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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XNDR-2023-00006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新政通字第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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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XNDR-2023-00006
新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管理的
通 告
新政通字第7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户外广告规划设置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户外广告在美化市容、提升城市品位、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新宁县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县行政区域内现有户外广告进行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域内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转让
新宁县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已于2023年4月经公开出让,由新宁县美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企业”)竞拍取得,特许经营期限为15年。
二、现有户外广告位的申报登记
新宁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户外广告位业主(包括政府部门、乡镇)原设置的广告位,须在2023年6月15日前主动携带以下资料到新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312室)进行申报、登记。
1.业主身份证明材料;
2.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文件资料;
3.现状广告位全景彩色照片一张。
三、对现有户外广告位的协商收购及移交
1.原经合法审批未到期的广告位,原业主可以持安全鉴定及价值评估报告与中标企业进行协商收购,达成收购协议的,到新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登记后将广告位移交给中标企业;
2.原经合法审批已到期的广告位,若符合专项规划设置要求,原业主可以持安全鉴定及价值评估报告与中标企业进行协商收购,达成收购协议的,将广告位直接移交给中标企业;
3.各乡镇(村)、县直各部门、省市驻县各单位、县各事业企业单位设置的广告位,符合《新宁县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自本通告之日起资产收归县人民政府移交给中标企业,不再进行补偿。
四、规范户外广告规划设置建设管理
1.原经合法审批未到期的广告位,未达成收购协议的,经申报登记后,原业主可以继续经营。原许可经营权到期后仍未与中标企业达成收购协议的,应在到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否则,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职能职责依法予以拆除。
2.原经合法审批已到期的广告位,申报登记核定后未与中标企业达成收购协议的,应在2023年6月30日前自行拆除。否则,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职能职责依法予以拆除。
3.各乡镇(村)、县直各部门、省市驻县各单位、县各事业企业单位设置的广告位不符合设置规划的,由设置单位自行拆除。
4.对申报登记核定后不符合《新宁县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要求,又不具有合法审批手续的,业主应在2023年6月30日前自行拆除。否则,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职能职责依法予以拆除。
5.未在本通告告知期限内申报登记的广告位,2023年6月30日仍未申报登记或自行拆除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职能职责依法予以拆除。
6.城乡确需新增的广告位,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新宁县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要求,在特许经营期限内,除中标企业可申请设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设置经营性广告位。
五、联系方式
1.新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312室)
地址:金石镇东风路59号(老检察院内)
联系人:姜剑 15873919699
2.新宁县美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地址:金石镇大兴路121号
联系电话:0739—8971008
特此通告!
新宁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