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2023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分配调整方案
时间:2023年08月31日 来源:新宁县 作者:新宁县 【字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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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统筹整合资金效益,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湖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扶发〔2017〕3号)、《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2110号)、《湖南省财政厅等部门印发<关于支持脱贫县继续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湘财农〔2021〕18号)、《新宁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新政发〔20217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县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要求,结合我县2023年资金到位情况及巩固拓展脱贫成效乡村振兴的实际需要,对照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调整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决策部署,落实“四不摘”要求,进一步提高统筹整合资金政策效能和资金绩效。继续实施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按照“按需而整、应整尽整”的原则,确保巩固拓展脱贫成乡村振兴资金投入保障,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成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工作目标。继续坚持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资金要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支持促进增收的其他相关领域和支持必要的基础设施补短板,壮大县域富民产业,让农民群众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引领带动作用,带动村级集体经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发展,确保群众充分受益。发展壮大我县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巩固脱贫成果,防止返贫,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三)统筹整合资金调整的原则。统筹整合资金的调整,坚持以下原则:

1.以收定支坚持量入为出、以收定支原则,根据目前经济形势和财政紧张局面,各行业主管部门调整安排的项目必须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密切相关,原则上坚持“有多少钱办多少事,有什么钱办什么事”

2.保证刚性支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实绩实地考核项目优先安排

3.突发事件必须安排的资金。防洪、抢险、防旱抗旱等必须安排的项目资金优先安排;

4.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县委县政府决策必须安排的项目资金优先安排。

二、整合范畴、资金规模及资金用途

(一)整合范畴

上级下达到本县及本县安排明确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效与乡村振兴项目资金全部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上级层面:中央18项、省级14项、市级财政统筹整合下达我县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效与乡村振兴方面的资金。

县级层面:县本级预算安排以及盘活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效与乡村振兴方面的财政存量资金。

(二)资金规模

整合规模。2023年度全县统筹整合资金(衔接资金)26740.5万元。

支出规模。2023年全县下达统筹整合资金(衔接资金)支出26740.5万元(各项目明细详见附件)。

(三)资金用途

根据全县2023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效与乡村振兴的实际需要,资金要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支持促进增收的其他相关领域和支持必要的基础设施补短板,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

三、整合措施

(一)明确整合要求。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成效乡村振兴需要,按照“按需而整、应整尽整”的原则,强化巩固拓展脱贫成效乡村振兴投入保障,确保资金整合规模不出现明显下降,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成效与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明确整合权限。县人民政府对统筹整合工作全权负责,对纳入整合范围的衔接资金具有审批决策权限,享有不限定资金具体用途的权力,允许适当打破归口管理界限,对各渠道下达的统筹整合资金,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成效与乡村振兴的实际需要,自主确定牵头行业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统筹整合使用,不要求完全与原有的归口管理部门一一对应。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对接,提高统筹整合工作的响应度,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干扰、阻碍统筹整合工作。

(三)加强规划衔接。统筹整合资金的安排使用巩固拓展脱贫成效与乡村振兴接,项目的实施原则上不能脱离规划,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不能超越规划。一方面,要将专规划约束性任务中巩固拓展脱贫成效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成效明的项目纳入实施方案。另一方面,如出现部门专项规划或约束性任务与脱贫攻坚规划不一致的情况,应当区分具体情况研究处理,原则上以巩固拓展脱贫成效乡村振兴规划为准。

(四)强化督促指导。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提前谋划、科学统筹,促进资金形成有效支出,切实解决“资金等项目”、项目实施缓慢等资金闲置问题;梳理做实统筹整合资金项目资金管理台账,围绕项目如实反映资金的渠道来源、指标调整、科目列支及支出情况等要素,将台账作为强化资金和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确定各行业主管部门为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单位,强化主体责任,完善制度体系,切实加强对统筹整合资金的监管。

四、实施步骤

(一)编制巩固拓展脱贫成效村振兴规划。为确保巩固拓展脱贫成效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上级相关要求,由县乡村振兴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起草编制全县2023巩固拓展脱贫成效乡村振兴规划,明确巩固拓展脱贫成效乡村振兴目标要求、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坚持以规划为统领,并将规划作为统筹整合资金安排的主要依据,做到围绕规划确定项目、围绕项目安排资金。

(二)调整整合资金规模。根据上级到位资金和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按照统筹整合资金调整的原则,对年初实施方案资金规模进行调整,由县财政局汇总编制统筹整合资金分配调整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三)拟定统筹整合资金分配调整方案。以全县2023巩固拓展脱贫成效与乡村振兴规划为基础,以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具体情况为依据,结合到县实际资金量,拟定2023统筹整合资金分配调整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相关程序向省财政厅与省乡村振兴局进行报备。

(四)推进项目工程实施。根据年度资金分配调整方案下达资金项目计划,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资金项目计划编制项目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项目实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项目按照设计要求实施完工后,村委会组织进行初级验收,验收合格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各相关站所、驻村帮扶工作组进行乡级验收;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汇总,再向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县级验收申请。同时要严格统筹资金项目验收责任制,并按照“谁主管、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筹项目验收责任制和终身责任追究制。

(五)统筹整合资金监管。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资金项目指导监督管理责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重点加强对资金支出和项目实施进度慢、公告公示制度执行不到位、资金使用不精准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的查处。要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就近就地监管优势,把加强统筹整合资金监管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反馈,区分管理不规范与违纪违法的界线,准确定性问题并跟踪整改情况。

(六)统筹整合资金绩效管理。严格落实《湖南省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湘财绩〔2020〕6号)的具体要求,深入推进统筹整合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工作,科学设立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目标审核、落实绩效运行监控、强化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

(七)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县财政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有关文件要求将资金调整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在县政府门户网站长期公告公示;乡镇、村要将资金调整方案项目实施方案乡镇政务公示栏、项目所在村政务公示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将公告公示情况拍照存档,作为上级主管部门抽查验收的依据。

五、责任分工

按照湘扶发〔2017〕3号、财农〔2022〕14号和湘财农〔2021〕10号要求,县财政、乡村振兴、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统筹资金项目监管,提升使用效益,杜绝违规违纪问题。压实县级主体责任,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资金项目指导监督管理责任,凝聚资金使用管理合力,确保统筹整合资金管理规范、安全有效。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成效与乡村振兴的职责任务和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县乡村振兴局。县乡村振兴局为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成效与乡村振兴项目监管的责任主体单位,会同县发改局编制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成效乡村振兴规划,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成效乡村振兴规划与行业部门专项规划,编制全县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成效乡村振兴规划(计划);严格按程序组织项目入库工作,建立项目库,落实公告公示要求,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负责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成效与乡村振兴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成效乡村振兴项目管理台账,确保巩固拓展脱贫成效乡村振兴项目管理规范有序;根据年度统筹整合资金分配调整方案,重点审核县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是否源自项目库,是否与巩固拓展脱贫成效乡村振兴紧密挂钩,以及项目安排是否超出现行标准。

(二)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巩固拓展脱贫成效乡村振兴规划的完善和调整,配合县乡村振兴局编制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成效乡村振兴规划,加强对符合招投标项目的监管;加强“以工代赈”项目管理,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实施项目。

(三)县财政局。财政局为资金整合和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资金下达,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在政府采购、财政评审、资金分配方案公告公示等环节加强对统筹整合资金监管力度,做好绩效评价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订和完善资金管理办法,设立统筹整合资金收付核算户,登记统筹整合资金台账。

(四)县审计局。负责统筹整合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审计监督工作。

(五)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县直各主管部门作为统筹整合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严格执行“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主体原则;加快项目实施并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避免资金闲置、浪费或挪用统筹整合资金支出进度及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必须做到所有项目在上级规定期限内全部竣工并支付完资金;同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项目施工进度、资金支付进度,做好项目实施方案公告公示,登记好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台账;要认真落实统筹整合资金项目绩效管理等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落实监管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统筹整合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六)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为巩固拓展脱贫成效与乡村振兴项目及资金管理乡级责任主体单位,负责辖区内巩固拓展脱贫成效与乡村振兴规划的编制,参与村级项目的筛选和把关,汇总各村项目并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组织项目实施、检查和验收,督促项目进度和质量监管,督促项目实施村对项目建设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建档并保存。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沟通,建立协调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上级的要求和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统筹整合资金的统筹整合作为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成效与乡村振兴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规划衔接,保障任务落实。县发改、乡村振兴部门要科学编制巩固拓展脱贫成效与乡村振兴规划,县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成效与乡村振兴要求及时调整完善相关专项规划,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成效与乡村振兴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的有效衔接,把巩固拓展脱贫成效与乡村振兴项目落实到专项规划,保障按计划完成巩固拓展脱贫成效与乡村振兴任务。

(三)加强联合监管,确保资金绩效县纪委监委要对项目安排、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工程验收、项目结算、工程款项支付以及项目公示等全过程实施监督;县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把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统筹整合资金作为重点加强监管。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积极参与统筹整合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

(四)加强纪律约束,严格责任追究。优化统筹整合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环境,建立协调、精准、高效的工作机制;涉及统筹整合资金整合使用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职尽责,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要严格追究单位第一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责任。要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实施资金整合相关工作;县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统筹整合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中央、省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移交县纪委监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七、举报电话0739—4822588      

附件:新宁县2023年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项目调整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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