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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管理的通告
文件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管理的通告
统一登记号: XNDR-2023-00006
索引号: 4305280002/2023-29148 发文编号: 新政通字第7号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新宁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3-05-2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3-05-25 有效期: 2028-05-25

XNDR-2023-00006

新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管理

新政通字第7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户外广告规划设置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户外广告在美化市容、提升城市品位、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新宁县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县行政区域内现有户外广告进行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域内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转让

新宁县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已于2023年4月经公开出让,由新宁县美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企业”)竞拍取得,特许经营期限为15年。

二、现有户外广告位的申报登记

新宁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户外广告位业主(包括政府部门、乡镇)原设置的广告位,2023年6月15日前主动携带以下资料到新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312室)进行申报、登记。

1.业主身份证明材料;

2.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文件资料;

3.现状广告位全景彩色照片一张。

三、对现有户外广告位的协商收购及移交

1.原经合法审批未到期的广告位,原业主可以持安全鉴定及价值评估报告与中标企业进行协商收购,达成收购协议的,到新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登记后将广告位移交给中标企业;

2.原经合法审批已到期的广告位,若符合专项规划设置要求,原业主可以持安全鉴定及价值评估报告与中标企业进行协商收购,达成收购协议的,将广告位直接移交给中标企业;

3.各乡镇(村)、县直各部门、省市驻县各单位、县各事业企业单位设置的广告位,符合《新宁县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自本通告之日起资产收归县人民政府移交给中标企业,不进行补偿。

四、规范户外广告规划设置建设管理

1.原经合法审批未到期的广告位,未达成收购协议的,经申报登记后,原业主可以继续经营。原许可经营权到期后仍未与中标企业达成收购协议的,应在到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否则,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职能职责依法予以拆除。

2.原经合法审批已到期的广告位,申报登记核定后未与中标企业达成收购协议的,应在2023年6月30日前自行拆除。否则,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职能职责依法予以拆除。

3.各乡镇(村)、县直各部门、省市驻县各单位、县各事业企业单位设置的广告位不符合设置规划的,由设置单位自行拆除。

4.对申报登记核定后不符合《新宁县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要求,又不具有合法审批手续的,业主应在2023年6月30日前自行拆除。否则,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职能职责依法予以拆除。

5.未在本通告告知期限内申报登记的广告位,2023年6月30日仍未申报登记或自行拆除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职能职责依法予以拆除。

6.城乡确需新增的广告位,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新宁县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要求,在特许经营期限内,除中标企业可申请设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设置经营性广告位。

五、联系方式

1.新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312室)

地址:金石镇东风路59号(老检察院内)

联系人:姜剑   15873919699

2.新宁县美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地址:金石镇大兴路121号

联系电话:0739—8971008

特此通告!

新宁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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