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内容: | 本人亲属林剑青系新宁县户籍的农民工,2022年受新宁县新一中整体搬迁建设工程项目部雇佣,具体负责新一中7#楼、8#楼防静电地板劳务施工,并于2022年8月13日签订了劳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项目部应于施工完成且验收合格后支付50%劳务费,并于2022年10月15日前支付余款(详见附件),但是项目部在支付第一笔50%的劳务费后一直拖延支付余款,为此,林剑青多次上门追讨均被对方以县政府未支付其工程款为由敷衍了事,后续更是拒绝接听电话。为避免发生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切实维护好农民工合法权益及我县良好形象,恳请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处理。 |
来 信 人: | |
来信日期: | 2024-4-16 |
处理情况: | 您好,请您提供详细的情况,否则不能识别是农民工工资还是承包劳务费。具体请咨询新宁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电话:0739-4836918,地址:新宁县金石镇商业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 2024年4月26日 新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