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公示安全注意事项。

(五)民宿应有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并应保证交通畅通。民宿内应设立独立消毒间,应在醒目处标明营业时间、收费项目及价格标准。

(六)民宿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卫生、安全、礼仪等岗前培训和健康检查。

(七)民宿需开通微博、抖音或微信公众号,利用新媒体宣传营销,且能提供线上预订、支付服务。

(八)民宿业主应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的统计调查,及时向相关部门上报突发事件等信息。

第八条民宿的经营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需办理国家规定必须办理的各类经营证照或资质证明,并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九条突出发展精品民宿。发挥崀山世界自然遗产与国家5A级旅游景区和国家公园优势,着力打造以“山水印象、田园气息、休闲康养、乡愁品味”为主题的“漫栖居”新宁民宿公共品牌。按照钻石级、铂金级制定精品民宿评价标准,在政策上加大对精品民宿的扶持力度。

第十条坚持规划引导。分别在崀山镇崀笏-联合-石田片区、黄背村一带、崀山镇至县城夫夷江沿岸及舜皇山、金紫岭、黄金、麻林等区域规划一批主题民宿集聚区,对各个主题民宿聚集区的公共设施、建筑风貌、功能定位、发展模式等进行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机衔接,实现“多规合一”。

第十一条提供设计服务。支持单体民宿或民宿聚集群进行艺术、风貌风格设计,由县民宿办和民宿协会通过遴选或招标方式,确定3-5家有良好设计资质、设计经典案例的品牌设计公司或设计工作室,与其签订合作协议,建立我县民宿设计单位目录库,供拟创建钻石级、铂金级精品民宿的业主自由选择,并根据业绩实行动态管理。

民宿的设计方案和效果图须经县民宿办和民宿协会评审通过,在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建设完成后,县财政给予90%设计费用奖补。

设计的民宿两年内成功创建国家甲级、省五星级、县钻石级的,对设计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获得以上多个品牌的,按最高标准奖励。

第十二条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有效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用于乡村民宿建设,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可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但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原貌,且要符合景区及其它专项规划。

第十三条加强交通配套建设支持。凡被评为“崀漫栖居”钻石级的民宿,可根据其民宿规模安排庭院至村乡主干道灯化、路面硬化等道路改造和公共基础设施提升项目,项目资金一般为10万-50万。

第十四条支持民宿聚集区创建。在辐射半径2.5公里范围以内,民宿总床位数200个以上,并创建了1家钻石级或3家金级民宿以上的区域可认定为民宿集聚区。对民宿集聚区内公共区域的水电路网等基础设施、旅游服务公共设施、垃圾及污水处理环境设施,统筹安排项目资金进行规划、建设和提质升级。

第十五条鼓励以自营、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乡村民宿,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对村内成功创建金级民宿的村委会,按每个民宿5万元的工作经费标准进行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创建钻石级民宿的村委会,按每个民宿10万元的工作经费标准进行一次性奖励。

在一个自然院落集中连片流转民房3座(含)以上,签订出租协议在10年(含)以上,用于民宿及其配套休闲等项目的,按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同经营主体签订协议的农户(出租方)每平方米30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年度内创建1个以上民宿聚集区或创建1个以上钻石级民宿和2个以上金级民宿的乡镇,给予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记三等功,对乡镇联点领导、联点干部给予嘉奖,符合条件的优先提拔重用。对县民宿办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嘉奖。

第十七条加强对民宿建设改造的扶持。经过民宿设计并按照设计内容建设实施,开业验收合格并预评为钻石级、金级的单个民宿业主,分别按每个床位1万元、0.5万元的标准给予建设改造奖补,单个民宿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八条加强品牌建设。按照钻石级、金级制定精品民宿评价标准,每年开展一次县级精品民宿等级评定(复核)工作。开业后六个月以上的民宿可申请等级评定,对首次评定为钻石级、金级的民宿按照15万元、10万元的标准进行品牌奖补。

对已评定为钻石级与金级的单个民宿或民宿公司年度复核保持在同一级别,同时达到规模企业要求,从复核年度开始,每年按5万元、3万元的标准进行品牌奖励,连续奖补三年,凡金级民宿在年度复核中晋级为钻石级的,给予等级奖补差额部分的奖励,并从复核晋级年度开始,对保持在钻石级且达到规模企业要求的,每年按5万元/个进行奖励,连续奖补三年。

根据每年申请创建省四星级以上民宿或者漫栖居”品牌的民宿,县民宿办按照《湖南省旅游民宿等级评定评分细则(试行)》三星级要求评定打分,得分符合省三星级民宿要求以上,同时没有评为“崀漫栖居”或省四星级及以上品牌的民宿,列为精品民宿发展对象,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品牌建设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机制,对年度复核达不到标准的,提出意见,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报领导小组研究进行降级或取消等级品牌情节严重的要追回己拨付的奖励资金。等级特色民宿降级或取消星级称号后,自降级或取消之日起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不高于原等级标准创建。

第十九条鼓励县内民宿参加国家级和省级民宿品牌创建,对创建成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的民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创建省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民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于晋级的民宿只补差额部分的奖励。

第二十条鼓励加盟品牌民宿。县文旅等部门要建好品牌民宿目录库,对加盟目录库品牌民宿的,按年加盟费10%一次性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加盟品牌民宿委派专业人员前来支持管理和服务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据实给予1000元/月的补助,该项补助每个精品民宿限1人,最长不超过36个月。

第二十一条促进民宿招商引资。加大旅游招商引资政策扶持,大力引入战略投资商、知名旅游集团投资建设高端民宿产业项目。招商引资的重大民宿项目奖补可按县招商引资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二条加强高端民宿区域公共品牌宣传。要将“崀漫栖居”打造为高端民宿品牌,对被评为钻石级、金级的民宿,授予并加挂新宁县民宿“崀漫栖居”公共品牌,在电视、报纸、城市广告位、高铁地铁、车站机场出口等政府己有的广告平台及北大门游客中心电子屏、旅游官网进行免费全方位宣传推介,全面提升其知名度。县文旅部门或民宿协会要将“崀漫栖居”申报注册为精品民宿的公共品牌,每年组织国内外重点旅游商进行对“崀漫栖居”民宿进行踩线活动,同时将其纳入精品旅游路线和县重大活动重点合作单位。

第二十三条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民宿开展宣传营销活动。对参与省级以上民宿博览、展览等营销活动的(3人以内,含3人)按处级及以下公务员差旅费标准奖补往返交通费、住宿费;利用微信、微博、抖音、快手等公众媒体平台建设一年以上的民宿,更新及时、运营正常,且关注达5000人的给予1000元一次性奖励,关注达1万人以上的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关注3万人以上的(包括3万人)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品牌民宿邀请网络大V(粉丝10万以上)进行宣传推介,经网信部门核定,平台关注人数增加5000以上的,给予民宿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以申报最高奖项封顶,不重复获取。

第二十四条加大人才培训力度。县民宿办和民宿协会要统筹相关资金建立民宿人才培训机制,每年组织民宿业主、管理服务人员和乡村干部开展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采取邀请外地民宿从业人员来授课、组织培训对象外出上课、观摩、见习等方式,加强对民宿管理与服务、线上线下营销、园林庭院维护、餐饮厨艺提升等方面的培训。要制定培训细则,建立参训人员花名册,实现对金、钻石级民宿从业人员的常态化培训。新安排吸纳县内建档立卡脱贫人员(包括己脱贫户或监测户)且连续工作满6个月以上的钻石级、铂金级民宿,按支付脱贫人口工资总额的1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年/人。

第二十五条出台支持民宿产业发展的金融政策,鼓励外出务工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回乡创办民宿,在乡村民宿投资建设、改造升级上提供贴息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推出民宿信贷专项产品,建立和完善民宿企业白名单制度,利用现有担保平台,将民宿产业纳入担保范围。

第二十六条民宿应当照章纳税,对“崀漫栖居”品牌精品民宿三年内所缴税收,给予县自留部分全部返回奖补。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万元以上的民宿,按《新宁县“四上”企业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入库培育计划》政策,给予2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成立新宁县促进民宿产业发展与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委分管或联系旅游工作的常委为常务副组长,相关县级领导为副组长,县委办分管副主任、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人大教科文卫委、县政协文委、崀管局、舜管局、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网信办、县文旅广体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监局、市生态环境局新宁分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局、县商务局、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科工信局、县林业局、县金融服务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等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的重大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民宿办),办公地点设县文旅广体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文旅广体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崀管局、舜管局、县文旅广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县卫健局、县住建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新宁分局等成员单位负责审批事项的分管领导或股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负责全县民宿发展规划与考核,对民宿发展统一受理、统一指导、统一审批、统一服务与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不定时召开协调会议进行联合办公。各成员单位要按文化和旅游部等十部门出台的《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及其它相关文件内容按职责指导好民宿经营主体落实相关公共安全责任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民宿发展建设的指导与监管力度,文件范围内的民宿不纳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和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

第二十九条实行审批手续代办制。县内民宿由县民宿办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采取联合审核、联合察看、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办理的方式,简化审批流程。

拟建(改造)民宿的业主首先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建设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现场踏勘、评估和初步核验后,对初步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派专人上报县民宿办,县民宿办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关于民宿申请报告后,7天内组织相关部门深入实地查看, 3天内上报领导小组研究。

申请验收的民宿业主首先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验收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后,对初步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派专人上报县民宿办,县民宿办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关于验收申请报告后,7天内组织相关部门深入实地查看, 3天内上报领导小组研究。对符合条件的,由县民宿办组织相关部门在3天内办理证照或相关手续(相关费用享受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民宿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用于经营。

申请品牌建设和其它奖的民宿,业主首先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步核实,对初步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呈报相关资料至县民宿办,县民宿办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递交资料后,一个月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认定和核查,7天内上报领导小组研究。对符合奖条件的,县财政要按程序及时拨付资金到位。

第三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宿发展建设的初审、指导、服务、统计、安全监管工作。各乡镇根据实际需要成立乡镇民宿工作班子,负责本乡镇范围内民宿发展的动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引导成立全县民宿协会,选好配强协会班子,要坚定“能人带头”的理念,将创建精品民宿积极的民宿业主纳入到民宿协会班子中来。民宿协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完善制定行业标准,提高民宿服务质量,开展行业自律和人员培训,协助民宿办开展有关工作。县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经营六个月以上的民宿,且符合本实施意见其它相关条件的可参与等级评定。第十七条所称的“预评”主要指民宿的建筑风格与装修、服务设施与配套等硬件设施符合“崀漫栖居”评定要求。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意见采取品牌奖励、专项补助等方式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民宿设计、开发、经营等主体及民宿所在地的村委会进行扶持和奖励。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集中受理、专项评审、小组认定”的管理模式。

第三十四条申报单位相关要求:

)遵纪守法,无重大旅游投诉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主动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工作。

)服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参加县级以上部门组织的宣传、服务、培训等行业活动。

)申报单位必须有设计方案,必须从事民宿的运营与管理,做好运营记录,如发现未从事民宿经营与管理套取政策资金的,收回所获奖励,三年内不得享受政府任何财政性项目资金支持,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申报单位必须如实填报材料,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申报单位弄虚作假的,收回所获奖励且今后三年内不得申报扶持奖励,同时不得享受政府的其他各类项目资金支持,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同一民宿不得因业主或经营管理者的变更重复申报奖励补助。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办法暂定为三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之前发布的文件政策与本实施意见相冲突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意见由县民宿产业发展与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及有关操作细则根据实际进行补充说明。

附件:

   附件1新宁县“崀漫栖居”民宿基本要求

   附件2新宁县“崀漫栖居”民宿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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